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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重点汇总

2011-2012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①、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②、发行监管制度:

核准制和注册制。

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的条件,这一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

注册制指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③、在1984年至1990年之间的股票发行阶段的特征有:

面值不统一、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

从有限量发售认购证到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

发行在5000万股以上的可以进行基金配售,法人配售不限发行额度。

④、股份制改革早期,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管理制度可循。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

⑤、金融债券的发行是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最早,然后由商业银行向政策性银行转变,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

⑥、1983年,我国开始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

⑦、新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证券公司仅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其他证券业务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⑧、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该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⑨、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的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有: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你也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健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⑩、保荐代表人资格: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1、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文件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3、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职业报告。

4、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

5、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大于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6、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具备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大于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金融机构。

7、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大于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金融机构。

2、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8、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的意见。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

9、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的原则。

10、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11、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1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其他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13、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看不得低于8%;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14、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保荐制度。

《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的期间:

1、新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2、主板上市发行新股和可转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4、创业板上市发行新股、可转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15、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保荐代表人在2个会计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②、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③、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人数在2至200人之间,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采用发起方式的,公司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采用募集方式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④、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前15日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⑤、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⑥、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⑦、公司章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

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

它们的区别如下: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最高人数不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东最低要求2人,没有最高要求。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严格,受限较多,相对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证明书是股权证明的形式,不能转让、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简化,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等都必须要设立。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须公开。

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其基本单位是股份。

⑩、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份的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份的特点:

1、金额性;2、平等性;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持有的25%,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之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4、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一下情况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对公司合并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其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对于持异议的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债券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的公司债务是特定的;2、公司债券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的公司债务是依法限制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3、公司债券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的公司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现;4、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不一样。

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7、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9、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的,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能履行的,由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具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10、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提前30天公告相关事宜(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1、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

12、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1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两个月内召开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5、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要通过半数,特别决议需要2/3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16、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有公司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

其中,非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17、董事的职权: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

18、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0、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为3年。

3、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1、审议批准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总资产30%,资产负债率70%,单笔超过10%的担保;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5、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单独或者合计超过1%的股东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提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送材料,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6、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7、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8、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有亏损的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后,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再进行红利分配。

9、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10、股份有限公司的分为有两种: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1、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2、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3、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当包括:

行政区划、自号、行业、组织形式。

14、公司章程并不包括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5、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时候才能修改。

16、股份的收回和注销都会使公司的资本在数量上减少。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①、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②、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③、我国目前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从形成角度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这类公司是指1990年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当时只有90家。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之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

5、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④、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长期以来要求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目前,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⑤、拟发行上市的公司改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⑥、业务改组的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要求:

1、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2、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业务需相同。

3、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4、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无形资产;5、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

⑦、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⑧、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组时,应避免其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避免同业竞争。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互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⑨、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订有针对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2、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应坚持从严原则;3、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⑩、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改组总体方案一般包括:

1、发起人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沿革、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和组织结构;2、资产重组方案,包括重组目的及原则、重组的具体方案;3、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4、拟上市公司的筹资计划;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改组拟上市公司除了需要聘请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的包括:

1、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3、律师事务所。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时股份有限公司才正式成立。

3、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再进行资产评估。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4、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5、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界定应当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6、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已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3、在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4、在股份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

7、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设立股份公司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8、改组设立: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界定为国家股;低于50%的,界定为国有法人股;3、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9、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主要采取4种方式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2、缴纳土地出让金,去的土地使用权;3、缴纳土地租金;4、授权经营。

10、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

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2、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司的社会职能分别由保险公司等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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