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名录补充说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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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名录补充说明1
一、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名录以及甲级资质申请要求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创新景观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6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7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8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公司
9上海市园林设计院
10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1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12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13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14天津泰达园林规划设计院
15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6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7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8杭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19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20大连六环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
21重庆原野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2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23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24重庆华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5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26青岛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27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8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9浙江新蓝天园林集团
30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
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园林景观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
园林景观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1、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
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50%;数字化仪或扫描仪、宽幅彩色绘图仪、高分辩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色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独立应用相关软件和办公系统软件进行规划设计的能力;管理人员具有独立使用办公系统及相关软件的能力;规划成果应100%由计算机绘制,进行普通归档和电子归档;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
(3)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40%;宽幅彩色绘图仪、普通彩色、黑色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应用相关软件和办公系统软件进行规划设计的能力;管理人员具有应用办公系统及相关软件的能力;规划成果应100%由计算机绘制,进行普通归档和电子归档;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资质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级别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3、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返聘人员聘书等)的复印件一套(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5、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章);
6、近三年承担城市规划任务典型项目的合同或委托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7、近五年获得部、省、市以上规划设计奖的证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8、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9、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办公场地证明,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10、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
2、单位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申报乙、丙级资质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申报甲级资质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
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
提交材料
1、资质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级别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3、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4、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当地规划部门出具得办公场地证明,有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5、具有高、中级职称人员职称证书以及返聘人员聘用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
quot;原件已核");
6、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章);
7、近三年承担城市规划任务典型项目的合同或委托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8、近五年获得部、省、市以上规划设计奖的证书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9、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由预审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
办理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
2、单位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
3、省城市规划协会组织专家初审同意;
4、省建设厅审查发给《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加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
审批期限
由省建设厅审批资质的,每年4月、10月各受理1次,材料提交完备后60天内完成。
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每年7月份受理一次。
审批时限一般是二个月至三个月。
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甲、乙、丙三级。
其中甲级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乙、丙级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
照明资质说明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序号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工程范围
1
大型
投资额﹥400万元
1、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工程
2、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工程
3、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工程
4、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工程
5、室外公共空间、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工程
6、历史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工程
7、风景名胜区(滨江,滨海、滨河、山体、丘岭)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8、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工程
9、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2
中型
投资额≦400万元
1、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工程
2、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工程
3、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工程
4、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工程
5、室外公共空间、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工程
6、历史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工程
7、风景名胜区(滨江,滨海、滨河、山体、丘岭)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8、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工程
9、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附件1: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
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
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十)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未修订,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办理。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十六)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变更注册名称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其它所有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