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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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2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第二章投票权数
第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
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
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
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x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x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的xx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名单。
推荐业主资格由筹备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问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详见《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候选人总数不少于x人。
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名。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
筹备组应当在3目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不参加本次选举的业主担当。
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
公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
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回收选票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4)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业主大会筹备组介绍召开业主大会注意事项:
①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
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②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意见的选票在召开现场大会后规定期限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汇集整理投票结果。
③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④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l/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双2/3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⑤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
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投票。
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代理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代理人签署。
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必须做出选择,否则认定为无效票。
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二十二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
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
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
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I/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l/3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xx
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候选委员及当选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票数高的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参加投票的候选人获得“双过半”的人数不足x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双过半’’的条件,以征得有效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X年(不超过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