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招商引资引资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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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招商引资引资政策
临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外商来临潼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出口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继续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国内外投资商来临潼兴办的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以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新投资兴办的企业如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10%。
4、对在临潼投资兴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净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五技"收入,全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各个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周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
第一条 对符合周至县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对新办的交通、水利、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中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享受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工业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
第五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六条 投资开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其它税收
第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对在我县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4、第十一条 对投资我县的新建项目,进入西安周至绿色能源产业示范基地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符合周至县鼓励类产业的新建项目,办理各种证照时,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其它县内各种手续费、证照费全部免收。
五、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者,按实际上缴财政留县部分的50%给予项目企业奖励;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在500—1000万元以内者,按实际上缴财政留县部分的30%给予项目企业奖励;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在100—500万元以内者,按实际上缴财政留县部分的15%给予项目企业奖励。
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技术革新。
六、中介奖励
第十四条 生产类投资项目按照实际进资所形成固定资产2‰奖励;非生产类投资项目按照实际进资所形成固定资产1.5‰奖励。
七、附则
第十五条 如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延安市宝塔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商来宝塔区投资,特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欢迎外商来宝塔区兴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来样加工、合作生产;2.承包、租赁购买国有、集体工商企业;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4.兴办或合办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信息咨询等产业;承包荒山荒坡、种草种树、兴办绿色企业;5.开发房地产和注册成立房地开发公司,开发旅游区和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双方商定的项目。
第二条鼓励外商对农业、煤炭业等基础产业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对现有工商企业进行投资改造,进行参股、渗股,组建股份公司。
鼓励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科技技术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或其它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誉等作为投资。
应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资金、设备以及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第四条外商在宝塔区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它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五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项目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对能源、交通等其它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征、减征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有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返还按照税务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
第七条外商兴办一般和生产性企业,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八条凡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厂址在符合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从优、从快、从简提供服务,优先协调安排并按合同有关时限的要求,征用土地和拆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可以降低20%缴纳。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场地和建筑,予以租赁或价让使用权,租赁、价让费从优协商。
在城镇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也按租赁、价让方式,一事一议,从优商约。
第九条外商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包括开发、经营开发区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70年,在使用期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区辖范围内费用可按应收费用标准的50%至80%收取。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可按加速折旧法提计折旧。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享受国家对商业财务会计制度,按属地受财政部门管理,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生产物资,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价格。
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费,实行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在本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其家属持有长期居留证以及政府邀请来我区考察洽谈项目的外商,在区内的食宿、参观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借贷的人民币周转资金(外币借款另有规定),经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予以优先贷款。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在企业终止时分得资金,以及外企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凭单位证明和董事会决议,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保证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外商在宝塔区兴办的合资企业,其利润所得在投资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再加10%;合作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
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界定产品由西安市出口,产品由企业运往西安的运杂费,超出外商所增加10%的利润时,超出部分,由区合资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企业各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第十八条外商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执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若代理人是国家公务员,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批准后,外商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开业申请。
经工商部门考察符合条件,在30日内予以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对在宝塔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宝塔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在扣除费用800元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第二十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免办控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由企业依法自行解决。
企业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
协商无效时,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
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对引荐、介绍外商来我区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介绍单位和个人,按照外商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属于投资性企业,按实际出资额3%发给;属于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3%发给。
验资的一个月内,由使用外资单位一次付清。
对引进外资兴办医院、学校和其它事业的引荐、介绍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适应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宝塔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履行,凡我区此前有关涉及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宝塔区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