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租赁关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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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租赁关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
事实租赁关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认定
名为房屋租赁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认定
:
中国法院时间:
20XX-07-10邹永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情】20XX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约定被告将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上邵家园11幢4号楼301室房屋安置(租赁)给原告,安置(租赁)总价为66万元,定金5万元,备注内容“以上所选建筑幢号按施工编号为准,表内建筑面积仅供参考,以现房实际为准”。
该协议还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
原告于同年11月11日、23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10万元。
另查明:
案外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建设上邵家园小区房屋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授权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租赁经营管理,被告未取得该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评析】1.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法律性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则认为是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笔者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的内容分析,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金协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且在协议中也多次提到还需签订“租赁协议”,但该协议还约定了房屋基本状况、房屋销售方式、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并且被告按照约定收取了定金和首付款,完全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显然,原、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金协议。
2.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本案案外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推进省级示范村建设,切实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加快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与被告联合开发上邵村村民安置房上邵家园小区,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名称和工程名称明确显示是村民住宅小区,被告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以房屋租赁形式对外出售房屋,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联合开发村民住宅小区的合同目的,而且损害某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邵家园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篇二:
融资租赁关系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确定
篇一:
买卖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号: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方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方二: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住址:
上述买方一与买方二统称为共同买方,分别表述为“买方一”或“买方二”。
根据买方一与买方二作为共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以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共同买方同意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设备的自主选择,共同向卖方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四方就买卖设备诸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设备名称型号机号数量(台)单价(元)总价(元)总价款(大写):
元整(小写)¥:
:
上述总价款不包括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共同买方中的任何一方垫付该等费用,则承租人应根据该买方届时要求立即偿付给该买方,且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给该买方自垫付日至承租人实际偿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但共同买方均无义务为承租人垫付该等相关费用。
】的备注元第二条设备质量标准和保修:
1.设备质量按xxxxxxxx有关标准执行:
保修期为一年或xxxxxxxx
作小时,以较早者为准。
2.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按xxxxxx有限公司维修标
准向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以《保养手册》为参考依据;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的操作、保养不当而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承租人方承担。
保修期届满后有关设备的维修事宜,承租人应自费和卖方另行签订维修合同。
共同买方对保修期内维修以及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设备交付及风险负担:
年月日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卖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4.共同买方对上述交付不承担任何风险。
设备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承租人,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设备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卖方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接收设备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起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设备验收:
1.承租人应在设备交付时负责对设备进行验收,同时应按装箱单检验和验收随机附件等。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发现交付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承租人擅自使用或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
第五条价款支付:
1.价款金额:
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购买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其中买方一应支付人民币【】%,买方二应支付人民币【】元,占总金额的】元,占总金额的【】%,上述比例称为出资比例。
2.支付条件:
(1)支付方式:
共同买方指定买方二为本合同项下共同买方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义务的执行人,将购买价款一次性电汇至卖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支付时间: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起租日。
3.共同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若未如约或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给卖方造成损失或费用,违约方应给予赔偿。
第六条设备所有权:
设备所有权自共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一和买方二按份共有。
第七条索赔:
如卖方迟延设备交货,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或承租人不满意设备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共同买方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向卖方直接行使索赔权。
第八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卖方应立即将共同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款及利息全额返还给共同买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1.设备交付前,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
2.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解除后,如卖方或承租人发生损失,应由卖方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共同买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除非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某个买方原因导致解除,共同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卖方逾期交货,则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按设备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此外,卖方还应当向共同买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2.卖方应如实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陈述设备状况,并保证设备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卖方在该设备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卖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承租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无偿更换、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共同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如系卖方违约。
由承租人向卖方进行索赔;如系承租人违约,对卖方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特记事项
1.共同买方对于设备按份共有,共同买方对设备按份共有的份额及其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由两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2.买方二代表共同买方向卖方收取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共同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3.任一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即视为共同买方向卖方主张权利;卖方对共同买方中的任一买方违约,即视为对共同买方违约,任一买方均有权以共同买方的身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共同买方和承租人再次确认:
(1)卖方知道本合同项下设备是共同买方购买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
(2)卖方向共同买方和承租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式样、规格、质量、性能及全部其他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有关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及根据本合同卖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义务,均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负责。
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索赔。
(4)非因共同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共同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该法律解释。
因本合同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四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编号为卖方: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买方一: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买方二: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承租人:
签字:
职位:
地址:
电话:
的《买卖合同》的签署页)
----以下为空白----篇二:
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但由出租人以买受人身份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经过出租人。
出租人在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资作用。
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实际地位,享受买受人的权利,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由于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前提,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在财产租赁合同中的关系有所不同。
下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应规定,简述一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应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并取得标的物价款。
出卖人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2、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的选择确定出卖人和租赁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篇三:
20XX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鸡冠区南山福地洞天小区9号楼3单元402室。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m2: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厨房有橱柜及排烟罩,一卧室有双人床。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用途。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租金起算日为:
年月日。
双方一致同意,所租房屋租金按年计租,签署租赁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元。
4、押金
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交纳租赁押金,押金数额为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凭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费、煤气费相关清单复印件,双方结清后由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交房
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交房时房屋现状,以交房时双方现场验房签字确认为准。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
由乙方负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起收日期为年月日。
截止日期年月日。
1、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收费元/m2,共计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2、水费每年130元及污水费80元,共计210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3、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已经预交320元其中包括了20元的公共电费)。
4、煤气费:
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5、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出售转移至第三方,应在正式销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没有甲方的许可,禁止转租。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的自主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
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3、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自主使用权。
2、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物业公司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跑水等)造成租赁房屋或邻里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甲方有权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其他任何更改时,需经物业公司及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甲方交房时的设备、设施在无损坏、清洁并适宜租用的良好状况下交给甲方。
8、乙方在日常使用时注意做好水电火的安全使用,防止跑水,电气故障,火灾安全等。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七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注意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
(7)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