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标准与法规W2304如何编写标准要素的表述和其他规则4微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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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标准与法规W2304如何编写标准要素的表述和其他规则4微教材

《农产品/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微教材

微课编号

W2304

微课名称

如何编写标准——要素的表述和其他规则

所属模块(章节)

中国农产品/食品标准

子模块

标准的编写

关键词

标准;编写;要素;表述

是否通用

√通用农产品食品

是否重点建设

√是否

微课类型

讲授型

微课形式

录屏拍摄式

教学设计模式

讲授法

教学目标

掌握标准中各类要素的表述方法,掌握标准编写时各类素材的表述规则,能规范、准确地表述标准中的各项内容。

教学内容

知识点

技能点

1、标准要素表述的通则

2、条文的注、示例和脚注的表示

3、图的表示

4、表的表示

5、标准编写的其他规则:

引用,全称简称和缩略语,商品名,专利,数值的选择,数和数值的表示,量和单位,数学公式,尺寸和公差

1、能规范、准确在进行条款的表述。

2、能正确使用条文的注、示例和脚注。

3、能正确使用图表达标准的技术内容。

4、能正确使用表表达标准的技术内容。

5、能规范、准确地表述标准中的数值、量、单位、公式等各项内容。

知识讲解

如何编写标准

——标准中要素的表述和其他规则

一、标准要素的表述

(一)通则

1.条款的类型

不同类型条款的组合构成了标准中的各类要素。

标准中的条款可分为:

(1)要求型条款:

表达如果声明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准则,并且不准许存在偏差的条款。

(2)推荐型条款:

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3)陈述型条款:

表达信息的条款。

2.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

标准中的要求应容易识别,因此包含要求的条款应与其他类型的条款相区分。

表述不同类型的条款应使用不同的助动词。

表达要求型条款时,用“应”或“不应”,不能使用“必须”和“不可”代替。

表达推荐型条款时,用“宜”或“不宜”。

表达陈述型条款时,用“可”或“不必”来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用“能”或“不能”、“可能”或“不可能”来陈述由材料的、生理的或某种原因导致的能力或可能性。

3.技术要素的表述

标准名称中含有“规范”,则标准中应包含要素“要求”以及相应的验证方法;标准名称中含有“规程”,则标准宜以推荐和建议的形式起草;标准名称中含有“指南”,则标准中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适宜时,可采用建议的形式。

4.汉字和标点符号

标准中应使用规范汉字。

标准中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二)条文的注、示例和脚注

1.条文的注和示例

条文的注和示例的性质为资料性。

在注和示例中应只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注和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

”。

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注,应标明“注1:

”、“注2:

”、“注3:

”等。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应在示例的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

”。

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示例,应标明“示例1:

”、“示例2:

”、“示例3:

”等。

2.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的性质为资料性,应尽量少用。

条文的脚注用于提供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图和表的脚注遵守另外的规则)。

条文的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

脚注和条文之间用一条细实线分开。

细实线长度为版心宽度的四分之一,置于页面左侧。

通常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后带半圆括号)从1开始对条文的脚注进行编号,条文的脚注编号从“前言”开始全文连续,即1)、2)、3)等。

在条文中需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1)、2)、3)等标明脚注。

某些情况下,例如为了避免和上标数字混淆,可用一个或多个星号,即*、**、***代替条文脚注的数字编号。

(三)图

1.图的用法

图是表达标准技术内容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适当的条件下,用图表达标准的技术内容可以达到简明直观的效果,更便于标准的理解。

在标准中,通常用图来反映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形式、形状、工艺流程、工作程序和组织机构等。

每幅图在标准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2.图的形式

应采用绘制形式的图,只有在确需连续色调的图片时,才可使用照片。

应提供准确的制版用图,宜提供计算机制作的图。

3.图的编号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

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

只有一幅图时,仍应给出编号“图1”。

图的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

附录中图的编号应在阿拉伯数字之前加上标识该附录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

“图A.1”。

4.图题

图题即图的名称。

标准中的图有无标题均可,但在一项标准中有无图题必须统一。

图题应位于编号之后。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的下方居中位置。

5.图注和图的脚注

图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

图注应位于图题之上及图的脚注之前。

图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

”。

同一幅图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

”、“注2:

”、“注3:

”等。

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

图注不能包含有要求或对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关于图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在条文、图的脚注或图和图题之间的段中给出。

