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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事局

福州市晋安区人事局

榕晋人[2006]125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

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闽人发[2005]116号),现将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登记管理

(一)证书发放

1、由所在单位根据工勤人员数,按技术等级(职务)分别填写《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同岗位继续教育发证名册》(见闽人发[2006]101号文附件一),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于9月30日前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发证名册》与名册软盘一并报区人事局职称科,由区人事局统一将工勤人员的《发证名册》上报市人事局后报省人事厅工考中心。

2、各乡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按《发证名册》领取《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后,发放到工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自然状况”栏目后,交由区人事局统一编号并在照片上加盖钢印,“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发给工勤人员本人保管。

3、《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向区人事局申报补发。

(二)证书登记

1、岗位继续教育按每年实际培训时间登记。

2、2006年申报工人技师评聘的人员需参加当年岗位继续教育培训。

3、2006年未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学时的工勤人员,2007年不能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升级考核。

二、岗位继续教育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2006]费127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鉴于从2007年起,未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工勤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技术等级(职务)升级考核,区人事局将于2006年底前组织开展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工勤人员能按时参加2007年度技术等级(职务)升级考核。

(二)为规范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发放,市人事局统一制发《福州市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事局

2006年9月6日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

闽人发[2006]10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落实《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闽人发[2005]11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

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

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非驻榕单位工勤人员可就地参加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

单位如自行组织开展岗位继续教育,需事先将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省或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岗位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

分为集中培训学习和自学两种,包括:

(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培训。

(3)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以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4)结合本工种技术和研究项目进行的国内外进修、考察、学术讲座等。

(5)电视、广播、函授等学历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

(6)自学。

指有计划、有目的、有选题、有进度、有检查考核的脱产自修。

这种学习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学习计划,经领导批准,自修期满由单位检查自修成果,学习时间以领导批准的天数计算;或者这种自学系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并有具体自修内容与考核要求的自学活动,学习时间按单位统一安排的天数计算。

以自学形式登记的岗位继续教育时间不得超过当年岗位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岗位继续教育的教材

目前以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职工岗位继续教育新知识读本》为主,辅以各工种(专业)的新技术知识,并适时更新,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

《职工岗位继续教育新知识读本》各单位即日起可向省工考办征订。

今后将逐步编写发行与各专业及相关学科配套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专业知识读本。

四、岗位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置与管理

岗位继续教育的集中培训学习,主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单位(岗位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申报授牌制度。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岗位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中省级岗位继续教育基地的条件为:

(一)具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且有一定水平的师资队伍,具有培训高级工以上工勤人员的能力。

(三)具有较完善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收费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制度。

(四)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一定的教学设施。

  凡符合省级岗位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省级岗位继续教育基地。

申报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合格的予以公布。

同时,省人事厅将适时对全省岗位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保留其岗位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

设区市、县(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条件由各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登记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核同级范围内工勤人员参加岗位继续教育的情况。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用以登记和记载岗位继续教育活动的内容。

《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含登记卡)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发证机关为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一)证书发放

  1、由所在单位根据工勤人员数,按技术等级(职务)分别填写《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发证名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发证名册》),按隶属关系,经各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查无误后,由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统一将工勤人员的《发证名册》上报省人事厅工考办。

  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发证名册》领取《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后,发放到工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自然状况”栏目后,交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号并在照片上加盖钢印,《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发给工勤人员本人保管。

证书的编号格式另行通知。

  3、《岗位继续教育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如有损坏或遗失,由工勤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向发证机关申报可予以补发。

如工勤人员的工种岗位、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的技术工种岗位(职务)变动情况栏目中予以变更。

如工勤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则《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由新单位负责管理。

  

(二)证书登记

  1、岗位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以“学时”为计算单位,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6学时为标准换算;

  2、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凡当年连续脱产学习12学时以上的岗位继续教育方可记入证书。

  3、登记内容应包括工勤人员接受岗位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成绩、评语等。

登记时,工勤人员所在单位持本人提交的有关学习证明材料(如结业证书、成绩单或论文、学习总结材料等)和《岗位继续教育证书》,按管理权限交由其主管单位的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否则登记无效。

  4、登记后《岗位继续教育证书》交本人保管,登记卡存入本人档案。

根据《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工勤人员完成岗位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任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聘、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从2007年起,未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工勤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技术等级(职务)升级考核。

  (三)证书验证

  1、《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于每年3月进行,由工勤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证。

  2、验证时应检查是否按《岗位继续教育证书》规定的登记内容填写,是否完成规定的每年进修学习,学习内容是否符合本等级工种岗位(职务)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3、工勤人员在年度和受聘任职期满完成规定的进修学习时数、进修学习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在《验证登记》栏内记录、签章,并贴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验印标志;对未完成任务者,只在验证登记栏作记录,不予签章。

  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验证时必须同时填写《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名册》(见附件二),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验证名册》报送省人事厅工考办。

  六、岗位继续教育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2006]费127号)文规定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和接受岗位继续教育是工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重视和鼓励支持工勤人员参加岗位继续教育活动,使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我省建设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服务。

  各设区市和省直厅局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事厅工考办。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望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工考办联系。

  附件一: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发证名册

附件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验证名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工人考核岗位继续教育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一: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发证名册

填报单位(章):

发证机关(章):

岗位继续教育

证书编号

姓名

单位

出生

年月

工作

年限

从事工种

从事工

种代码

现有

等级

发证年月

备注

说明:

①本表一式三份,适用与工勤人员所在单位造册领证。

②《岗位继续教育证书编号》一栏由发证机关填写。

③“现何等级”指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的相应等级。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名册

验证年度

验证部门(章):

填表人:

年月日

岗位继续教育

证书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现有等级

验证年月

验证号码

验证结果

备注

完成

未完成

《岗位继续教育知识读本》征订单

征订单位(章)

预订数量

备注

单位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省直单位请将征订单直接寄送省人事厅工考办收。

2、设区市人事局请汇总统计征订数量后报省人事厅工考办。

3、《岗位继续教育知识读本》读本以电子光盘配套手册的方式征订,各单位可单独征订手册。

4、《岗位继续教育知识读本》读本售价¥40.00(其中电子光盘¥15.00,手册¥25.00)

5、书款可汇至以下帐户:

户名:

福建省职业能力培训服务中心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银行帐号:

150********00201

6、征订联系人:

王静波联系电话:

8785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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