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文件解读吉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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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文件解读吉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

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依据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配置与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十份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计生窗口)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

  (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纸质申请材料为: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设置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申请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上市的单台(套)价格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用设备的,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和设备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境外配置、使用、售价、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准确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

  第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5月和9月—10月。

  第十三条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配置设备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予受理。

其中,属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

  

(二)配置申请不符合配置规划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单位最迟应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将申请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名目清单,做好评审前期材料准备工作。

具体工作人员不接受除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以外转来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省卫生计生委组建专家评委会,由行政审批办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并依据专家报送的评审结果及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可采取分散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集中评审。

专家根据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

按照集中评审方式实施的,申请单位应当向专家评审会介绍单位具备的相关资质等情况。

  专家评审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

原则上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数应当为奇数。

确因审查评审工作需要的,可以在专家库外请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方案,结合专家组审查评审意见等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自专家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第十五条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委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作出同意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置许可结果。

许可决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送达相应申请单位;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对已取得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以及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发放配置许可证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要更新的,不受《2018-2020年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方案》规划的指标控制,但更新许可程序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后1年内完成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

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设备安装复杂的设备,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配置时限。

第二十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安装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附件2)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待核实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

使用单位在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后,将该设备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附件2)材料,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并将副本原件信息进行登录。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配置许可证正本,并妥善保存副本备查。

  第二十四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配置单位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4);

  

(二)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许可证原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吉卫规财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

申请表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许可流程图

 

附件1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申请表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所在市(州)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本表。

2.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申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单位地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编制床位数”填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3.“所有制性质”包括全民、集体、私营、股份制等。

4.“举办主体”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中央部门办、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办、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办医院。

5.“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

6.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评审等级”按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等级填写。

7.“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唯一代码。

8.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上一年住院人数”、“上一年肿瘤病人收治数”、“上一年手术量”、“上一年放射治疗患者收治数”、“上一年肿瘤病人放射治疗例数”、“上一年总收入”、“上一年总支出”均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9.申请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情况”填写过去2年内发生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的数量和具体情况,若无,则填写“无”。

10.“申请配置设备名称”填写申请配置设备的中文和英文名称,“主要性能和用途”填写申请配置设备的性能和用途,“资金来源”填写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数额等。

11.“可行性研究”论述申请配置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申请配置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技术先进性、产品可靠性、质量安全性、在临床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项目投资分析、申请配置设备需要的主要临床和技术人员情况、学科队伍建设、申请配置设备预期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可另附页。

12.“申请单位功能定位”按照申请单位所承担的医疗、科研、教学等任务实际情况填写,一般分为:

一是提供所在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体检等基本医疗服务;二是提供服务区域内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人才培养;三是区域医疗中心,提供服务区域内疑难危重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等任务和技术支撑,带动区域医疗服务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四是国家或省级医学中心,承担全国或省级层面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高水平基础医学研究、相关疾病诊疗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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