图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脚注。

它位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注。

图的脚注应从“a”开始的小写拉丁字母上标来区分,即a、b、c等。

图的脚注可以包含要求。

一般情况下,图中用于表示角度量或线性量的字母符号应符合GB3102.1的规定,图中的字体应符合GB/T14691的规定。

(四)表

1.表的用法

表亦是表达技术标准内容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适当的情况下,用表来表达标准的技术内容可以达到简明、容易对比的效果,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

表在标准中应用十分广泛。

在标准中,通常用来表达标准化对象的技术指标、参数、统计分析、分类对比等。

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表的编号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

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

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表的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

附录中表的编号应在阿拉伯数字编号之前加上该附录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表A.1。

3.表题

表题即表的名称。

每个表有无表题均可,但在一项标准中有无表题应该统一。

表题应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题应位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4.表头

每个表应有表头。

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

如果表中各栏使用的单位都相同,可在表的右上方用陈述的方式表达。

例如:

“单位为g/kg”,代替各栏中的单位。

适用时,表头中可用量和单位的符号表示。

需要时,可在提及表的陈述中或在表注中对相应的符号予以解释。

表头中不允许使用斜线区分项目名称。

5.表的接排

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可选)和“(续)”。

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6.表注

表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

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

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

”;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

”、“注2:

”、“注3:

”等。

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

表注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关于表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在条文、表的脚注或表内的段中给出。

7.表的脚注

表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脚注。

表的脚注应置于表中,并紧跟表注。

应用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从“a”开始对表的脚注进行编号,即a、b、c等。

在表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表的脚注。

每个表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表的脚注可包含要求。

因此,起草表的脚注的内容时,应使用适当的助动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二、其他规则

(一)引用

1.通则

编写标准时,经常需要在条文中重复标准本身的或其他文件的内容,以便给使用者提供参考或指示使用者需要符合的其他条款。

这时,为了避免标准间的不协调、标准篇幅过大以及抄录错误等,通常不应抄录需重复的具体内容,而应采取引用的方式。

然而,特殊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重复抄录其他文件中的少量内容,则应在所抄录的内容之后的方括号中准确地标明出处。

2.提及标准本身的内容

(1)提及标准本身

标准条文中将标准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提及时,应使用下述表述形式:

——“本标准……”(提及单独的标准)。

标准分为多个单独的部分时,如果其中某个部分的条文中提及本身的部分时,应使用下述表述形式:

——“GB/T20501的本部分……”;

——“本部分……”。

如果分部分标准中的某部分提及其所在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与提及其他标准的方式相同,表述形式为:

“GB3102-----”。

上述表述形式不适用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和定义”章中的引导语,也不适用于有关专利内容的说明。

(2)提及标准本身的具体内容

规范性提及标准中的具体内容,应使用诸如下列表述方式:

——“按第3章的要求”;

——“符合3.1.1给出的细节”;

——“按3.1b)的规定”;

——“按B.2给出的要求”;

——“符合附录C的规定”;

——“见公式(3)”;

——“符合表2的尺寸系列”。

资料性提及标准中的具体内容,以及提及标准中的资料性内容时,应使用下列资料性的提及方式:

——“参见4.2.1”;

——“相关信息参见附录B”;

——“见表2的注”;

——“见6.6.3的示例2”;

——“(参见表B.2)”;

——“(参见图3)”。

3.引用其他文件

(1)通则

原则上,被引用的文件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

然而,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经过相关标准(即需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该标准的审查会议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以规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能够公开获得;

——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该文件被引用,并且当函索时,能从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这些文件;

——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将他们修订该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订所涉及的要点及时通知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引用其他文件可注日期,也可不注日期。

标准中所有被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无论是注日期,还是不注日期,均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

标准中被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如需要,宜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在标准条文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资料性引用文件的表述应明确区分。

(2)注日期引用

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指定的版本,用年号表示。

凡引用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均应注日期。

对于注日期引用,如果随后被引用的文件有修改单或修订版,适用时,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可发布其本身的修改单,以便引用被引用文件的修改单或修订版的内容。

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GB/T2423.1-2001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特定部分);

——“……遵守GB/T16900-2008第5章……”(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中具体的章);

——“……应符合GB/T10001.1-2006表1中规定的……”(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特定部分中具体的表)。

引用其他文件中的段或列项中无编号的项,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按GB/T×××××-2005,3.1中第二段的规定”;

——“……按GB/T×××××-2003,4.2中列项的第二项规定”;

——“……按GB/T×××××.1-2006,5.2中第二个列项的第三项规定”。

(3)不注日期引用

不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具体表述时不应提及年号或版本号。

对于规范性的引用,根据引用某文件的目的,在可接受该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时,才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为此,引用时应引用完整的文件(包括标准的某个部分),或者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

