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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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docx

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深圳市辖区内区级、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建立市级专家库,成立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受理区级、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考核;

(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6、公共场所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

7、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考核申请表可从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

所有申请资料应递交纸质版2份。

(二)受理

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接到考核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安排现场考核。

(三)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考核要求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以及《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

2、考核组人员组成

市考核组由相关专家及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指派的管理、监督人员组成。

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公共场所检验、检测、评价能力考核。

管理监督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3、考核内容与程序

市考核组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申请机构介绍相关情况;

(2)核查申请资料;

(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抽查相关原始记录、报告和总结;

(6)采样、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其中(3)-(6)项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附件2)进行。

4、考核时限

市考核组应在1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不包括技术资料修改和技术评估后的整改时间),出具考核报告,并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审批。

通过考核的机构将在市卫生人口生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后续工作

(一)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每4年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复核一次。

每年可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质控考核。

(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报告(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设备、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其他资质等内容)。

3、申请的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4、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果有)及获批准的检测能力、授权签字人名单复印件。

(三)考核合格证书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监督检验、检测结果无效。

(四)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考进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复核申请材料受理书。

(五)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

复核工作将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书、质量文件及运行记录、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2、调阅申请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档案。

3、抽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问询、解答问题或考核。

4、发放盲样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5、派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六)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泄密。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和检验质量事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八、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2.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

附表1

 

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机构填写后交考核办公室。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申请机构的级别,如地(市)级,县(区)级。

5、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申请证书级别

提交的资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4、专业人员培训证书□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6、质理管理文件□

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机构评价报告授权签字人数:

姓名职务签字领域

希望现场评审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附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项目表

共页第页

序号

项目和/或参数

标准/方法代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及说明

附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组织结构框图

注:

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内、外部(行政或业务指导)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所有二级机构及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帐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的印章。

附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人员一览表

第页共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从事本技术

领域年限

培训证书号

现在部门

岗位/年限

备注

 

附4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第页共页

项目/参数名称

标准条款

/细则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制造单位

检定/校准机构

检定/校

准有效期

自检/校

项目

自检/校规范

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附表2

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

机构名称:

          考核受理编号:

                            注:

请在考核意见所选项打“√

序号

核查内容

考核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说明

1

基本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

1.3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1.4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物理、化学、微生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生活饮用水、游泳(浴池)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1.5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和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1.6

申报机构应提供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范例报告及原始记录。

1.7

符合省卫生厅的其他有关规定。

2

人员

2.1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申请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文件。

2.2

具有理化、微生物检验和公共卫生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2.3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能够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从事的采样、检验、现场检测和评价项目相符合。

2.4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2.4.1

技术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4.2

质量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4.3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复核)人由熟悉专业工作并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2.4.4

实验室检验人员、现场检测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参加卫生检验员/采抽样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

2.5

按一定比例抽取申报核查的机构各岗位人员,进行提问、书面考试等形式的素质考核,岗位人员具备应有素质。

2.6

现场采样和检测的现场考核达到要求(包括样品采集、采样及检测布点、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相关记录)。

3

仪器与环境

3.1

具有满足开展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全部项目的检验分析、采抽样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

3.2

采抽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3.3

具备仪器室、理化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

3.4

仪器室、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质量保障要求。

4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与处置

4.1

样品的抽采、运送、保存及处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或(《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

4.2

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应有唯一编号和检验状态标识;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4.3

样品的保存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渗漏。

5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5.1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有规范的原始记录。

5.2

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应采用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5.3

申报机构必须掌握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验、评价工作并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5.4

如使用5.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检验数据在标准限值边缘(可能影响卫生评价合格与否)时,必须采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检确认。

5.5

检验(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批达到要求。

6

卫生学评价工作

6,1

卫生学评价工作应该依照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进行。

6.2

卫生学评价结论应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6.3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编制、复核、审批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限值,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考核组组长:

考核组成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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