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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和实现方式

工作心得: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和实现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新一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将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但在实践中,如何切实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还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为此,迫切需要我们紧扣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本质,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现状、科学分析成因,并据此提出可供操作的对策建议。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表现形式

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总体上主要是在“主观印象”与“客观实相”之间表现出四个相互矛盾的现象。

(一)矛盾之一:

一般评价差、运行状态良

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工作的一般印象和评价较差,与审判数据显示的实际运行状况较为优良形成了鲜明反差。

1.社会一般评价:

印象不好、裁判不公、法官专横

(1)总体印象评价偏低

调查显示,超过10%的社会公众对法院作出否定性评价,作出肯定性评价的社会公众仅为三分之一强,将近一半的社会公众作出了模棱两可的中性评价。

(2)裁判公正度信心不足

有接近14%的公众十分确定地认为法院裁判“不公正”,认为“很公正”的公众仅占四分之一强,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此持中性评价。

(3)法官社会印象偏低

根据调查,三分之一的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法官职业形象的评价一般,17.13%的人还作了负面评价。

(4)法院社会刻板印象

司法流行语往往导致法院的社会刻板印象愈发牢固,成为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表征。

据有关法院调研,主要有法官滥权、权钱交易、罔顾常识、有法不依等四大类,嘲讽法官及法院枉法裁判、贪污腐败、作风官僚、违背常识、恣意行权却难以得到有效制约。

2.审判数据显示:

审判高效、裁判精确、程序民主

(1)审判效率较高

全国法院近五年(X-X)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总体走势趋高,且趋近于100%的理想状态。

[ 全国法院数据系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以及专项工作报告。

下同。

]而当庭裁判率持续走高,立案变更率则稳步下降,说明司法审判的效率总体满意。

(2)裁判较为精确

近五年来一审案件服判情况呈稳定上扬态势,已生效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数量亦稳定下降,且自X年起,该类案件占比降至2‰以下,每年仅约2万余件,充分说明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

(3)程序公正度向好

近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的比例从X年的近25%跃升至X年的近73%,且每年同比增幅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

其中X-X年增长幅度接近16个百分点,为近五年来最高。

但与陪审制广泛适用形成背离的是,近五年来上(抗)诉案件数的变化却呈现出一个“V”字形的走势。

上(抗)诉案件数由降转升的年份,同一审案件陪审率上扬幅度最大的年份相重合,同为X-X年度。

(二)矛盾之二:

案件反响差、审判质效好

公众对于热点案件的观感,同司法统计数据现实的审判质效整体平稳向好形成了反差。

1.热点案件反响:

审判不公、背离常理常情

(1)彭宇案:

裁判引导效果不理想

社会各界关注彭宇案,实质是对社会道德、社会前途的关心。

而“天津许云鹤案”、“江苏殷红彬案”、“小悦悦事件”等一系列案(事)件的发生,将彭宇案一再地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导致社会道德沦陷的“罪魁祸首”。

(2)李昌奎案:

裁判尺度统一性受到质疑

云南李昌奎案发生后,据腾讯网调查显示,有97.78%的网友认为二审改判量刑过轻。

[ 王启梁:

《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载《法学家》X年第3期。

]由于民众对于热点案件的表达极富情绪化,因此对于李昌奎和药家鑫的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进行比对之后,很容易得出李昌奎案二审改判量刑过轻的结论。

(3)流浪猫案:

裁判结果背离常理常情

“流浪猫案”由于涉及的问题主要在于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而更富于典型性。

有人认为,流浪猫伤人事件的发生存在偶然性,但这并不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二审法院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并无事实依据。

[ 《北京“流浪猫伤人案”终审 喂养者负一半责任》,光明网,X年3月24日。

]有学者进而认为,“即使不从艰深的学理角度予以探讨,就从社会的一般智识经验判断,这样的判决是否能够经得起公共道义和善良风俗的检验,结论也是十分清楚的。

”[ 杨立新: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X年第7期。

]

2.统计数据反映:

