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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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

  *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

(一):

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具体的:

  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

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

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

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

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

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

(二):

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

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

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

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

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

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

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

4、以中等语速为主。

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

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三):

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

  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

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

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力求少而精。

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

例如:

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

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

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

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

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2、力求审慎。

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

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

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

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3、力求自然。

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

  1、刑事庭审中。

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

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

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

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

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

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目的。

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对待少年被告人,态度可以温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语气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还没有完全拒绝他,只要认识错误,好好改造,还有前途。

  2、民事庭审中。

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庭审中,法官要着重体现出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在法庭里,不宜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态度过于热忱的举动,如握手,也不宜对某一方态度过于冰冷,如不理不睬。

在质证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同等的质证机会。

在辩论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均等的发言时间。

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除非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或重复太多,一般不要随意挥手打断。

  3、行政庭审中。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

原告往往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然”起诉,诉讼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政府不满的情绪。

而由于工作接触较多,法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有可能比较熟悉。

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注意自己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绝对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举止暗示被告,对原告则要尽可能地宽容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些,法官应当专注地听取其意见,可以用手势多鼓励原告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4、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

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

一般比较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是:

讲道理、谦和、大度、彬彬有礼、不卑不亢。

在同当事人交谈时,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

一般认为同性之间交谈时,只有相互注视到对方的眼睛时,彼此的沟通才能建立,若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在整个谈话时间里,双方目光相接累计应达到50%至70%的时间,这一点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应当意识到。

而如果面对蛮不讲理、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流露。

否则,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官庭审语言应用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发[20xx]19号)(以下简称《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规范性的文件(如法律出版社20xx年发行的《审判工作规范手册》)中有关法官语言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法官庭审语言规定1、法官庭审中的言行规范

  关于法官语言(包括态势语),《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七项: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关于庭审语言中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情况,《规范》第三十条规定:

其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其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法官庭审语言规定1、法官庭审外的言行规范

  《规范》第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均要求法官庭审外应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规定2、法官着装仪表的规范

  《规范》第六条:

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司法是一种专门技艺,同时也是一门艺术。

和谐的司法既能平息解纷,又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而法官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即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司法的优劣取决于法官对法言法语驾御能力的高低。

具体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言辞运用方面,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法官语言注意事项3、言辞应严谨

  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民商事等案件的,法官的语言就是国家法律的体现,不能有偏差,否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

对法律概念的准确表达,是法官语言严谨的重要基础。

法律概念是对一个法律现象经过无数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以艰辛努力,从众多的普通语言、纷繁杂乱的含义中进行梳理加以提炼给予准确定位的。

因此,同样的意思,如果用大众语言来表述的话,可能会花费更多的篇幅,甚至长篇大论依然无法说得清楚,但是一旦用法律术语来表述的话,只用寥寥数语,甚至几个字就足以说明清楚,而且准确无误。

因此,法官一定要巧用概念、会用法律概念。

  法官语言注意事项4、言辞选用应准确

  准确,是法官使用言辞的生命。

善于运用法言法语进行表达是法官进行审判工作时专业素质的体现。

一般地说,在审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语可用的,法官都应用法言法语,而且要争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语,因为法言法语本身就是审判口语中的重要武器之一。

法官使用的言辞不准确,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法官语言注意事项5、言辞应规范

  法官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口头言辞规范化的习惯,在庭审时使用法言法语。

这样既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威信,又能体现法官言辞的力度感。

如果法官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口头言辞规范化问题,其言辞往往就会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辞。

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这样问双方当事人:

“你们打群架的时候,是用什么家什打的?

”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

  法官语言注意事项6、言辞选用应关注群众

  语言既然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工具,必然存在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

如果法官从自身出发一味强调法律术语,而不管不顾被交流对象的现实情况,那么语言就不可能被理解,法官发出的信息不能被有效接受,案件也不可能顺利进行,极大地影响案件质量与效率。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宋鱼水就是以双方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辨法析理”,使双方接受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从而“胜败皆服”,完美展现了司法过程中的法言法语。

  法官语言注意事项7、言辞选用应庄重

  法官使用的口头言辞要求庄重,是法官特有的品格和具体体现之一。

庄重的言辞,才能显示出审判口语的威慑力和打击力,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去的。

  法官在司法过程运用法言法语要注意阶段性与针对性。

在案件的受理阶段,当事人对案件和法律还不太熟悉明白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告知诉讼风险和有关法律规定,语言要通俗易懂。

在案件的调解阶段,法官主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情理说服双方,语言要入情入理。

在案件执行阶段,法官应该针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语言以说服性和严肃性为主。

在司法过程的主要阶段,即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对每个案件要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对象的个性特点的前提下去开展工作,要针对每个案件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语言方式,要善于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相应的语言方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法官还要针对每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运用语言。

当事人在年龄性别、知识水平、觉悟程度、法律意识、社会阅历等方面各不相同,审判人员的语言方式就必须努力做到因案制宜、因人施教。

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可以透过律师向当事人做工作,法言法语可以更专业化。

在没有律师代理、公民文化程度较低时,尽量避免使用晦涩的语言,对一些法律术语可以进行释明。

  总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正确使用庭审语言,不仅能够达到较好的审判效果,保证其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质量,而且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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