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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退出权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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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际条约退出权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加频繁,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个问题。

条约退出权是条约当事国依据条约规定或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享有的退出国际条约的权力,它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涉及概念、立法基础和条件限制等,但从条约退出权的角度研究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实践却并不十分丰富,尤其是对近些年大为受到关注的英国脱欧、美国退出一系列条约等国际热点的研究多是从政治、经济等角度进行的。

同时,在多个国家的法律实践中,经过对其法律效果的研究,也暴露出来了许多法律制度上的弊端。

从现在的国际趋势看,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只会越来越多,尤其针对一些比较重大的条约,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上完善对条约退出权的规定和纠纷的解决成了一大难题。

因此,通过对条约退出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分析发现,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

再者,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未来行使条约退出权成为一个时常发生且影响较大的国际问题,其行使和纠纷的解决应当更具系统化和专业化,这就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解决。

由此可以看出,对条约退出权的研究及其未来的发展还需要学者们投入更多精力去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

国际条约;条约退出权;英国脱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increasinglyfrequentapplicationoftherighttowithdrawfrominternationaltreatiesinpractice,itsinternationalinfluencehasalsograduallyincreased,causingmoreandmorescholarstopayattentiontothisbigissue.TreatyexitrighttreatypartiesaccordingtothetreatiesorenjoyedbytheViennaconventiononlawoutofthepoweroftheinternationaltreaty,ithaslongbeenatheoreticalresearch,involvingtheconcept,legislativebasisandconditions,etc.,butresearchfromtheperspectiveoftreatyexitrightcountryexerciseexitrightpracticeisnotveryrich,inparticular,researchesoninternationalhotspotssuchasBrexitandthewithdrawaloftheUnitedStatesfromaseriesoftreaties,whichhavereceivedmuchattentioninrecentyears,havebeenconductedfromtheperspectivesofpoliticsandeconomy.Atthesametime,inthelegalpracticeofmanycountries,afterthestudyofitslegaleffect,alsoexposedmanylegalsystemabuses.Judgingfromthecurrentinternationaltrend,theexerciseoftherighttowithdrawfromthetreatywillonlyincreasemoreandmore,especiallyforsomerelativelyimportanttreaties,howtoimprovetheprovisionsoftherighttowithdrawfromthetreatyandthesettlementofdisputesintheexistinglawsandsystemshasbecomeabigproblem.Therefore,throughthestudyandanalysisofthetheoryandpracticeofthetreatyrightofexit,itisfoundthatthereisroomforimprovementinbothsubstantivelawandprocedurallaw.Furthermore,inthelongerterm,ifthefutureexerciseofthetreatyexitauthoritybecomesafrequentandinfluentialinternationalissue,itsexerciseanddisputeresolutionshouldbemoresystematicandprofessional,whichrequiresspecializedinstitutionsandpersonneltosolve.Itcanbeseenfromthisthattheresearchonthetreatyexitrightanditsfuturedevelopmentneedscholarstodevotemoreenergytoresearchandpractice.

Keywords:

InternatonalTreaty;rightofwithdrawingtreaty;Brexit;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

中文摘要

Abstract

1.国家行使条约退出权是基于国家主权6

2.国家行使条约退出权是基于国家利益考虑7

3.条约退出权与国内法中合同解除权的类比8

(三)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条件8

1.条约明文规定8

2.条约当事国同意9

3.他方违约10

4.条约履行不能11

(四)条约退出权行使的限制11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12

2.永久性条约不可退出限制12

(五)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3

1.对条约退出方的影响13

2.对条约其他缔约方的影响15

3.对相关条约的后续影响15

1.条约介绍及退出条款设置17

2.案例分析18

(二)英国脱欧19

1.条约介绍及退出条款设置19

2.案例分析20

1.条约介绍及退出条款设置21

2.案例分析22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存在的问题23

2.其他国际条约存在的问题24

(四)缺少有效的争端解决措施28

1.完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退出权规定30

2.完善其他国际条约的退出权条款31

(二)完善条约退出程序31

(四)建立条约退出争端解决机构34

结论36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独创性声明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实际上,对国际条约退出权的研究应当归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法研究范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学者对条约法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某一重大或有争议性条约的研究或是彼此相关联的条约之间的研究等,对条约退出权的研究仅仅只占非常少的一部分。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个国际条约的签订,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往往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经过长时间磋商最后达成合意的结果,而退出此条约往往意味着推翻此前的合意且使得为签订条约而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明显违背了最初订约或加入条约的初衷;其次,自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化的趋势使得订立国际条约和“结盟”成为了一大趋势,单个国家往往无法对抗一个庞大的由条约连接而成的“共同体”,因此加入一个国际条约或者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明显比退出一个国际条约更为符合国家利益与时代潮流。

