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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

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依法科学运用计分方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罪犯实施计分考核,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民警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计分考核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刑罚执行处、教育改造处、劳动改造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工作。

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主任由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监狱(含局属各押犯单位,下同)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单位计分考核工作。

监狱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副科长,考核经办民警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和分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本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考核办”上报监区上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八条 分监区设立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由分监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本分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底前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上报分监区本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九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或奖励、处罚时,原则上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但罪犯扣20分以下可由分监区领导审批决定。

各级考核机构开展工作时,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生效,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备案。

第十条 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或决定的,由分监区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或决定的,由监区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监狱“考核办”审核或决定的,由“考核办”主任签字确认;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或决定的,由监狱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应做到实时记录、信息公开、全程留痕。

监狱“考核办”每月向派驻检察室报备罪犯计分考核结果、表扬和物质奖励等汇总情况,并接受监狱纪检监察室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计分考核

第一节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

第十三条 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认罪悔罪:

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悔恨自己的罪行,服从法院判决。

(二)遵规守纪:

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三)接受教育:

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四)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劳动态度:

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接受技术指导,参加劳动习艺。

(二)劳动行为:

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三)劳动能力:

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保证劳动质量,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五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

分监区民警负责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底初评罪犯的考核得分,并如实填写《罪犯月考核表》和分监区本月《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汇总表》

(一)

(二)。

分监区应当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第十六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

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考核得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十七条 罪犯劳动改造考核分采取“罪犯劳动改造考核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

对定额劳动岗位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得分为劳动改造基础分值(35分)与月劳动定额完成率的乘积(按四舍五入取整);对非定额(含生产辅助)劳动岗位罪犯,根据其劳动改造表现,采取其他量化结合集体评议的方式确定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列入罪犯百分考核的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加上加分分值的总和最高不超过52.5分。

对按以上考核办法计算出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加上加分分值超过52.5分的,可把超额分值作为提高罪犯劳动适当报酬额度和物质奖励发放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狱成立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监狱医院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副院长为成员,负责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的方式。

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意见,填写《罪犯劳动能力评估表》,并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监狱医院审核后,报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在申诉和控告期间,没有其他不遵守监规、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不参加劳动等违规行为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对罪犯按月进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期原则上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或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止,或1日起至当月最后1天止),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罪犯考核周期从入监之日起算,但自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入监教育期间不设基础分,但实行加、扣分,加、扣分情况当月给予兑现。

入监教育结束当月,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每天0.5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算。

入监教育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住院治疗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按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每天0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后勤犯、生产辅助犯和文艺队的罪犯,如认真完成民警布置任务的,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35分;完成任务较好的,劳动改造部分可以给予加分;未认真完成任务的,给予扣分。

若当月有扣分的,不得加分。

第二十三条 当月调动的罪犯,由现单位负责考核,原单位将相关考核材料移交现单位。

调动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35分。

如因违规调动的,当月按实际改造表现进行考核。

外省调入的罪犯,其原有考核结果参照本细则折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结果,并继续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一线生产劳动岗位调整为生产辅助、后勤劳动岗位的,或生产辅助、后勤劳动岗位调整为一线生产劳岗位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35分。

如因违规调整劳动岗位的,当月按实际改造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跨监狱寄押(因涉嫌严重违规或违法被寄押的除外)的罪犯,由现单位负责考核,原单位将相关考核材料移交现单位。

寄押期间(从寄押当月至寄押结束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35分。

第二十六条 对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和患严重疾病经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评估或社会第三方机构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或年满65周岁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第二十七条 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当月住院时间满一个月的,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65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0分。

当月住院时间未满一个月的罪犯,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考核。

当月住院时间20天以上的,由监狱医院(建新医院)负责考核;未满20天的,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老残队长期患病、年老体弱但又不符合劳动能力评估其无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65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0分。

第二十九条 “艾感”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制度,积极配合治疗,服从住院和出院安排,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劳动改造部分给予加分。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监狱或省局考核验收的邪教类、极端宗教思想危安罪犯,月教育改造基础分为20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验收合格次月起重新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罪犯禁闭审批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自禁闭解除次日起重新考核。

罪犯警告、记过审批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第三十二条 当月被严管集训教育或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时间满一个月的罪犯,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时间未满一个月(除当月被严管集训教育)的罪犯,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严管集训教育期间每天0分,其他时间每天1.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攻坚转化教育(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罪犯除外)的罪犯,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攻坚转化教育期间每天0.5分,其他时间每天1.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或攻坚转化教育)时间20天以上的,由高危监区(严管队)负责考核;不满20天的,由原单位负责考核,高危监区(严管队)应将其严管集训教育(或攻坚转化教育)期间的改造表现移交原单位。

第三十三条 罪犯因涉嫌严重违规被隔离调查3天以上的,经查证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隔离调查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0分,其他时间每天1.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罪犯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从被立案当月至判决生效当月,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法院判决认定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判决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