审判质效指标整体平稳向好

从二审维持率看,近五年全国法院此项数据均保持在50%以上,而终审服判息诉率则基本保持在98%以上,并且这两项统计数据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振幅均令人惊奇地保持在1.2个百分点以内。

从再审监督角度看,不仅近五年再审案件申请量呈总体下降态势,而且提起再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量也在不断下降。

虽然申请再审案件在X-X年度出现剧烈变化,但同期再审改发案件数却始终保持平稳,并未受申请再审案件量剧烈波动影响。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裁判的质量在总体上还是经得起检验的。

尽管社会观感给人以“世风日下”之感,虽然法院个别审判质效数据也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但从整体而言,审判质效还是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态势,一些客观性较强的关键性指标并未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其波动也在正常范围之内。

(三)矛盾之三:

间接印象多、亲历体验少

将公众司法信息获取途径与对法院印象进行比较,会发现间接印象同司法公信力评价较低之间具有某种关联。

1.信息获取途径比重差别

公众对于获取司法信息的态度总体上是被动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 本次调查统计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03份。

]约有53%的社会公众表示,掌握的司法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经由亲身经历获取司法信息的比例,仅为四分之一强。

这就决定了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存在被操纵、塑造和引导的可能性。

2.诉讼知识掌握程度较低

在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接受法院举证指导的问卷调查中,75%的当事人选择了“非常需要”。

这从侧面表明司法诉讼的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公众了解法院和参加诉讼的门槛。

而对诉讼知识掌握程度的专项问卷调查也显示,56%的社会公众、53%的当事人缺乏最基本的诉讼常识。

3.不同信息获取途径导致产生对待裁判的不同态度

调查结果显示,不同主体对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主动性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17.86%的当事人由于受败诉影响,对履行生效裁判较为抵制,但接近四分之一的社会公众对于履行不利生效裁判采取了功利主义的抵制态度,高出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

这说明,是否亲历诉讼、对于诉讼活动是否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而拥有诉讼经历和法律知识的群体,胜诉预期也明显高于诉讼经历不足和法律知识掌握不够的群体。

(四)矛盾之四:

社会依赖度高、职业吸引力低

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程序的依赖度总体较高,但法官职业自身对于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却逐年降低,这又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反差。

1.法官及法院社会依赖度高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调查显示,46.57%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官素质高、有修养,作风正派,工作严谨”;33.64%的人认为“法官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差不多,印象一般”;17.13%认为“不如想像的那么好”或“印象不好,比较差”;2.65%的受调查者未作评价。

[ 转引自刘玉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X年3月。

]肯定性评价和中性评价构成了法官职业社会评价度的主体,说明法官和法院值得社会信赖。

这也从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倾向中得到了印证。

与此同时,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打官司”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只有2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为最佳纠纷处理方式。

在选择“打官司”解决纠纷的被调查对象中,有48.26%的人将判决作为首选,49.08%的人认为调解更为有效,有2.66%的人则选择了信访等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公众及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比例超过选择判决的近10个百分点,而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则相反,选择判决的超过选择调解的14个百分点;此外,对当事人的调查中,选择信访等其他方式的为零。

2.法官职业吸引力严重不足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X年审判庭法官年均结案量是全部法官的1.55倍,是全部工作人员的2.67倍,差值比2008年分别增加了9个和24个百分点。

[ 严戈、袁春湘:

《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X年第13期。

]而这也成为导致一线办案法官离职的重要因素。

[ 姚玮洁:

《法官去哪了》,载《瞭望东方周刊》X年3月3日。

]除此之外,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严重下降。

根据某地方法院针对442名35岁以下青年干警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将近30%的青年干警对法院工作的未来表示忧虑;超过50%的干警表示,如果有更好的工作机会,会选择离开法院。

二、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原因分析

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有很多,既有社会心理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有司法机关在自身工作或认识上不到位的原因,还有体制机制性障碍的制约,等等。

课题组经调研认为,由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瑕疵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的首要内在因素,而这一因素也与司法体制机制的制约息息相关。

(一)争议(案)事件时有发生

课题组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争议性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主要有四大因素。