但是,反观现今国际局势,国家退出国际条约的例子不胜枚举,站在一个研究者的立场,我们不得不深思其背后深层的含义,而不是仅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其扣上“单边主义”的帽子进而进行批判。

自2017年初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宣誓就职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美国先后退出《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中导条约》等国际条约,引起了国际上巨大的关注。

不仅是美国,2016年英国公投着手脱欧,退出《里斯本条约》,并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脱欧,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等,这一系列“退约行为”的背后不仅彰显了国家间的博弈,更冲击了诸多国际条约现已构筑的多边体系,对国内外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条约退出权”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条约退出问题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对此发表过专门的著作,但在部分著作中有少量篇幅的涉及,如李浩培先生1987年所著的《条约法概述》一书中第三编“实质的条约法”,讨论了条约的终止、暂停实施等。

石磊、杨成铭等人1998年所著的《国际条约法》中第八章也对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一般原因进行了论述。

还有朱文奇教授于2008年出版的国际条约法也对条约退出权做出了类似的论述

值得高兴的是,有一些学者关注到了国内对条约退出权理论研究的缺失。

苏州大学副教授卜璐的论文《论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和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银红武的论文《条约退出权研究》都对国际条约退出权的理论和基础进行了研究,卜璐副教授将条约单方退出的概念、由来及限制因素等结合各国际条约规定及国家单方退出实践进行了阐述。

银红武的博士论文则较为全面的对国际条约退出权作出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包括其由来、分类、正当性、行使条件、限制、法律效果及争端解决。

除了单纯的理论研究外,国内还涌现了一批学者针对性的对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退出行为”发表了文章进行探讨,虽然其中以政治、外交和经济等方向居多,但也不乏从国际法角度进行的分析。

郑曦林和桂宾1995年在《法学评论》发表的论文《论条约法上的单方解约或退出权——兼评<核不扩散条约>的退出条款》分析了国家单方解除或退出条约的几种情形,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核不扩散条约》的退出条款存在的缺陷,如对于“非常事件危害其本国最高权益”的认识不明确以及其退出条款的存在直接妨碍了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体系的有效运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磊的论文《英国脱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王玫黎和博士生曾磊的论文《英国公投退欧及影响的对策分析》都对英国公投进行了国际法视角的研究。

其中,李磊教师对英国脱欧及脱欧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分析,最后总结了脱欧对英国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和中国的影响。

王玫黎教授和曾磊的论文分析了英国脱欧的原因,并从国际法和《里斯本条约》规定的程序着手进行了解析,进一步论证了其合法性,最后针对英国脱欧的影响提出了我国的应对之策。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吕江的论文《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和北京理工大学讲师杨宽的论文《条约单方退出的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从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谈起》都以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为基础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条约退出权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吕江副教授认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形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对法律形式的忽视或不屑极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因此在他看来,落实国际法规范性和确定性迫在眉睫,从而才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肆意行为的实实在在的制约。

杨宽教师认为,规制条约退出的国际法主要包括相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国际条约法公约,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于缺乏合理有效的限制、法律责任难以落实以及对于已签署未生效条约的单方退出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他认为,为了完善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严格条约单方退出的要求、对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权利依据进一步进行确定并加以限制、明确行使条约退出权的法律责任、为不正当行使条约单方退出的国际合作寻求应对之策。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际法学界,对条约退出权问题规定的最为规范的法律文件当属1969年订立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在制定过程中,多个特别报告员向起草委员会提交了条约退出权的设定提案,最终经过多方的磋商和谈判后将其纳入了《公约》的文本中,这在当时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举措。

它不仅开启了之后学者们对条约退出权研究的大门,还为国际条约规定退出条款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最初国际条约退出权并没有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仅有一页篇幅涉及单边退出权,而现如今随着对国际法学研究的深入,外国针对国际条约退出权的研究相较于国内较为成熟。

英国国际法学者AnthonyAust所著,江国青所译的《现代条约法与实践》中有一章叫做“条约的有效期与终止”,其中系统且完整的论述了条约退出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意大利学者AntonioCasas所著,蔡从燕等译的著作《国际法》中有专门的“条约终止”一章,作者重点对退出退权行使的情形之二重大违约和情势变更进行了分析。

