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版电梯检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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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电梯检规
09版电梯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andpositivedrive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月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B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8)
附件C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7)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4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果这些引用标准被修订,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修订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
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交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四)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
(五)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并且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规则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本规则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查验相应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查验相应资料。
第
(1)~(3)项在报检时查验,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安装竣工后查验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查验相应资料。
第
(1)~(4)项在报检时查验,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查验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
(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3
安全
空间
C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
地面
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与电源插座
C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6
断错相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7
主开
关
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主机
B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9
制动装置
C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0
紧急
操作
B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0
紧急
操作
B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目测
2.11限速
器
B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2
接地
C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2.13
电气
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C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目测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3
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m;
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
③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
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
井道
检修门
C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