1.法官贪腐

课题组梳理了2008-X年七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表决情况,将其与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查处违纪违法人数和追究刑事责任人数进行了两次比对,[ 此处数据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发现除X年外,其他年份工作报告不赞成票(反对+弃权)的波动趋势同查处违纪违法人数的变动趋势基本同步。

而当课题组将工作报告赞成率同追究刑事责任占查处违纪违法人员的比例(刑事责任追究率)进行比对后则发现,报告赞成率同刑事责任追究率的变化趋势截然相反:

追究率提高则赞成率降低,赞成率提高则追究率相应降低。

之所以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人数同不赞成票数同向变化,由于直接涉及司法廉洁状况的评价,因此变动趋势的趋同就不难理解。

而赞成率与刑事责任追究率反向变化,则一是因为工作报告中披露的追究刑事责任人数统计口径差异,二是因为赞成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容易受到披露信息的影响。

根据有关媒体对于1995-X年经由官方和媒体的公开报道披露出来的200个贪腐法官进行的分析,[ 数据来源:

郑小楼:

《中国法官腐败报告》,载《财经》X年5月26日。

]会得出以下三大结论:

一是法院领导干部贪腐危害更甚。

200个样本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有160人,占80%。

其中,各级法院原院长、副院长分别是41人、43人,共占样本总数的42%。

二是因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贪腐现象比重较大。

统计显示,案情中涉及利用审判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枉法裁判者占样本的36.5%。

三是经济类犯罪相对最为普遍。

在对落马的84名院级领导所涉罪名进行统计后发现,经济类犯罪占全部罪名类别的84%,远远高于职务犯罪。

2.舆论热议案件

有学者选取了2001-X年10件受到舆论热议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显示由于司法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差异,导致公众舆论更多地是通过司法诉讼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而司法应对乏力甚至缺位,则导致不论最终判决是否顺从舆论,都构成了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 周安平:

《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载《中国法学》X年第1期。

]

问题的根源在于,在现行体制下,司法裁判本身难以回应涉诉舆论背后对于社会问题的关切。

而法院在舆论压迫之下的艰难处境也说明,“目前法院各种主动与被动应对舆论的努力,非但不能消减舆论的攻势,相反却可能助长舆论介入司法的热情”;而“如果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法院任何的单打独斗都注定了司法不可避免的遭遇唐吉柯德式的悲剧。

”[ 周安平:

《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载《中国法学》X年第1期。

]

3.司法丑闻

(1)桃色事件类

某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发生后,[ 《上海公布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处理结果》,载《甘肃经济日报》X年8月7日。

]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中指出:

“四名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抹黑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 《最高法院通报赵明华陈雪明等法官违纪违法案件》,载《人民法院报》X年8月7日。

]虽然四人在事件发生后迅速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并被清除出法院队伍,但对于司法公信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已经难以挽回。

(2)滥用职权类

某地方法院法警殴打律师案发生后,[ 《北京律师被带离后受伤称遭殴打 法警称正常执法》,载《京华时报》X年6月17日。

]虽然迅速得到了平息,[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向律协通报情况》,载首都律师网,X年7月4日最后访问。

]但此类事件并非孤案。

X年《人民日报》也曾报道过一起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律师正当权利的事件。

[ 《律师被铐法院篮球架四十分钟》,载《人民日报》X年7月15日。

]同类事件一再发生,反映出一些法院工作人员目无法纪、甚至横行霸道,给社会公众留下恶劣印象。

(3)违规接触类

某高院法官与律师保持不正当关系事件引起人们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相互关系的忧虑。

而相关调查报告也表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是诱发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 郑小楼:

《中国法官腐败报告》,载《财经》X年5月26日。

]据调查,仅有37.40%的律师和35.10%的诉讼当事人在出现法官与律师接触的现象时仍“相信裁判的公正性”。

而分别有26.83%和25.51%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持相反的认识,认为“对方一定通过关系找过法官或早就认识法官而可能会使官司不利于自己”,并表现出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忧虑。

[ 转引自刘玉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X年3月。

]法官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和律师,会导致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印象,因此违规接触会对司法的中立性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4.作风不良

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个别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司法、随意司法的现象。