在论文方面,针对条约退出权正当性问题的研究上,本世纪的学者将退出权与违约行为相区分,将其归纳为正当、合法的行为,如学者CABradley和MGulati在《WithdrawingfromInternationalCustom》一文中论证认为在条约制定过程中讨论并加入退出程序的条款已经是现代国际条约制定通行的做法了。

学者LaurenceRHeifer的论文《ExitingCustom:

AnanlogiestoTreatyWithdrawals》从历史原因的角度解读了“退出文化”在国际条约退出权行使中的影响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同时,针对近期一系列的条约退出行为,国外很多学者也发表了文章,学者S.Manciaux的论文《Bolivia’sWithdrawalfromICSID》以及学者ChristianTietje、KarstenNowrot等专门针对国家退出ICSID给国际投资领域各方面所带来的法律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在此之前,国际法领域对条约法的研究一直着重于国家加入或履行国际条约的规范,即条约法上国家之间积极的互动,而对于条约法上消极的互动,尤其是国际条约退出领域,其国内条约法上的研究并不十分充分,因此,随着近几年各大国掀起的退约热潮的兴起,这一方面理论研究的缺失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本文中,笔者不仅要阐明其理论基础,更要弄清楚各国退约权行使的正当性来源、退约行为的程序和限制及其法律效果,并且在结合各国退约实践的基础上,发现其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而探讨解决方案。

其中,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退出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设想,因为至今为止,无论是与条约有关的法律制度还是条约本身,对条约退出权的规定与纠纷解决措施都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交叉学科法、历史分析法等。

运用案例分析法是指,本文将会结合英国脱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三个案例来研究国际条约退出权在实践中的应用;采用比较分析法是指,将上述所涉及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其在实践过程中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而进行比较;采用交叉学科法是指,在研究国家退出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的问题,将产生国际法与别的学科的交叉;采用历史分析法是指,各个国家的国际行为实践势必有其历史原因,独特的历史背景造成国家在行使国际条约退出权时的理由、实践等会有所不同,这也是在研究国际条约退出权中必须涉及的问题。

 

一、条约退出权的理论研究

(一)条约退出权概念

迄今为止,国际条约退出权在传统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确定的概念,仅有一些学者尝试阐述国际条约退出权的释义。

如国内学者蔡高强和焦园博认为国际条约退出权是“国家主权对外界的直接表现的进一步拓展,应当属于主权理论中自卫权的一部分”。

学者银红武在其博士论文中表示,国际条约的退出权属于条约的缔约方在条约生效后或者在条约正常运作期间,根据国际条约的内容或者国际法层面的国际习惯而拥有的一类终止其国际义务的资质、资格的一种力量。

学者王玫黎、曾磊认为,“所谓条约退出权,体现的是国家从国际制度框架中退出的一种能力,如果国家不能完全参与某项制度安排,退出便可成为保护它们利益的最后手段。

”但这些解释都只是对国际条约退出权的某一方面的阐述和分析,而非对其的定义。

众所周知,明确对一个名词的定义是对其研究的基础和升华,明晰概念是进一步学习的基础,而面对一个没有明确定义的名词,经过研究给予其一个定义是经过充分研究后的提炼升华。

笔者才疏学浅,尚无能力给予国际条约退出权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通过在后文中对国际条约退出权的正当性来源、性质、条件和限制等的研究,以及结合对案例的分析比较,希望可以更为深刻的理解国际条约退出权的概念,加深对其的认识。

(二)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正当性来源

1.国家行使条约退出权是基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有别于其他任何事物最重要的区别和属性,它的存在标识着国家在国内有最高的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自主的权利。

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

在现今国际社会上,我们普遍认为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对内对外行使主权权利,因此国家有权自主决定行使国际条约退出权。

而在一些国际条约中,此种属性也有明确的表现,如1999年生效的《渥太华禁雷公约》第20条第2款前半部分就直观的规定了这一点,它赋予了任一主权国家的缔约国退出公约的权利。

显然,任一主权国家行使国际条约退出权在国际法上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的,但这并不构成国家滥用条约退出权的理由,其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沿用上文提到的《渥太华禁雷公约》第20条第2款,其后半部分也提到除了其主权属性带来的正当性以外,遵守退出程序也是退出国际条约正当性来源必不可少的部分。

从这一公约可以看出,缔约国在行使退出权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或者其本国规定的条约退出程序,以显示对条约以及其他缔约国的尊重。

因为,根据“条约必守原则”,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条约,如果国家擅自随意决定退出国际条约,不再履行条约义务,将使国际条约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也是对遵守条约义务的缔约国的不尊重。