经查证无严重违规或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被调查或立案前3个月(少于3个的月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被调查或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三十四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解回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考核周期从新罪判决生效之日或收监当日重新起算,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少于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按月计算考核,从被解回当月至解回结束当月)的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条罪犯因漏罪被判刑的,如漏罪均为罪犯主动交待的,其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的考核得分,按照被侦查前3个月(少于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得分予以计月考核分。

第三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离监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

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的,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继续有效。

收监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每天0.5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收监次日起算。

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自收监次月起继续考核,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从收监次月起开始考核。

第三十八条 罪犯离监探亲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按每天2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每天1分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当月刑满释放的罪犯,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

第四十条 判决前和服刑期间均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的罪犯,经查确属“三假”罪犯的,扣减考核分600分,但主动坦白交待的除外。

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四十一条 罪犯不接受考核结果并拒不在月考核表上签字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分,由分监区民警在月考核表的“罪犯签名栏”签字,并注明原因及情况。

罪犯无法在月考核表签字的,由分监区民警在月考核表的“罪犯签名栏”签字,注明原因及情况。

罪犯在月考核表签字不影响其申请书面复查和复核的权利。

第二节 扣分标准与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考核内容(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为教育改造考核内容,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为劳动改造考核内容)的,一次最低扣5分,最高扣100分。

一次扣25分以下的,每次扣分按5的倍数进行;一次扣30分以上的,每次扣分按10的倍数进行。

第四十三条罪犯违反基本规范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不按正当途径反映案情,攻击谩骂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节轻微的且认错态度好的,扣100分。

(二)罪犯指使(或授意)家属、唆使他犯无理闹访、申诉的,扣100分。

诬告他人的,扣100分。

擅自涂改、撕毁月考核表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等行为的,扣100分。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企图获得奖励的,扣100分。

提供虚假亲属关系情况,骗取会见、拨打亲情电话的,扣100分。

冒用他人劳动成果,或与他犯利益交换,企图获得奖励或加分的,扣100分。

(四)倒卖物品,或赌博,或偷窃、骗取、毁坏财物,数额较小且认错态度好的,扣100分。

(五)私寄信件(含字条等物品),或私自打电话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80—100分。

(六)与外协(来)人员非正常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物品,捎信传话,传递信息,扣80—100分。

私自与监狱围墙外的社会人员传递物品、信息、纸条,或喊话,或打手势的,扣50—80分。

(七)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未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扣80—100分。

(八)咒骂、污蔑、顶撞民警,情节轻微的,扣70—100分。

(九)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称兄道弟、攀亲结友、拉帮结伙、拨弄是非的,挑拨离间制造矛盾的,扣70—100分。

(十)以自杀、自伤、自残、绝食等方式抗拒改造、逃避改造的,扣70—100分。

(十一)擅自超越警戒线或规定的活动区域,擅自进入民警值班室或办公室,擅自不参加有组织的集体活动,扣50—80分。

(十二)会见、通信、亲情电话中泄露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言论的,扣80—100分;或使用隐语的,或谈论投机改造有关内容的,或未经民警同意在会见、亲情电话中不使用普通话的,未造成后果的,扣30—50分;会见时私传物品的,扣100分。

(十三)推搡行为的,扣30—50分;打架斗殴行为(含以劝架为借口参与打架或在劝架中明显偏袒一方的),扣80—100分。

(十四)故意用物品遮档视频监控设备的,扣30—50分。

(十五)后勤犯、生产辅助犯、犯群组织成员利用工作之便,欺压他犯,或打击报复他犯,或拉拢腐蚀民警,索要或变相索要他犯财物的,或给予他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各种便利,情节轻微的,扣50—100分。

(十六)不配合民警搜身、安检、物品检查的,扣50—80分。

(十七)欺压他犯,无故让他犯替自己取饭、打水、洗衣服、洗被褥或打扫责任区卫生等等的,每次扣5—20分。

(十八)争吵的,扣5—20分;不听劝止的,扣25—40分。

以玩笑为名侮辱他犯的,故意辱骂他犯或滋事的,扣30—50分。

(十九)利用申诉(辩)无理取闹,或申诉(辩)被驳回后经教育仍无理缠诉(辩)的,扣30—50分。

(二十)后勤犯履职不到位的,扣20—50分;值星员擅自调班的,扣5—10分;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扣10—30分。

(二十一)“积委会成员”“互监组成员”“生产、生活、学习现场维规小组长”等犯群组织发现违规倾向或行为不劝止、不报告的,扣30—50分;履职不到位的,劝止不力、报告不及时的,扣20—50分;擅自脱离互监小组的,扣30—50分;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的,扣5—20分。

(二十二)罪犯之间私自传递一般物品的,扣5—30分;私自给禁闭、严管集训教育、隔离审查、攻坚转化的罪犯送东西,或传递物品、信息的,扣50—80分。

(二十三)在生产、生活、学习现场大声喧哗、打闹、随意走动等影响公共秩序的,扣10—30分。

(二十四)私自窜队窜号的,私自楼层间或分监区间互相喊话、传纸条、打手势、传递信息等行为的,扣10—30分;故意往他犯餐具、水杯和食品等物品中投放异物、污秽物的,扣30—50分。

