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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交易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深圳市

 

甲方(采购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供应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料/产品,达成一致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合意如下:

第一条双方合意

甲方同意依下列条件向乙方订购,乙方亦同意依下列条件供应甲方所需产品。

第二条交易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以下简称「产品」)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采购订单为准,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如有增加采购乙方的其它产品的亦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产品订购

1、本产品订购由甲方采购人员或使用单位,随时以书面采购订单向乙方订购,乙方应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在采购订单约定的回复期限内向甲方书面回复,确认采购订单所载信息;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接受采购订单。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之需求预估,作为提供乙方生产排期之参考。

2、甲方得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提供预估需求量(Forecast),该预估需求量仅供乙方参考,甲方无需依该预估需求量向乙方采购产品。

3、乙方在执行采购订单前须取得甲方的《物料承认书》,乙方应于接收甲方采购订单后,按《物料承认书》上的规格进行生产。

第四条产品价格

1、乙方售与甲方的产品规格、价格、交货条件等个别交易条件,以甲方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期间内乙方应定期将市场波动价格反映给甲方,市场价格若低于采购订单价,则依市场价格为准,若市场价格调涨,乙方需提报连续三个月证明文件并报价予甲方,双方另行再议。

2、乙方应保证所有报价,在相同交易条件下为最优惠的报价,如有不实,乙方应退回差价,并回溯至本协议生效日或双方第一次产品采购日(以在前日期为准)。

3、甲方可视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要求单价下调,乙方需积极响应,甲方就调整后价格以采购订单(包括新采购订单与旧采购订单在途更新价格后的采购订单)的形式发送至乙方;乙方就甲方采购单价下调需求予以响应并回复调整后的价格或者乙方对采购订单的确认,表明对该新议定单价的认可。

乙方通知甲方单价下调后,甲方未能及时更新采购单价的,乙方有义务及时知会甲方进行采购单价更新,乙方未及时知会甲方且采购订单未结算的,甲方有权修改原采购订单,双方按照新采购订单执行;乙方未及时知会甲方且采购订单已结算的,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返还自乙方通知价格更新日起甲方采购订单未能及时更新采购单价的差价部分。

第五条产品交付

1、乙方应于接收甲方采购订单后,将所订产品,以及产品附带或与产品配套使用的各类资料、文件等,依甲方个别采购订单要求的方式,于甲方给出的交货排期期限内交付甲方,并承担交货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于约定交货日期7日前,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日或地点。

2、乙方应将甲方订购的产品,连同出货单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甲方采购订单载明的或指定的收货单位,该收货单位应于出货单上签收,乙方取得已签收的出货单后算完成交货,出货单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注明订单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送货日期等。

3、乙方未按甲方交货排期交货,迟延交货达7日以上者,甲方有权取消该笔采购订单,并保留追溯相关损失的权利。

4、若甲方订购的产品数量较大,超出乙方存量或乙方严重缺货导致乙方无法按期交付的,乙方应于接获采购订单后24时内书面告知甲方,可要求甲方延迟交货期限,具体延迟交货期限双方另行商定。

5、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包装及相关产品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绿色环保、无铅物质等)、或其它约定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及甲方规范的标准。

6、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适当的包装,达到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的要求以使货物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能够安全抵达交货地点。

乙方应对未采取适当、充分的包装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7、甲方收货、与乙方进行对帐、付款,均不代表甲方确认已收产品符合双方约定,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交付数量短缺、溢出等情况,甲方应在2天内拍照并发邮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2天内回复处理意见,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一笔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款、违约金等。

第六条产品验收及质保

1、乙方送交甲方的任何产品,应担保其质量及规格符合双方同意之标准,若甲方认为有不符时,乙方应于通知后12个小时内与甲方进行确认,若确认确有不符情形,应于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获得甲方认可,若乙方未能及时响应及处理,甲方将予以直接退货处理。

2、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需对乙方来料进行逐一挑选使用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时费:

45元/H/人。

3、乙方同意以甲方的品质标准作为产品之验收检验标准;甲方没有相关的检验标准者,依同类产品通常之品质水准为检验标准。

如果法律法规对产品的品质有强制性要求者,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提供的品质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将自动作为甲方验收产品的最低检验标准。

