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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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实施办法

张家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实施办法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自2008年以来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因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让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激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政策依据有: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2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

存在的错确权和漏确权,特别是普遍存在的“证地不符”等问题,依照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慎重研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调整和完善。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是因地制宜。

根据张家港市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确权确地,可以确权确利,也可以确权确地与确权确利相结合。

四是民主协商。

坚持以农民认可为前提,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五是保持规模经营稳定发展。

确权过程中,须做好原流转协议的规范、衔接、完善工作,巩固规模经营发展成果。

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有效手段,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和纠纷,不得影响农业生产经营。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通过调查摸底,弄清该村(组)的农村土地面积及现状;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1998年土地续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1998年土地续包时,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2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台账资料。

1998年土地续包时按村、组归户计算的承包底册,以及在此之后记载变动情况的台账资料,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承包经营权证书。

是1998年续包以后,市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张委农(1998)15号《关于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5)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9、在确权中,“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指的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

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

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10、哪些地方不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1998年农村土地续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推到重来,必须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

1998年未进行农村土地续包的地区此次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农户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已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11、哪些地方可以暂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已明确列入三年内居民开发建设动迁和土地开发建设规划、将要撤制的地区和部分因规划将在近三年内重新调整、土地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村,以及一些历史遗留矛盾复杂且短期内一时无法解决的地方,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逐级报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可暂缓进行确权颁证工作。

12、我市主要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张家港市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确权确利,二是确权确地,也可以确利和确地相结合。

13、哪些地方可以采取确权确利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已经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实行规模经营,或虽未实行规模经营但农户间地块位置不明、“证地不符”比例较高的土地,以及1998年延包时超标准预留的机动地等应确权未确权的土地,采用确权确利的方式。

14、哪些地方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998年二轮续包以来,村、组土地变化不大,农户承包地块位置相对明晰、矛盾争议较小的,采用确权确地的方式。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委农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我市统一明确为199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如何标明?

实行确权确利的。

农户的承包地块位置均明确在“本村民小组内”,同时,统一绘制所有确利地块的位置图。

实行确权确地的,以地块编码形式明确“四至”,并绘制农户的承包地相对位置图。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如何把握政策界限?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民主协商作出具体规定。

1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1)调查梳理,摸清情况。

依据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全面了解并掌握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现实状况,收集整理好农户信息资料,充分了解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对策可行。

(2)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各镇(区)、村按照工作部署,根据本地实际,分别制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村的登记方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实施。

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

(3)踏田核实,绘制图籍。

充分利用市国土局的“二调”成果,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测绘,也不组织实地丈量。

先组织熟悉农户及土地承包演变情况的村民组长、老会计、老党员、老干部等,以“二调”地籍图和农户承包土地变动清册为依据,现场指界,现场核对,现场绘制承包地块草图,并按照《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有关情况说明的函》(苏农经站〔2014〕5号)文件确定的规则编制承包地块代码,标示在承包地块草图上。

经再次审核无误后,绘制生成正式的承包地块图。

绘制图籍工作由各镇(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签字确认,资料公示。

组织工作人员将农户承包土地清册和承包地块草图,逐户上门核对,签字确认。

在此基础上,将相关资料打印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便于群众阅看的地方进行公示,供组内农户阅览核对,互相监督。

对存在的错漏,及时予以纠正后再行公示。

(5)开展登记,颁发证书。

公示确认无误后,承包方代表填写规范的登记申请书和登记表,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镇(区)农经部门要严格审核村组的确权登记资料,符合规定的,以组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市委农工办核准。

核准后,再以户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簿,以组为单位汇总成册,并将农户确认的地块位置图附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发放至每个农户。

农户领证时,应交还1998年发放的旧证;旧证遗失的,须由承包方代表填写旧证遗失声明。

(6)登记资料,归档留存。

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形成电子成果和纸质等实物成果,分工作资料、登记资料、登记簿三类进行保管和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电子档案。

19、对农村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20、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踏田核实时,是否组织专业测绘或实地丈量?

