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货代业务与信用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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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货代业务与信用证
第五章货代业务与信用证
第一节货代业务与信用证的关系
一、货代业务与信用证关系概述
(一)货代业务与信用证关系概述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交易过程的独立性——(自足文件)
基于合同产生,但又与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
2、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单据的买卖)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可从银行那里得到付款;银行必须在收到单据后的五个营业日之内合理谨慎地审核所有的单据。
3、银行提供信用——(银行信用)
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买方已经破产,只要单据相符,卖方页能从银行那里取得货款
二、国际贸易常用货款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
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地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二、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汇付是付款人主动将资金送交银行支付给国外收款人,因而款项和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是一致的,它是典型的顺汇方式。
汇款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人是否按时付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
1、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
汇款人是向银行缴款付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人。
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或者其他需要移交款项的人。
(2)汇出行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银行。
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3)汇入行
汇入行是接受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的委托,按其指示或支付命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收款人
收款人是汇款人指定的、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
但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第二节信用证
一、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责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行(IssuingBank)
受益人(Beneficiary)
其他当事人主要有:
通知行(AdvisingBank)
议付行(NegotiatingBank)
付款行(PayingBank)
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保兑行(ConfirmingBank)。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
现以最常见的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的资信
2、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Date)
3、.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Place)
4、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5、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6、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CreditNumber)
7、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CodeAmount)
8、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
9、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RequiedClause)
10、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Terms)
11、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Date)
12、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
13、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14、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Clause)
15、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ChargesClause)
16.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ConditionsClause)
17、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Conditions)
四、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
议付信用证业务程序具体如下
进出口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于是:
A.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
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
其基本内容包括:
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
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品,押金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
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保证金。
B.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
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他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
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byAirmail)和电开(Openbyte1ecommunication)两种。
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
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
“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
“简电开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
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
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D.文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
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
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
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
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
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
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
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
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第三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制作
一、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
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
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发票名称:
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
通常为国外进口商。
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
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
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
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
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
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
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
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
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二、提单的制作提
托运人(Shipper):
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又称提单抬头。
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
如以托收方式结算。
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
即写成“Toorder”或“TotheorderofxxX”字样。
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Party):
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提单号码(B/LNo.):
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
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船名及航次(NameofVessel;VoyNo):
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
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装运港(PortofLoading)和卸货港(PortofDischarge):
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
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
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
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终目的地”(FinalDestination)栏内。
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XX)。
嗟头。
与发票所列一致。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andKindof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ofGoods):
按实际情况列明。
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
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bulk”。
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
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CODE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CODENO),危险品等级(CLASSNO)。
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Weight&Measurement):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
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货人代付运费。
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ARRANGED”(按照约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oforiginalBs/L):
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
(2)TW”。
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
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
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dated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而导致巨大损失。
签署:
按“UCP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
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
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其他:
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
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
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三、保险单的制作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
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标记。
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
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perInvoiceNo.XXX)。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
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
也可填货物的统称。
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保险金额。
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保费及资率。
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ARRANGED”。
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装载运输工具。
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
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
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打“asper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承保险别。
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
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签章。
五、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
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
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六、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of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
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产地证。
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
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
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GSPCertfficateoforigin)。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
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