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基础知识讲座1.docx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讲座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基础知识讲座1.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讲座特种设备基础知识讲座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知识目录第一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第三章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第五章特种设备的现场检查第一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一、特种设备
(一)定义(条例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二)范围(共二类八种)1、承压类
(1)锅炉、
(2)压力容器、(3)压力管道2、机电类
(1)电梯、
(2)起重机械、(3)客运索道、(4)大型游乐设施、(5)场(厂)专用内机动车辆(三)名词解释(条例第九十九条P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产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轨道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安全监察1、定义: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特征:
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实施的活动。
利用行政权利进行,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安全监察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
(1)模式:
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
(2)过程: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个环节。
(3)职责:
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三、历史沿革萌芽阶段:
(19491954)新中国成立;初建阶段:
(1955.41957)天津一工厂锅炉爆炸,8人死亡,64人受伤;消弱阶段:
(19581962)大跃进精简机构;重建阶段:
(19631965)由于19601962三年间发生锅炉爆炸626起;撤消阶段:
(19661978)文革期间;恢复阶段:
(19791981)1979年10月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批准了新增监察人员800名;发展阶段:
(19791998);加强阶段:
(1998年划转国家质检总局)1999.1.16宁夏锅炉爆炸,江泽民指示:
“我刚才从电视上看到宁夏自治区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的消息,心里很是不安,象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
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
运行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
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
几十年前我们就这么做了,现在有些制度松弛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
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
”四、我国安全监察组织机构国务院: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级: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级: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县级: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制造制造安装安装改造改造维修维修使用使用检验检验设设计计制造制造安装安装改造改造维修维修使用使用检验检验设设计计五、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一、行政许可制度1、设计许可;2、制造、安装、改造许可;3、维修许可;4、充装许可;5、使用登记;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7、检验单位核准;8、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监督检查制度1、强制检验制度;2、执法检查制度;3、事故处理制度;4、监察责任制度;5、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一、法规标准体系(五个层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规章:
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技术法规:
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规则、检验规则;相关标准:
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二)法规:
1、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2001年4月1日颁布施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三)规章:
目前我国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的行政规章有五个:
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11号令)2000.6颁布2000.8.1施行2、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号令)2001.9颁布2001.11.15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2001.12颁布2002.3.1施行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2002.7.12颁布2003.1.1施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6号令)2003.4.24颁布2003.6.1实施三、安全技术规范1、安全监察规程类2、技术检验规则类(其主要内容为具体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论)3、资格认可规则类(其主要内容为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4、监督管理办法类(其主要内容为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四、主要技术标准包括:
基础标准、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制造标准、产品标准、辅机标准、附件标准、检验标准、试验标准、安装标准、运行标准、水质标准、管理标准等。
第三章持证单位的管理一、设计单位的管理(条例第1112条)
(一)设计文件鉴定制度1、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采用鉴定制度,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鉴定标记:
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书。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质检特函200850号):
1、设计单位的必备条件(8条):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标准法规、工作场所、设计装备和手段、设计审批人员(有数量要求)、设计经验和能力。
2、设计单位的认可类别与级别: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
4个类别、10个级别:
A类A1级A4级;C类C1级C3级D类D1级D2级SAD类系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
3个类别、16个级别。
GA类长输管道GB类公用管道GC类工业管道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资格许可:
依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规则进行(三)设计环节监管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条例第10、13、14、15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监督内容:
资格许可、型式试验、出厂资料、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与监督。
(二)资格许可:
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2号令)
(二)制造许可制度:
条例14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含压力管道、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等)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有效期4年。
其中:
1、锅炉:
按蒸汽压力高低分A/B/C/D级A级:
压力不限B级:
P2.5MaC级:
P0.8MPa、且D1THD级:
P0.1MPa2、压力容器:
按压力、介质、功能分ABCD级A类:
A1超高压、高压,A2三类低中压,A3球罐,A4非金属,A5医用氧舱。
B类:
气瓶:
B1无缝,B2焊接(液化气、乙炔),B3特种气瓶C类:
C1铁路罐车,C2汽车罐车、长管拖车,C3罐式集装箱车D类:
D1类压力容器,D2类压力容器(三)质量监督检验(条例第21条)1、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的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实施制造、改造过程监检,但压力管道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条例14条已规定,但具体监检规则尚未出台。
2、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按照条例41、46条规定监检,并对结果、结论负法律责任。
(四)制造环节监管条例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一)安装许可制度:
1、条例第17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施工前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处罚:
无证施工条例75条1050万元罚款。
(二)锅炉安装的监督管理1、依据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2、内容:
(1)锅炉房位置要求:
靠近热负载、便于燃料运输和灰渣的排出、地标高于洪水500MM以上、符合规程、留有余地、与周围环境(建筑)的距离应单独建造。
