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三违处罚条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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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三违处罚条例修订

XXX水泥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条例(2018修订)

1.目的

1.1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突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规范员工的行为,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1.2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三违分类

“三违”系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三个等级。

4.三违处罚标准

4.1“严重三违”行为人员,给予本人“三违”积3分,罚款300—500元。

对车间(部门)负责人给予同标准罚款处罚;段(班)长罚款200元;对互保人、联保人罚款100元。

4.2“一般三违”行为人员,给予本人“三违”积2分,罚款100—200元。

对车间(部门)负责人给予同标准罚款处罚;段(班)长罚款100元;对互保人、联保人罚款50元。

4.3“轻微三违”行为人员,给予本人“三违”积1分,罚款50—100元。

对车间(部门)负责人给予同标准罚款处罚;对段(班)长罚款50元。

4.4年度个人“三违”积分达到6分的员工为不安全员工,对本人停止工作进行过六关教育。

在教育期间减发工资50﹪。

班组“三违”积分达到12分,该班组为不安全班组,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班组全体员工开展专项安全教育。

在接受教育期间全员减发30﹪工资。

车间(部门)“三违”积分达到30分,该车间(部门)为不安全单位,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该车间(部门)开展专项安全教育。

在接受教育期间全员减发30﹪工资。

4.5年度内接受“过六关”教育后的个人再次发生“严重三违”,即按有关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5.三违的界定标准

5.1严重“三违”

5.1.1管理类:

5.1.1.1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持证上岗者。

5.1.1.2发生事故后未执行《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隐瞒事故的。

5.1.1.3无安全措施作业或安全措施不规范及一措施多点使用、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5.1.1.4未与相关方按要求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的,或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不规范的。

5.1.1.5跟班(值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5.1.1.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5.1.1.7管理人员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5.1.1.8非应急动用“三防”或防火器材及物资的,或应急动用后不能立即归还的。

5.1.1.9单位值班人员、安监人员、车间值班、班段长空岗、脱岗、未按规定签到的。

5.1.1.10单位领导、安监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段长对重大隐患不立即处理,隐患未消除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或发现C类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理,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5.1.1.11单位领导、安监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段长发现重大隐患不现场盯防处理的。

5.1.1.12单位领导、安监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段长在发生险情时,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不能迅速、及时组织职工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积极组织人员撤离险区的。

或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方法措施进行灭灾的。

5.1.1.13单位领导、安监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段长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吃、拿、卡、要的。

5.1.1.14管理不善将容易造成损伤设备、设施的杂物送入设备、设施内造成设备、设施损伤或停机的责任者。

5.1.1.15危险作业未设专人监护的。

5.1.1.16作业措施不向作业人员贯彻,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1.1.17对上级安检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不按方案整改或整改不规范的。

5.1.1.18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人。

5.1.2现场类

5.1.2.1上岗期间没有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安全用具的。

5.1.2.2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损或检修完成后未及时恢复的。

5.1.2.3故意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的。

5.1.2.4工作期间睡觉、脱岗或擅自离岗的。

5.1.2.5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5.1.2.6设备或车辆运行期间爬、蹬、翻越的。

5.1.2.7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规范的。

5.1.2.8防爆设备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5.1.2.9照明灯具外罩或灯具破裂、缺失的责任者。

5.1.2.10检修设备时,未规范执行安全锁定的。

5.1.2.11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启动者。

5.1.2.12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和“两票三制”的。

5.1.2.13清理各类储库、受限空间作业、危险作业或在危险场所作业未经许可的。

5.1.2.14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或机电设备脱保运行的。

5.1.2.15带负荷停送电、拆接电缆不停电的。

5.1.2.16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的。

5.1.2.17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锅炉安全阀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5.1.2.18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的。

5.1.2.19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地面未设警戒者。

5.1.2.20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者。

5.1.2.21装卸各种设备、配件、物料或堆垛、拆垛等不按规程措施执行者。

5.1.2.22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米未采取或制定防垮塌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

