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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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doc

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支持被征收群众自主选择住房,缩短安置过渡时间,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和被征收人为货币化安置实施责任主体;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人安置意愿调查和同城异址购房款支付;各县区负责搭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服务平台,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中心城区服务平台建设,财政、国土、税务、审计等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应充分尊重安置群众的意愿,实行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政府平台公司实施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通过招商、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引进企业实施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启动实施的,实施货币化安置要遵守和服从招商招标文件要求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尊重改造企业意愿;新启动实施的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尊重改造企业和被征收人双方意愿,由双方协商确定安置方式。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政府直接支付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款安置;

(二)被征收人同城异址自主选择商品住房,政府将补偿款作为购房款支付安置;

(三)政府搭建服务平台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将补偿款作为购房款支付安置;

(四)政府采购商品住房安置。

第五条:

各级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平台建设。

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外发布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集安置房源需求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10日,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符合房源条件的企业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房源入库,并承诺入库期间房源价格不变且不对外出售。

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房源和房源基准价格,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告知。

各地安置房源信息资源共享。

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涉及房源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已有人均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自住住房(单套房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政府采取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直接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同城异址自主选择存量商品住房的,政府采取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将安置补偿款作为购房款直接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服务平台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由政府组织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承诺优惠购房条件,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摸底调查时,应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安置房房源需求信息调查表,征集房源需求信息。

房源需求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核实后,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向被征收人开放选购。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正式购房合同。

具体购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居民协商确定。

第九条:

政府采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房源库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供被征收人在房源库内自由选择安置房。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汇总后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进行安置房源采购,采购生效后,由被征收人与采购单位签定正式购房合同。

第十条:

购房合同签订后,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将购房款统一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采购单位,其中现房一次性结清,期房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差价结算。

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期房,过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以上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同时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对改造企业因货币化安置影响提出的建设规划方案调整、安置还建房闲置用地变性等申请,住建、国土部门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和改造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开行资金使用要求管理资金。

各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企业及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货币化安置房全过程的资料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引导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同城,指在广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多退少补”原则,指安置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行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超过购房款部分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存量商品住房,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以及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等。

附件:

1.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信息调查表

2.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

3.广元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补偿安置支付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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