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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分值10分左右,常以案例形式考核。

考核重点: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债务人财产问题、破产债权申报以及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2019年新教材中,对本章进行了大量重新编写,增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一节,需引起重视。

  

  目 录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和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务人财产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

  重整程序

  和解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01 破产法概述

  

  

  知识点:

概念和特征

  1.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2.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

  

  知识点:

适用范围

  一、主体

  1.所有的企业法人----直接适用。

  2.合伙企业----参照适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

  4.个人独资企业----参照程序适用。

  5.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参照程序适用。

  

  二、地域

  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

  学习脉络图

  

  

  知识点:

破产原因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知识点: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应出具凭证,及时审查相关材料

  1.须补正的,应5日内告知申请人。

  2.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3.债务人以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或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提出破产申请,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诉讼费用

  1.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2.申请人以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

  

  三、受理期限

  1.债务人提出异议,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四、债务人拒不提交材料

  1.不影响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2.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3.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五、裁定不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产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六、驳回破产申请

  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知识点:

受理破产申请

  一、指定管理人,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

  相关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后两项须经法院决定)。

  1.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

  2.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监高。

  

  三、个别债权清偿无效

  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有效。

  

  四、次债务人清偿债务

  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

  

(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

  

(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五、合同履行决定权

  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六、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保全措施解除。

包括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刑事领域。

  2.执行程序中止

  

(1)抵押权实现原则上不中止,重整程序除外;

  

(2)须经管理人进行。

  

  七、债务人相关诉讼

  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恢复审理。

  3.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4.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相关诉讼管辖

  1.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2.仲裁约定仍然有效。

  【例题·单选题】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C选项是债权人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应当中止。

  

  知识点:

执转破的条件、管辖和决定程序

  

  

  知识点:

执转破的移送

  一、作出移送决定

  1.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2.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不解除。

  3.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材料完备,内容、形式符合规定。

材料不齐10日内补足,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二、受移送法院

  1.不得以材料不完备拒收。

  2.受移送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或暂缓立案。

  3.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

  

  三、裁定受理

  1.应当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和执行法院。

  2.执行法院7日内移交财产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3.执行程序中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参照破产费用规定,随时清偿。

  4.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5.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査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6.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者予以处置。

  

  四、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1.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2.即使有新证据,也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

  3.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五、裁定宣告破产或终止和解、重整程序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

  03 管理人制度

  

  

  知识点:

管理人资格

  一、通常规定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3.上述机构的执业人员。

  4.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

  5.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下列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

  

(1)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被吊销过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有效清算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金融机构等破产案件。

  

  三、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四、利害关系回避制度--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1.与债权人、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固定中介服务。

  3.现在或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曾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现在或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派出人员和个人管理人回避制度

  1.具有前述情形。

  2.现在或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监高。

  3.与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例题·单选题】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

  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C.甲公司董事丁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A不选;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选项B中,由于已经超出了3年,因此可以担任;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属于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C不得担任;

  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选项D不得担任。

  

  知识点:

管理人指定

  一、指定方式

  1.随机。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2.竞争:

  

(1)金融机构或者重大案件等适用;

  

(2)参与竞争不得少于3家;

  (3)择优指定,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4)备选1-2家。

  3.接受推荐。

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二、指定管理人

  1.《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1)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

  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査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2)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

  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3)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

  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2.指定管理人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3.变更管理人负责人,应向法院申请。

  4.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指定,暂停其1-3年管理人资格或除名。

  

  三、管理人更换

  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1.中介机构:

  

(1)执业资格或营业资格被吊销;

  

(2)解散、破产、失去执业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5)牵涉重大债务纠纷或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2.个人管理人:

  

(1)执业资格丧失;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履行职务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4)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健康原因;

  (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7)牵涉重大债务纠纷或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知识点:

管理人报酬

  一、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1.报酬为纯报酬,不包括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费用。

  2.政府工作部门派出人员不收取报酬。

  3.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报酬比例不得超出限制范围的10%。

  4.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二、报酬方案确定

  1.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报酬方案:

  

(1)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双方就报酬方案达成一致,提交法院审查;

  

(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

  ①债权人会议书面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调整该报酬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人民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

  ②人民法院确定侯的报酬方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应在调整方案确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3.管理人报酬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

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4.人民法院可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知识点:

管理人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4 债务人财产

  

  

  知识点:

债务人财产范围

  一、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有所膨胀扩大。

  

  二、不应认定为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代管等方式合法占用的他人财产。

  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三、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四、共有份额以及共有物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

  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知识点:

债务人财产收回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作为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该公司财产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补缴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B.债务人因设立质押担保的质物无权取回

  C.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D.债务人的经理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选项B错误。

  

  知识点:

破产撤销与无效行为

  一、无效行为情形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

  

  二、破产撤销权

  1.行使的情形。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

  

(2)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因撤销交易,债务人产生的返还对价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对没有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但在可撤销期间内,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有效。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已经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5)放弃债权。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破产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不冲突时,可并行行使。

冲突时,以破产撤销权为准。

  3.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以撤销。

下列情形除外:

  

(1)支付基本水电费;

  

(2)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3)经司法程序的个别清偿。

  (4)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4.撤销权原则上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重整程序中也可能是债务人行使。

  三、追回财产

  1.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2.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3.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后,一般不再按照破产法规定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知识点:

取回权

  

  

  

  知识点:

抵销权

  一、一般规定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2.只能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提出抵销。

  3.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主张破产抵销。

  判断标准:

相关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4.对抵销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5.管理人有异议的,3个月内提起诉讼。

  下列理由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种类、品质不同;

  (4)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禁止抵销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但下列情形除外:

  

(1)破产申请1年前的原因导致互负债务;

  

(2)法律规定,例如继承。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但下列情形除外:

  

(1)破产申请1年前的原因导致互负债务;

  

(2)法律规定。

  4.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5.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知识点: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B.有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

  C.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D.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05 破产债权

  

  

  知识点: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知识点:

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一、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债权申报

  1.已经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求偿权申报债权。

  2.未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二、连带债务人中部分申请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不能超过债权总额。

  三、连带责任保证人

  1.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

  3.债权人也可向债务人追偿,未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四、补充责任保证人

  1.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仍按原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3.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4.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五、保证人破产

  1.保证责任不免除。

  2.债务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3.债务未到期,债权人可要求其提前清偿。

  4.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直接要求申报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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