对于资料性的引用,只要引用完整的文件(包括标准的某个部分),或者不提及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即可不注日期。

不注日期引用时,使用下列表述方式:

——“……按GB/T4457.4和GB/T4458规定的……”;

——“……参见GB/T16273--…”。

4.部分之间的引用

对于分部分标准内部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引用,应注意从一个部分引用另一个部分的准确性。

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遵守引用其他文件的规定。

在保证一个标准的不同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允许不注日期引用。

(二)全称、简称和缩略语

标准中使用的组织机构的全称和简称(或外文缩写)应与这些组织机构所使用的全称和简称(或外文缩写)相同。

如果在标准中某个词语需要使用简称,则在条文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时,应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简称,以后则应使用该简称。

如果标准中未给出缩略语清单,则在标准的条文中第一次出现某缩略语时,应先给出完整的中文词语或术语,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缩略语,以后则使用该缩略语。

应慎重使用由拉丁字母组成的缩略语,只有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才使用。

仅仅在标准中随后需要多次使用某缩略语时,才应规定该缩略语。

一般的原则为,缩略语由大写拉丁字母组成,每个字母后面没有下脚点(例如:

DNA)。

特殊情况下,来源于字词首字母的缩略语由小写拉丁字母组成,每个字母后有一个下脚点(例如:

a.c.)。

(三)商品名

应给出产品的正确名称或描述,而不应给出产品的商品名(品牌名)。

特定产品的专用商品名(商标),即使是通常使用的,也宜尽可能避免。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不能避免使用商品名,则应指明其性质,例如,用注册商标符号注明。

如果适用某标准的产品目前只有一种,则在该标准的条文中可以给出该产品的商品名,但应附上具有如下内容的脚注:

“×)……[产品的商品名]……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商品名。

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

如果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则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

如果由于产品特性难以详细描述,而有必要给出适用某标准的市售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实例,则可在具有如下内容的脚注中给出这些商品名。

“×)……[产品(或多个产品)的商品名(或多个商品名)]……是适合的市售产品的实例(或多个实例)。

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这一(这些)产品的认可。

(四)专利

1.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前言中应有如下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2.已经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已经识别出标准的某些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引言中应有如下内容: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到……[条]……与……[内容]……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

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

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

地址:

……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五)数值的选择

1.极限值

根据特性的用途可规定极限值[最大值和(或)最小值]。

通常一个特性规定一个极限值,但有多个广泛使用的类型或等级时,则需要规定多个极限值。

2.可选值

根据特性的用途,特别是品种控制和某些接口的用途,可选择多个数值或数系。

(六)数和数值的表示

任何数,均应从小数点符号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为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间隙,但表示年号的四位数除外。

示例:

2345623452.3452.34562.345672008(年号)

为了清晰起见,数和(或)数值相乘应使用乘号“×”,而不使用圆点。

表示物理量的数值,应使用后跟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的阿拉伯数字。

标准中数字的用法应符合GB/T15835的规定。

(七)量、单位及其符号

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只要可能,就应从GB3101、GB3102、GB/T13394、GB/T14559和IEC60027中选择量的符号。

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度、分和秒(平面角)的单位符号应紧跟数值后;所有其他单位符号前应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间隙。

(八)数学公式

在量关系式和数值关系式之间应首选前者。

公式应以正确的数学形式表示,由字母符号表示的变量,应随公式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一项标准中同一符号绝不应既表示一个物理量,又表示其对应的数值。

公式不应使用量的名称或描述量的术语表示。

量的名称或多字母缩略术语,不论正体或斜体,亦不论是否含有下标,均不应用来代替量的符号。

如果为了便于引用,需要对标准中的公式进行编号,编号使用从1开始的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公式的编号应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图和表的编号无关。

不准许对公式进行细分。

(九)尺寸和公差

尺寸应以无歧义的方式表示(见示例1)。

示例1:

80mm×25mm×50mm,不写作80×25×50mm或(80×25×50)mm。

公差应以无歧义的方式表示,通常使用最大值、最小值,带有公差的中心值(见示例2)或量的范围(见示例3、示例4)表示。

示例2:

80μm±2μm或(80±2)μm,不写作80±2μm

示例3:

10kPa~12kPa(不写作10~12kPa)

示例4:

0℃~10℃(不写作0~10℃)

为了避免误解,百分数的公差应以正确的数学形式表示(见示例5、示例6)。

示例5:

用“63%~67%”表示范围。

示例6:

用“(65±2)%”表示带有公差的中心值,不应使用“65±2%”或“65%±2%”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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