2.国家行使条约退出权是基于国家利益考虑

尽管国家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之初,必然是同意承担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也享受了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

但是随着国际局势的变迁、国内领导层的变动、人民意志的转变等原因,出于国家利益至上的考量,国家往往会选择退出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以保证本国利益不受损害。

如2016年英国公投决定脱欧的原因就包括保守党上台后,前首相卡梅伦认为欧洲经济疲软,难民大量涌入,欧盟的种种金融改革可能会动摇英国作为欧洲金融中心的地位,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无论是民间还是政府的“脱欧情绪”都极为高涨。

但是,如果一味的只考虑本国利益,而不顾条约缔约国的利益,造成国际局势动荡未免显得过于“自私”。

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一直公开对外宣称并实践“美国优先”理念,他认为美国加入《协定》后为履行其设定的种种义务给美国传统能源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导致了大量美国工人失业,给美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消极影响,损害了美国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于2017年6月1日决定退出《协定》。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美国作为现今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发达国家、能源大国,此举可能对国际环境产生长远的恶劣影响。

此时,基于“国家利益”行使条约退出权产生是否应该让位于“地球利益”也是国际社会在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

3.条约退出权与国内法中合同解除权的类比

国际条约本质上是国家间缔结的合同性质的契约,它拥有与契约相似的属性和特征,都是基于双边或多边的合意达成的合同性质的文件。

因此,合同与条约并不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概念,两者存在着共同点与相似点,许多合同法上的概念也适用于条约,其中合同的解除权与条约退出权就存在共通点,例如,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退出条约的理由,如条约规定、情势变更、违约等。

既然合同当事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条约缔约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有权退出合同,这一推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条件

条约法上的单方解除或退出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条约明文规定、条约当事国同意、他方违约、条约履行不能、情事重大变更等。

情势变更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概念规定在《公约》第62条,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描述它“是以一种极其狭窄与严格的形式被编入的”,其存在只是为了完善《公约》的完整性,但事实上在国际法实践中较少被运用到,甚至自19世纪中期以来,几乎没有被成功运用过,只是起到了“既是国际秩序工具,又是刹车”的作用。

因此,下文将不再赘述。

1.条约明文规定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7条退出条款明确规定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后缔约国可退出该条约。

《巴黎协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可以通知的方式退出条约,前提是条约已经对缔约国生效至少三年。

从上面这两个例子所涉及的条约本身及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国际条约有清晰的退出权条件与规定,而这些条约大多是开放性条约,无论是国家的加入条约还是缔约国退出条约都有明确的授权。

在这些国际条约中,对条约的退出条件与程序通常有专门的篇幅加以规定,当然具体会有所不同,比如《巴黎协定》要求缔约方自缔结条约三年后可退出,但这并不减损缔约方实际拥有的条约退出权,只是在时间上作出了限制。

条约规定专门的退出程序条款不仅可以使条约的内容更加完整,同时也减少了缔约方在想要退出条约时遇到的障碍与困难,明确的退出条件和退出程序可以使缔约方在正式缔结条约前即预知如何行使其退出权,既保障了其知情权,也使其在退出条约时有法可依,减少了缔约国之间的矛盾。

但是,严格的退出条件与程序也会成为一国是否加入该条约的考虑因素,可能会延长或者阻碍一国加入该条约的磋商程序。

同时,宽松的退出条件与程序也可能增加条约缔约国退出该条约的随意性。

2.条约当事国同意

根据《公约》第54条规定,首先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得征得其他缔约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行使退出权,退出该条约;或条约可以规定经其他全部或一定比例缔约国同意后,该缔约国可行使退出权退出条约,显得更加自由、民主与开放。

例如英国脱欧时依据的《里斯本条约》第50条规定,条约缔约国(即欧盟成员国)有权依据其本国宪法决定是否退出欧盟,但是通知欧盟理事会脱欧并不直接引发脱欧结局,欧盟必须与该拟脱欧国在欧洲理事会的指导下就各脱欧涉及的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脱欧协议,该协议须得到欧洲议会特定多数通过方可由欧洲理事会签署,该特定多数指除拟脱欧国外余下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72%。

这些条款的规定,既尊重了退出方基于缔约自由原则享有的条约退出权,也充分考虑到了其他缔约国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基于条约必守原则,缔约方经加入条约后,有义务遵守条约规定的内容,此时各缔约国往往是由条约连接而成的一个无形的“共同体”或有形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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