根据我市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踏田核实时,主要利用土地管理部门的“二调”成果进行图上作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专业测绘,也不组织实地丈量。

21、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踏田核实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踏田核实时,需要组织熟悉农户及土地承包演变情况的村民组长、老会计、老党员、老干部等人员到场指界,必要时,也可请承包农户户主到场指界。

2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户主)。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户主)由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共同推选(附户主变更申请书)。

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外出不在家的,须向村里递交材料说明情况,村里认可同意后,待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回家后补交户主变更申请书。

23、在确权登记时,共有人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以1998年土地续包时登记在册的家庭农业人口为基础来确定,共有人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现已征地安置人员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24、1998年7月1日前出生当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父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抚养年龄或计划外生育等)或其他因素户口未登记在册,但小孩与大人确实存在抚养关系、现已户口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员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998年7月1日前出生当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父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抚养年龄或计划外生育等)或其他因素户口未登记在册,但小孩与大人确实存在抚养关系、现已户口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员,已按政策规定处置、且愿意承担公民义务的,可给予确权。

原未享受全份承包地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享受份额由村民代表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现土地实际状况讨论决定。

25、1998年7月1日确权时因服刑未确权,当事人现已刑满释放是否确权?

判有期徒刑的及原判处死刑(缓刑)或无期徒刑但在1998年7月1日前已减刑为有期徒刑的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给予确权;1998年7月1日时仍判死刑(缓刑)或无期徒刑的人员,不予确权。

26、老人确权问题如何处理?

原则上仍按照1998年的确权方式确权。

对单独确权老人死亡以后承包地的处理,由发包方根据政策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予收回。

27、小组国土二调面积与原承包合同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小组国土二调面积比原承包合同面积少的,按现有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小组国土二调面积比原承包合同面积多的,纳入此次确权登记总面积内。

1998年未确权的机动地,可确权到该地块的组,收益用于农民分配,也可以用于调节证地不符。

1998年后拆迁宅基地等复垦为耕地的此次暂不确权。

28、寄放户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寄放户于1998年7月1日前寄放,寄放前的原户籍所在地证明没确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则寄放户在寄放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9、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由该承包家庭的代表人(户主)签字确认;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30、农村土地续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1998年土地续包时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1998年土地续包时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善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1998年土地续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相一致,我市统一明确为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

31、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32、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33、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盖房、建设其他建筑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原承包户承包地面积。

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34、组与组之间界址不明确的如何界定?

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不得打破组与组之间的界限。

已经打破的,是否重新划分组界,由各村自主决定。

组与组之间界址不明确的,由乡镇国土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现场指界,民主协商并签字确认。

35、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其经营收入记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6、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行政村合并的参照此规定。

37、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1998年续包时不要或少要土地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1998年续包时少数农户不要或少要承包地,现在要求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采取不同方式分类解决:

一是当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要或少要承包地的农户,可按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对放弃部分的承包地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

二是当时没有书面承诺,现要求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经民主协商,在本村(组)预留的机动地、土地整理增加的面积或农户交回的承包地中调剂解决,在落实好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范予以确权登记;该村(组)没有机动地等其他可承包耕地的,可通过落实流转收益分配权或确权确利等形式保障其权益,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

39、对承包地畸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对1998年续包时该户按政策应获得的承包面积,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对超过承包面积的,通过由该农户给付流转费的办法解决。

对土地畸多又拒付流转费的农户,应暂缓登记,待其退出多余土地或协商一致后再予登记。

相关涉农补贴应以承包面积为依据。

40、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占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已经全部被国家依法征占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占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占部分则按1998年确定的承包面积扣除实际征占面积的余额及其地块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按1998年确定的承包面积扣除实际使用面积的余额及其地块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2、对出嫁女或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1)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出嫁女或入赘男在1998年续包时在原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地不得收回,继续由其原所在家庭确权登记,其在新居住地也不再重新分配承包地。

但如果出嫁女或入赘男在新居住地已分配获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则不再保留。

其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面积记入其在新居住地家庭进行确权登记,而其原所在家庭须将其在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面积扣除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出嫁女或入赘男二轮延包时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未确到权,现户籍所在地在张家港的,此次在98年7月1日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若是本地外嫁人员,1998年7月1日户口未迁出的,可在原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但须由婚入地提供未确权的证明。

确权时户口已迁出的,此次不予确权;若是外地婚进人员,1998年7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的,予以确权。

户口未迁入的,不予确权。

(3)出嫁女或入赘男98年7月1日原居住地确到权,98年后户口迁入结婚所在地,原居住地现已被全部征用,但当事人未享受安置,由现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

43、“口袋户口”如何确权登记?

因“农迁农口袋户口”造成1998年7月1日未确权,有原户籍所在地出具未确权的证明材料且现户籍所在地在张家港的,由该村民现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得到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对确非本人原因造成“口袋户口”并导致承包权丢失的,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现所在地村、组审核属实的,可不经会议讨论,直接给予确权登记。

44、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1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1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45、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1998年续包时的土地承包状况(包括承包合同登记的地块位置和面积等)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46、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7、夫妻离婚后,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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