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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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市经发〔2007〕80号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市信息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市级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资产公司,各区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非公局)、国税局、地税局:
《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已经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营造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落实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工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研发项目依法被确认为技术开发项目后,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年度(企业纳税年度)相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
(二)工艺规程制定费;
(三)设备调整费;
(四)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五)技术图书资料费;
(六)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七)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八)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九)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十)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我市企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市经委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指导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水平与进度安排、研发支出预决算与经费来源、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审查确认。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相关优惠政策的指导与落实,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为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各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初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企业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市经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每年组织实施《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八条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九条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是:
(一)市经委每年在西安市企业技术创新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信息,组织企业申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企业自愿向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创新项目立项书面申请。
立项申请中应包含:
项目名称、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等基本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技术水平和技术路线、研发起止时间、技术开发费预算和来源、计划购买研发仪器和设备清单等内容。
(三)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经委,同时将项目初审意见和基本情况汇总表抄送辖区主管税务机关。
(四)市经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条市经委通过跟踪指导,促进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确认
第十一条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自实施年度开始,企业每个年度可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直至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确认本年度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的程序是: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标准文本格式,向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初审。
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经委。
(三)核实。
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申请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四)项目确认。
根据核实情况,市经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确认技术开发项目名单;由市经委出具《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可在本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持《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科目和发生金额的有效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到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收抵扣事宜。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并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列入《西安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技术路线、进度安排、技术开发费支出预算等计划方案发生较大调整的,企业应申请立项变更。
变更程序参照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对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的,除撤销《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外,税务机关还应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与本办法相关的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由市经委在工作网站(西安市企业技术创新信息网)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若国家新出台有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年度)
企业名称:
(盖章)单位:
千元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立项文号
立项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主要
经济指标
年度
销售收入
利润
税收
技术开发费支出总额(权责制)
上年度
本年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及情况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1、创新特点及应用:
(150字以内)
2、技术指标及水平:
(70字以内)
3、关键技术及专利:
(120字以内)
4、本年度实施进度:
(30字以内)
5、技术开发费单独核算情况(40字以内)
项目技术开发费情况
资金来源
本年度
预算
本年度决算
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
政府拨款
其它
合计
技术开发费支出明细
科目
本年度
预算
本年度决算
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合计
主要(大
中型)仪
器设备清
单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姓名
单位
从事
专业
职务
(职称)
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
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核实意见:
审核人:
复核人:
(盖章)
年月日
确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须知: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西安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二、申报单位向区县、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报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三、表格统一使用A4复印纸,用5号仿宋字填写。
四、本年度是指纳税年度,上年度是指纳税年度前一年度。
五、本确认书未尽事宜,可另附文字材料说明。
咨询电话:
87295816
主题词:
经济管理技术开发项目通知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