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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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二)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三)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AQ/T9006-2010),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本辖区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六)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七)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
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
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
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审核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评审与报告: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聘请具有所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3、审核与公告:
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颁发证书和牌匾:
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九)自评报告内容
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就业人员、企业下属产业单位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和主要设备设施);
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主要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和档案、教育培训内容);
5、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6、事故及应急管理(机构、队伍、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7、安全生产绩效(近三年事故伤亡人数、十万人死亡率、事故起数、职业病发生等情况);
8、自评结论及申请考评等级。
(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自评报告;
2、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换发证书、牌匾。
在3年有效期内,申请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的,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颁证单位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证书、牌匾。
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二、评审单位的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2、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10名以上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具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
5、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8、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9、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0、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至少应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向省安监局备案,熟悉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
3、评审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4、实施评审。
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
5、评审组内部会议。
现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6、情况通报。
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情况。
7、评审总结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8、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
复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9、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出具评审报告。
(六)评审工作应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单位颁发的聘书并在省安监局进行备案。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不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及内容;
5、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审单位从业或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审单位;
6、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评审报告的内容:
1、安监部门下发的确定评审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2、参加评审的评审人员和专家名单;
3、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4、企业的基本情况;
5、企业的自评情况;
6、对照评定标准对企业的评审情况;
7、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整改情况;
8、评审结果及等级推荐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评定标准的打分表。
五、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范围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并树立相应行业的典型企业,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企业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对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并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进行通报。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度;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性;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评审单位考评工作内容和程序规范性;
5、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等。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汇总后,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适时对考评结果组织抽检。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六、处罚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需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6、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
2、在申请、考评过程中存在欺骗、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手段的。
(三)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2、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企业现场评审的;
4、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和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可承担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单位可承担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