5、自甲方验收本产品后在产品的质保期内,乙方应负质保责任。

在质保期间内,如甲方发现有瑕疵,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最迟48小时内,立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派员赴现场实地勘查,更换、修理或退货);倘甲方因此更受有其它损害,亦可依法要求乙方赔偿。

6、甲方应于乙方交货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乙方。

若甲方未能于该7个工作日完成验收,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此种验收不影响甲方因后续发现的问题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在甲方、甲方最终用户在使用或销售产品或含有本协议所售的产品的货物时发现因产品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责任。

7、乙方须对交付产品的质量负责,若因乙方交付产品的质量瑕疵导致甲方的产品质量事故,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与连带损失。

8、(本条款适用境外乙方)香港交货:

凡是在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规定交货地为甲方指定的香港公司货仓,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正本发票箱单,发票箱单上应准确提供以下信息:

物料代码、规格型号、条码、序列号、采购订单编号、数量、单价、币种、箱号、尺寸、重量、原产国、乙方发票号等相关报关资料。

9、备品要求:

因乙方提供给甲方物料可能存在来料不良等现象,从而影响甲方的生产效率。

为了减少双方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需在每批交货时一次性向甲方提供一定比例的备品,结合行业标准及公司物料的特性备品为:

贴片电阻电容、电感、IC为1‰其余物料比例为:

3‰(备品必须要另外单独包装,同时要注明清楚数量、规格、备品字样,填写送货单备品数量不能加在订单数量上,只能在送货单的备注上填写。

第七条付款办法

1、货款及结算凭证:

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为双方结算货款必须的凭证。

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月结类订单乙方除了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外,还需将甲方每月确认的对帐单盖上乙方公章、对应的采购订单,于对帐当月内送达甲方,发票的开出者必须是乙方本身(备注:

乙方每月5号前提供对账单,每月18号前提供发票和对账单原件给甲方)。

乙方发票上的乙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增值税税号等信息须与原来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若要修改,乙方应提前15天发出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同意。

2、除另有约定外,买卖价格内含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的税、费、全程运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安装费、培训费、验收费用等以及进出口关税,除买卖价格外,甲方无需负担任何其它费用。

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发票。

第八条特约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将依实际需求向乙方订购本协议范围内的任何产品。

2、由于甲方计划变更或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因素,造成采购订单无法有效执行,甲方可以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或取消采购订单。

3、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统计前月甲方购的产品(载明品名、型式、规格、数量、总价等)数据予甲方,并经由甲方使用或采购单位确认。

4、乙方产品应保证自甲方认可后一年内稳定供货。

乙方提供产品的任何工程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3个月提出变更通知予甲方,并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始可进行。

就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甲方有权接受或拒绝此项工程变更,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供应本协议所载之产品。

如因未提前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变更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之甲方损失。

5、乙方如停止生产甲方所需产品的,乙方应在停产前6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所需产品因乙方停止生产的,得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以同级品取代,但规格及价格需事先与甲方相关单位议定。

6、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前1个月以正式书面函件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或终止合作,经乙方书面确认后,双方合作暂停或终止。

以下情形视为合作暂停或合作终止:

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经甲方合理通知乙方不予改善或改善效果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质量警告书、呆料处理联络函或其他类似文书;

7、合作暂停或终止后,甲方有权决定已生效的采购订单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

甲方选择继续履行,乙方无故不履行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给付甲方违约金或赔偿金。

8、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来料品质等异常问题通知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出有效的质量改善对策;收到甲方退仓的物料后,乙方承诺:

保证在双方沟通的补货时间内补齐所退货数量,并保证补退货物料的品质无异常。

有关退换货具体事宜,详见《供应商退换货补充协议》。

9、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为确保乙方交付产品的品质保障,自双方合作暂停或终止之日起,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未结货款,延迟支付的货款将在原约定结算日起3至6个月内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书面确认。

第九条乙方担保责任

1、乙方保证甲方及甲方的从属公司、关系企业、主管人员、行政人员或受雇员工,不会因为乙方所供应的本产品,不论系成品、半成品或零件,而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关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任何主张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契约、侵权行为或法律命令等规定所为的主张或请求。

如有违反,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及上述人员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及因其它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并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甲方及甲方的从属公司、关系企业、主管人员、行政人员或受雇员工,不会因为乙方所供应予甲方的本产品,不论系成品、半成品或零件,而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基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为任何主张或请求。