5.1.2.23因保养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的车辆损坏。

5.1.2.24厂内作业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人身伤害、车辆和财物损坏的。

5.1.2.25擅自或无措施使用电热设施的。

5.1.2.26在氧气瓶、乙炔瓶可能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运送的。

5.1.2.27各类气瓶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5.1.2.28验收入厂或领用的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责任者。

5.1.2.29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5.1.2.3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5.1.2.31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2.32在喷漆时,吸烟、进行电气焊割作业或动用明火的。

5.1.2.33中控员执行操作前未认真确认现场情况的。

5.1.2.34人员站在运转的设备下方、穿行或作业的。

5.1.2.3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5.1.2.3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进行电气操作的。

5.1.2.3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5.1.2.38有爆炸可能的场所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5.1.2.39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5.1.2.40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5.1.2.41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汇报而带病作业的。

5.1.2.42使用车床、钻床、砂轮等,不按规程操作、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拆、装卡具的。

5.1.2.43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5.1.2.44厂区内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5.1.2.45各项运行设备记录作假者。

5.1.3起重作业

5.1.3.1使用起重机械,其中钩、绳悬挂重物停留空中,司机脱离岗位的。

5.1.3.2使用回柱绞车作业,操作人员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5.1.3.3起吊物件时,物件下有人作业的。

5.1.3.4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5.1.3.5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5.1.3.6用倒链起吊重物,倒链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5.1.3.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5.1.4后勤服务类

5.1.4.1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行车的。

5.1.4.2出门车辆没有出门证,没有过磅单私自放行的。

5.1.4.3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或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事情,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5.1.4.4使用变质食品或其它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

5.1.4.5职工在宿舍内私接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的。

5.1.4.6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或未进行车辆出行登记私自出车的。

5.1.5仓储保管类

5.1.5.1设备物资的入库,未经质量验收组进行检验、签字私自入库的。

5.1.5.2由于保管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当而造成材料物资丢失和损坏的。

5.1.5.3未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和认真填写逐日登记表,造成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的。

5.1.6其它类

5.1.6.1伙同他人损害本企业利益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5.1.6.2工作人员未进行数据核对,私自修改单据内容的。

5.1.6.3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收受企业利益相关方钱财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5.1.6.4从业人员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5.1.6.5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者。

5.1.6.6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5.1.6.7私拿企业财物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5.1.6.8厂内作业车辆私自出厂,驾驶员允许他人驾驶车辆的。

5.1.6.9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穿戴不清洁、整齐、规范的。

5.1.6.10炊事器具、用具和餐具不能保持清洁,未严格按规定消毒;食堂卫生脏、乱、差。

5.1.6.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尚不构成违法犯罪。

5.2一般“三违”

5.2.1管理类

5.2.1.1未按要求和标准执行《安全报告管理制度》的。

5.2.1.2未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逐级考核制度的。

5.2.1.3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或未按要求检验的。

5.2.1.4未按要求提报各种信息、数据和开展活动的。

5.2.1.5工作时间未经领导许可从事非工作事情的。

5.2.1.6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安排员工疲劳作业未出现明显后果的。

5.2.2现场类

5.2.2.1不在规定场所吸烟的。

5.2.2.2迟到、早退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5.2.2.3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5.2.2.4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2.2.5地面孔洞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适用的。

5.2.2.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2.2.7高压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5.2.2.8主要生产设备巡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5.2.2.9未按规定对手持电动工具进行检测的,或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5.2.2.1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物料的,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5.2.2.11高空作业或清理各类储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5.2.2.1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焊接设备未停电的。

5.2.3起重作业类

5.2.3.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5.2.3.2起重机械起吊绳、绳扣、起重钩、吊环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5.2.3.3回柱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5.2.3.4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5.2.3.5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内的。

