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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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处理与回顾,明确事故管理职责,落实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2工作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管理,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
2.2各部门、车间是本单位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
2.3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术语
3.1事故
指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2事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4事故、事件类别
4.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4.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及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够不上重伤者;
(2)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105个工作日以上,6000个工作日以下;
(4)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是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急性中毒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员工立即中断工作或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除人身伤亡以外的事故。
4.3按事故责任分类
按事故责任划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
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责任事故;
(2)非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称非责任事故。
5事故、事件的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5.1.1“逐级上报、分级响应”的原则,报告需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5.1.2轻伤和重伤事故的报告: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车间主要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
5.1.3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报告:
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1.4其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5.2事故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5.2.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安全环保部汇报,应详细记录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报告简要内容、接收报告单位名称、接报人姓名等。
5.2.2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现场处置及救援
6.1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6.2发生事故后,应本着“以人为本、先人后物”的抢救原则,及时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同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
6.3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与事故有关的物件时,必须作出标识。
6.4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恢复和清理。
7事故、事件的调查
7.1事故、事件调查组及其成员要求
7.1.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1.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企业配合上级部门及当地安监等行政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1.3事故调查组职责为: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
7.1.4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
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2事故的调查
7.2.1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2.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2.4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2.5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6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7.2.7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环保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相关领导处理。
7.2.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7.2.9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3事故的处理和防范
7.3.1各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7.3.2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5日内完成,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的防范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7.3.3安全环保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7.4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7.4.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调查组长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4.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5)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7.4.3事故调查报告要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4.4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安全环保部归档保存。
7.5工伤认定及伤亡事故统计
7.5.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凡属蓄意违章、酗酒、斗殴、自杀或自残、犯罪或违法等造成的伤亡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7.5.2凡因工负伤者,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
若30天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7.5.3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要求详见《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7.6事故结案
7.6.1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结案。
7.6.2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7.6.3与企业有劳务关系、工程承包的单位,在从事与合同、协议有关的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7.6.4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及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及事故处理决定、事故结案批复等进行妥善保管。
8事故、事件的统计和分析
8.1安全环保部应定期通过图表等方式统计事故、事件千人轻伤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等指标。
8.2为确保数据分析的有效性,分析人员应做到:
数据合理,有针对性;数据有可比性;确定事故的规律和趋势。
8.3统计分析结果应定期报送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8.4统计结果应定期向全体员工公布。
9事故、事件的回顾
9.1根据安全环保部定期公布的事故、事件信息、通报,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事故、事件回顾,可单独进行事故、事件回顾,也可将其作为班组安全活动的一项内容。
9.2回顾时应讨论已发生的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0相关记录、档案
事故档案
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事故登记台账
事故接报记录表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整改验收资料
事故处理记录
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记录
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落实台账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督查记录
事故后自检自查记录
事故月报表
事故季报表
事故年报表
年度事故分析报告
事故回顾、学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