如有违反,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及上述人员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及其它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并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的财产总额。

4、乙方担保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符合各国相关机构(含海关监管标准要求)的安全规定,并通过安全机构认证且符合各国绿色环保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欧盟双指令(WEEE&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

5、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该等主张或请求后,基于全部法律责任单独且唯一的义务者地位,立即为相关的处置以排除前二项主张或请求,并出面负责处理包含和解、协调在内的一切相关事宜。

6、任一方提供之资料、信息、提案、流程、设计等资讯的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他方不得在本协议以外或透露、提供给其它任何第三方知悉或使用。

7、乙方保证进口业务符合各国海关机构的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则按照当地海关条例进行处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延期、甲方声誉影响等,由乙方承担赔偿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及其它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并愿承担因此所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8、乙方在必要情况下,需以书面文件方式提供内部问题整改措施。

9、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最优价格、库存状况、成本结构、货期、出货计划、产品的质量状况、产品的环保资料、产品原产地、原材料、生产能力、出口许可证、财务状况、营业执照、代理证等数据和报告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第十条合作原则

1、成本领先原则

乙方应积极响应甲方的降价策略,共同推进甲方成本的不断降低,保证提供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2、快速响应原则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订单或通知,在3-7个工作日内实时调整供应状态,以使甲方满足市场的需求变化。

3、相互尊重原则

乙方如果认为甲方相关人员在业务交往中,存在不尊重或有意刁难、索要财物等行为,可以向甲方领导投诉,甲方承诺指派专人处理此等投诉。

第十一条协议终止、解除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有违反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的事项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如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守约方得立即以书面通知终止、解除本协议,终止、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守约方对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若在甲方给出的交货排期期限内未向甲方提供货物,或在甲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甲方决定拒收的,经确认换货或维修,换货或维修之天数超过7天或双方另行议定之天数者,均视为逾期交货。

乙方逾期交货时,须按照逾期天数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收到货物或本协议终止为止,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结构料:

延迟交付违约金=承诺差额数量*延期天数*¥0.10元;战略部品、电子料:

延迟交付违约金=承诺差额数量*延期天数*产品单价*3%,其他类:

每延期一天,乙方每日按延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超过7天仍未交付的,视为乙方拒绝履行交货义务。

2、乙方拒绝履行交货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该批采购订单总金额200%的违约金,若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者,乙方并应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间之差额。

甲方支付了预付款、订金、定金或担保金等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

3、如因乙方交付产品瑕疵、逾期交付或无法正常交付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停工、停产、转产损失、甲方为复工而产生之费用;

(2)甲方为处理乙方产品瑕疵而产生的费用;

(3)甲方在前端市场或与第三方合作中可能遭受的销售退单、未交付违约、赔偿等损失。

4、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本协议期满前30天内任何一方不提出终止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动续约1年。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的任何增、删或修改应经双方事前的书面同意,始生效力。

第十六条权利义务的移转未经他方事前的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将其于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的一部或全部移转于其他第三人。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及合意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完整合意

本协议构成双方当事人间对本案完整的合意,任何非记载于本协议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皆无拘束力。

第十九条其它

1、《品质保证协议》、《环境保护声明》、《保密协议》、《物料承认书》、《供应商退换货补充协议》、《退货结算申明》、《采购订单》、《阳光合作协议》《模具协议》等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就本协议签订补充、变更等协议;

2、本协议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适用选择权在甲方。

3、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员工请客或馈赠钱物,否则经查属实后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可视情节对乙方予以涉及金额10倍至100倍的罚款,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4、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或与甲方员工勾结夹带、偷运甲方的产品或原料出甲方公司,否则乙方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可根据情节对乙方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合作等措施,直至终止本协议。

5、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天灾、火灾、洪水、地震、战争、罢工、瘟疫、暴动、叛变或其它任何无法控制之事件或情形而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者不构成违约。

该方已尽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尽合理努力减轻其影响者,其履行义务之时间得依上述事件之期间向后顺延。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达40日,另一方得终止本协议。

6、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材料亦构成本协议所指之书面,双方认可其具有原件的证据效力。

第二十条协议文本及份数

1、本协议或本协议附件若同时以英文及中文完成签署交付,两者间若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生效,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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