5.2.3.6施工设备起吊点因质量缺陷造成吊环拉脱、设备坠落的。

5.2.4后勤服务类

5.2.4.1夜间外单位车辆未经值班领导同意放行入内的。

5.2.4.2不遵守浴室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在浴室内打闹嬉戏的。

5.2.4.3住宿职工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家属探亲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留宿的。

5.2.4.4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打闹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

5.2.4.5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下达的通知,未及时报告和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的。

5.2.4.6不能按时、按量供应用水,锅炉出水口要求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2.5仓储保管类

5.2.5.1交接班记录不清、交接不清的。

5.2.5.2未掌握库存物资材料的库存情况,常用易耗品材料物资,未及时提出审购计划而影响正常生产的。

5.2.5.3物资材料出库未亲自点验,由领料人员私自领取的。

5.2.5.4未能认真查验而造成数量差错的。

5.2.6其他类

5.2.6.1未严格落实派车手续的,电脑操作失误,记数、收款失误的。

5.2.6.2因维护清洗不及时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

5.2.6.4工作不尽责,未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的。

5.2.6.5不服从管理者。

5.2.6.6报警或监控装置失效或损坏未能及时汇报维修或关闭不用的。

5.2.6.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一般者。

5.3轻微“三违”

5.3.1管理类

5.3.1.1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指1次不参加,对于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按一般三违对待)。

5.3.1.2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指1次不参加,对于出现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按一般三违对待)。

5.3.1.3逐级考核、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等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二次以上按一般三违对待)

5.3.2现场类

5.3.2.1现场不清洁,设备不干净,仪表不清晰,工具摆放不整齐。

5.3.2.2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5.3.2.3车辆装运物料超宽、超高的。

5.3.2.4电工检修操作,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失效者。

5.3.2.5巡检人员不按规定或不在仪表前抄表记录者。

5.3.2.6工作场所脱帽休息的。

5.3.2.7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的。

5.3.2.8行人不走人行道的。

5.3.2.9乘坐通勤车不排队或抢上、抢下。

5.3.2.10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者。

5.3.3后勤服务类

5.3.3.1不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水后未及时关掉水笼头出现常流水、或未做到人走灯灭出现常明灯以及未关电脑的。

5.3.3.2迟到、早退,在班前、班后会签到表上代人签到或由人代签到的、不认真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的。

5.3.3.3宿舍走廊、楼梯或其它空地堆放杂物的。

5.3.3.4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的。

5.3.3.5接收传真未问清情况,传真完毕未确认清楚并迅速交给应收单位或领导的。

5.3.3.6下发的文件,未根据发文单位和份数准确发放,有遗失、误发的。

5.3.3.7上级来文未认真填写来文登记,并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领导的。

5.3.3.8机要文件的发送未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

5.3.3.9违反职工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5.3.3.10未有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开饭的。

5.3.3.11餐厅服务人员服务不周到、不热情态度恶劣的。

5.3.3.12吃剩的饭菜不倒在垃圾桶内乱扔、乱丢的。

5.3.3.13不文明就餐在餐厅内喧哗、打闹或不排队的。

5.3.3.14浴室内外有污物、有杂物、有积水的。

5.3.3.15厕所地面未及时清理有杂物,有异味,有黄垢,有堆积的。

分管卫生区域内有杂草、杂物、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5.3.4仓储管理类

5.3.4.1材料领用手续拖办、延办未做到日清日结的。

5.3.4.2库房内材料码放不整齐,乱堆乱放、库房卫生脏乱差的。

5.3.5其它类

5.3.5.1参加各种对外活动时,出现有损公司形象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的行为。

5.3.5.2在工业广场施工未执行公司有关规定者。

5.3.5.3财务人员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

5.3.5.4未按照规定保管档案资料,致使资料毁损、灭失的。

5.3.5.5对外所有报表未及时、准确报出影响企业声誉。

5.3.5.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性质轻微者。

6.附则

6.1本条例未规定的其它“三违”行为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6.2本条例的处罚同各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如有冲突,依本条例执行。

6.3本条例如与上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依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6.4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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