分析其成因,法官自身司法行为不当、作风不严谨,是导致信访投诉举报的重要因素。

体现为“六不”现象:

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程序随意减省,该做的不做,该说的不说。

不及时:

主要表现为审判、执行时间过长,案件审、执超期限。

不严谨:

主要是一些细节问题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不细致:

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校对质量不高。

不恰当:

主要表现为言行未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

不周到:

主要表现为缺乏耐心,对判决说理部分解释不充分、不到位和工作草率等。

小作风影响大形象,小习惯酿成大问题,正是这些小作风和小习惯产生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和不服,引发了举报投诉,影响了裁判的公信力。

(二)案件影响力认知错位

对不同案件影响力的认知产生错位,也是导致司法应对失策、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主观因素。

统计数据显示,2008-X年的5年中,全国法院各类案件占比各年之间波动幅度并不大,刑事案件占比平均为8.3%,民商事为61.66%,行政为1.44%,执行为21.75%,申诉再审为1.09%。

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X年针对2005-X年七年间161件影响性诉讼案件所做的统计显示,除民商事案件在影响性诉讼中的比重略低于普通平均水平6.38个百分点之外,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影响性诉讼中的比重均大大高于普通平均水平。

其中,刑事案件在影响性诉讼中的比重是其普通平均水平的4倍,行政案件则为7.76倍。

因此,尽管民商事案件占据了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的60%以上,但其社会影响力却并不是案件比重所反映出的那样突出;相反,对于其他两大类案件,则应当投以格外的重视。

并且,法院应当尤其重视行政案件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积极作用,形成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力的正确认知,充分发挥“弱比例案件”的“强影响力”。

(三)两个舆论场

公众关注法院,是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因此自然会用案件裁判是否公正作为标尺,来评价法院的行为。

但法院内部对于自身的评价标准则相对较为多元化,并且由于科层制机构自身的组织特点,[ 王申:

《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载《法学》X年第11期。

]其内部评价最后往往以形成管理秩序为中心形成一套独立的评价标准。

但不论如何强调二者在价值内涵上的一致性,由于关注重点的不同、利益激励的不同,这两套评价标准实际上很难相互连通,并且往往导致冲突。

以李昌奎案为例。

由于法院内部管理制度导致的行为激励,促使云南高院倾向于绕开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而避免被发回重审,从而成为该案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 王琳:

《死刑的距离有多远?

从中院到高院》,载雅虎网 X年12月26日最后访问。

]但这种在复杂的内部管理结构压制和引导之下导致的行为选择,并不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理解,更不能为其所接受,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地在各种公开声明中隐秘不闻。

[ 王启梁:

《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载《法学家》X年第3期。

]

究其原因,就在于许多法院仍旧沉迷于自我建造起来的信息围城,对于自拉自唱的各种“宣传”和“创新举措”乐此不疲,却又无法理解时代变迁给内外部评价标准带来的变化,结果导致在许多事件的处理上,出现了“不说话还好,一开口就糟糕”的尴尬局面,走进了自己设置的进退维谷之境,从而导致内外评价体系的矛盾与冲突,和法院内外两个舆论场的形成。

(四)制度支撑不足

课题组调研后认为,司法公信力不彰,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司法体制机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1.司法评价体系偏差

总体而言,现行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着眼点还是在于内部管理评价,趋向于对宏观数据的分析和对整体审判状况的调控,但却导致了宏观数据无法取代个案感受的悖论。

一是忽视个案审判特点。

以二审案卷卷宗移送为例,一审结案后当事人上诉的,需要将一审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

但在一些地区,案卷移送的周期短则一个月,长则三四个月,而这一周期却无法体现在考核指标上。

法院内部的“高效”对当事人而言却是漫长的等待。

二是指标设置多而不精。

X年以来,全国法院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实现了从约13%到将近52%的“大跃进”,但同期提起再审的案件量却并未大幅下降。

可见,指标设置贵精不贵多,关键要看是否抓住了提升审判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项。