(2)锅炉房建筑要求(10条)(3)锅炉安装质量监检(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依据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检规则(四)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
1、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电梯安装必须由制造单位或通过合同的许可单位进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质量和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四、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1、依据:
条例16、17条2、处罚:
条例79条3、程序:
书面告知市(地)级安全监察部门,施工过程必须经监检并合格,方可投用.4、维修分类:
(1)重大修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更换、修理受压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更换、修理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
(2)一般维修。
5、改造分类
(1)重大改造:
锅炉:
改变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压力容器:
改变受压元件结构及充装介质、用途;电梯:
改变主参数、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类型、驱动主机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一般改造:
出上述以外的改造。
6、监督:
按照条例51条、52条实施监察,按照72条监检。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及监督管理1、依据条例第38条,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公布、2005年7月1日实施),共分11类36项。
2、对象: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包括:
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客运索道作业(安装、维修、司机、编索)、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安装、维修、操作)、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伐维修)、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3、考核发证:
市以上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办理、证书由国家局(统一格式。
4、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办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均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网站。
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一、使用单位的义务(条例规定的义务共13项)1、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条例第23条)。
2、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义务(条例24条)。
3、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的义务(未登记,处2000元2万元罚款。
条例83条);4、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义务(未建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业整顿)。
5、日常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义务(第27条)。
6、报检义务:
在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第29条)。
8、对报废设备注销的义务9、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义务(第32条)。
10、电梯维修、保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义务。
11、为大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的特别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2、使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条例第39条、40条)。
1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义务。
二、条例对使用单位的要求(第83条90条)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管理安全监察的主要方式1、对设备:
使用登记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实行考核制度。
3、对单位:
实施“三落实、两有证”的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4、逐步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四、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一)、“三落实”: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91条,条例第5条,均有规定。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三安全管理人员。
3、落实定期检验:
(1)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法定的强制性检验;
(2)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检要求;3)检验后,应针对设备状况和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措施;(4)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方可重新使用。
(二)“两有证”
(1)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注:
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记应设置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五、锅炉使用管理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1、新锅炉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带:
1、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制造、安装过程监检证明:
2、安装质量证明书;3、其余:
锅炉安全管理三各项规章制度等;4、登记表、卡。
安全监察部门:
1、审查锅炉登记卡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
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司炉工持证制度(三)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1、外部检验:
每一年进行一次结论有三种:
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停止运行2、内部检验:
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停用一年以上恢复使用前:
(3)受压元件重大维修或改造后;(4)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3、水压试验:
每六年一次,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一次(四)、锅炉房的基本要求
(一)锅炉房的建造:
1、应单独建造。
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
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或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如果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必须满足蒸规等。
3、不易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若必须设在地下室,应当通风。
4、不得与甲、乙类、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
5、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二)锅炉房实施审批制度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有与相邻建筑有关的锅炉房的图纸交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六、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1、新增压力容器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
(1)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
(2)监检证(3)安装质量证明书及安装质量监检证(必要时)(4)其余有规定的(5)压力容器登记卡盖单位章市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1)审核压力容器登记卡和交验的资料;
(2)确认产品质量;(3)核定安全状况等级13级可发证;(4)输入微机。
使用单位
(1)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槽车、长管拖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到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办证;4级“监控使用”;5级报废。
2、在用压力容器
(1)气瓶充装站:
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按条例第22条规定:
应当经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取得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有效期4年。
(2)气瓶充装许可证实行年度监督监察制度。
年审内容包括:
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2、在用压力容器登记程序3、压力容器分类1)固定式:
一、二、三类;超高压容器、氧舱。
(2)移动式: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及各类气瓶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年度检验:
每年一次
(2)全面检验:
12级,每6年至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