三是变相导致数据偏差。

据统计,某省级法院X年的民事案件比2008年增长了约75%,而同期的刑事案件收案量则显得“平淡无奇”,甚至与2008年相比,X年的收案量还下降了900余件。

事实上,这和两种案件的统计口径有很大关系。

刑事案件不论被告人数多寡,在统计时都只能算作1件。

而民事案件则完全可以将案件按照当事人人数分拆为多个案件,将事实上的“1件”变为统计数据上的“N件”,从而提高案件数量。

由于统计数据与绩效考核乃至“政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这种对高结案数的追求也就导致统计数据难以完全反映实际审判情况。

2.审判支持保障不健全

对审判业务的支持与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是制约审判质效提升和梳理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部原因,这里仅举两例。

(1)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法官办案精力分散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透露,北京法院现有院长、庭长、副庭长886人,占全市法官总人数的21%,再加上综合职能部门日益膨胀,对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吸附力”日趋增强,结果导致约有36%的法官不在一线办案,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人为地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审判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官需要分散办案精力于其他事务。

[ 参见葛文:

《法院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载《法学》X年第10期。

]一方面是法官用于办案的时间愈发局促,另一方面是附加在法官身上的各类审判和非审判任务日益增多,结果导致工作环节不断增加,工作效率不断降低,法官疲于应付,案件质量难以得到实质性提升。

(2)法官职业保障不足导致法官产生职业倦怠

当前法官面对的职业环境并不理想直接导致了法官工作压力超标。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查统计,高达59.55%的法官遭遇过当事人的谩骂、侮辱甚至殴打。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80%以上的诉讼当事人认为法官的待遇不高,70%以上的法官对目前的收人状况和职业保障“不满意”,接近70%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认为法官收入水平与其职业地位和付出劳动相比偏低,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认识一致性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而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SCL-90平均压力预警量表所做的调查显示,作为该院审判业务主力军的青年干警,工作压力指数已经出现了超标现象。

法官职业保障不足确实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3.执行“老大难”制约

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兑现,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课题组经调研发现,统计数据反映出来的执行“老大难”问题并未能够得到根本性逆转。

一是执行和解率持续走低。

以北京法院为例,执行和解率从2008年的8%左右连年降至X年的约3%,表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日趋加剧,相应地带给执行工作的难度也日益增加。

二是强制执行率不断攀升。

仍以北京法院为例,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X年突然出现激增,较之2008年几乎增加了一倍,随后逐年升高;尽管X年略微下降,但X年很快又重新恢复了“增长”。

将近一半左右的执行案件需要依靠强制手段才有可能使胜诉权益得到兑现,自然难以令社会公众感到满意。

三是实际执行率难见改观。

近五年来,全国法院的实际执行率平均水平一直保持在75%左右,最低值与最高值的波动均在10个百分点以内,未见激增或激降,平均每年有大约600万件的案件无法得到执行,胜诉权益兑现状况长期难以得到根本性改观,不仅使法院的司法权威受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公信力的评价也因之而降低。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着眼于制度建设,依靠制度的力量推动形成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法院工作质效,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司法公信力的稳步提升创造条件。

(一)健全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保障体系

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公信,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基础,必须以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分类管理为抓手,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体系。

1.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弊端的根源就在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侵入、侵蚀审判制度,造成正式审判制度的变形”。

[ 苏力: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要破解这一体制性弊端,切入点就在于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加以完善。

[ 刘忠:

《格、职、级与竞争上岗——法院内部秩序的深层结构》,载《清华法学》X年第2期。

]具体而言,要逐步建立法官单列职级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官制度、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体系。

2.建立审判人员社会保障系统

借鉴国外成熟法治国家经验做法,[ 陈海光:

《中国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

]建立审判人员的社会保障系统,对法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提供有力支持,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体系。

3.完善审判行为法律保障体系

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个人配合审判的义务,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完善出现拒不配合情形时的惩戒机制。

要探索设立藐视法庭罪。

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设立藐视法庭罪,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明确藐视法庭罪的罪状、特别审判程序和救济程序等。

(二)完善职业法官生成体系

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依靠一支职业素养好、道德水准高的职业法官队伍,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构建职业法官生成体系。

1.建立严格合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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