(二十五)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报数的,扣5—20分;点名时随意走动的,扣10—30分;扰乱点名讲评秩序的,20—40分。

(二十六)罪犯在队列中注意力不集中,或嘻笑、讲话、打闹,或动作不规范,扣5—20分;队列训练时不按要求进行训练的,扣10—30分。

出收工过程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的,扣5—20分;私自携带个人物品的,扣10—30分。

三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纵队,或挽臂、搭肩、拉手的,扣5—20分。

(二十七)私自携带物品进出车间、监舍、教学楼等场所的,扣10—30分。

(二十八)私自制作、传递、使用和藏匿违反规定物品的,扣20—50分。

(二十九)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和危害监管秩序行为的,视情扣5—100分。

第四十四条 罪犯违反生活规范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出借或使用他人账户或消费卡消费的,扣100分。

(二)装病、诈病或泡病号的,扣100分;私藏或私自使用药品的,扣30—50分;看病不如实陈述病情,或不配合治疗的,或在门诊与住院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或点名要药、检查项目、医院的,扣20—50分。

(三)文身的,扣100分;不按规定理发或烫发、蓄胡须、留长指甲、戴装饰品,或发型不符合规定的,扣5—10分;个人卫生不整洁(如不洗澡、勤洗衣服、被褥等)的,扣5—20分。

(四)囚服做标记、改囚服样式、拆除囚服标记,囚服不整洁或不按规穿着(如混穿、囚服外罩便服、披衣、敞胸、挽袖、卷裤腿、围围巾等)的,囚服破损或纽扣不齐全、漏扣、错扣的,扣5—20分;拆除囚服的,扣20—50分;不穿囚服而穿无标记衣服,扣30—50分;不按规定要求着装的,扣5—20分。

(五)不按规定使用物品或上交集中保管物品的,扣5—30分;私自接电线、插座、排插,或利用电池等物品制造点烟工具等的,扣80—100分;私自制作食品、吃腐败变质食物的,扣50—100分。

(六)私设小灶或伙吃伙喝、互换物品、伙吃伙喝、浪费粮食、留剩菜剩饭、乱倒残汤剩饭的,扣30—50分。

(七)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的,或在监舍等公共场所墙壁乱刻字、乱涂画的,扣5—30分。

(八)不按规定的时间、次序、地点洗漱或就餐的,扣5—10分;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晾晒衣服的,扣5—20分。

(九)听到起床或就寝令后,不及时起床或就寝的,扣5—10分。

(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物的,扣5—20分;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的,扣10—30分;在楼层上向底层、走廊等公共场所乱扔杂物、倒水的,扣20—40分。

(十一)擅自调换床位、私自合铺或不按指定方向睡觉的,扣5—20分;裸睡、睡地板或不按规定作息的,扣10—30分;夜间上厕所不服从夜值星罪犯正当安排的,扣10—30分。

(十二)床头私自乱挂围布、画报、头像等影响内务规范的,扣10—20分。

(十三)炊事犯违反“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或多吃多占、化公为私的,扣10—30分。

(十四)不佩戴或不按规定部位佩戴级别标记牌的,转借、涂改、有意损坏、丢弃级别标记牌,在标记牌里藏东西的,扣5—20分。

(十五)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听广播,或擅自开闭选台的,扣5—20分。

(十六)伙房炊具不卫生或饭菜不卫生的,扣责任人10—30分。

(十七)伙房炊事人员履职不到位、不认真的,扣20—50分。

(十八)有意损坏花草绿地的,扣5—20分。

(十九)有浪费水、电等行为的,扣10—30分。

(二十)故意损坏号房铺位牌的,扣10—20分;损坏或丢失后未及时报告更换的,扣5—10分。

(二十一)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视情扣5—100分。

第四十五条 罪犯违反学习规范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的,扣50—80分。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故意导致废卷的,不配合开展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工作的,扣50—80分。

(三)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的,扣50—80分。

(四)剽窃、冒用和使用他人作品,在投稿以及各种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名次、加分的,扣80—100分。

(五)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双违知识”等应知应会内容的,扣10分;入监教育内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扣20分;入监教育不合格被延期或返训后,相关教育内容经考核仍然不合格的,扣30分。

(六)不服从教员安排的,扣10—30分。

(七)不按要求带课本、作业本和学习用具的,扣5分。

(八)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或做小动作,或打瞌睡,或看书报,或脱鞋、跷腿、赤膊、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或吸烟的,或吃零食的,扣10—20分;集体教育时谈笑打闹,或随意评论、插话,或扰乱教育秩序的,扣20—50分。

(九)上、下课故意不起立向老师致意的,扣20分。

(十)不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的,扣5—10分;做作业不认真,故意漏填、错填,或乱涂改的,扣10—30分。

(十一)“三课”教育单科考试,其他教育抽考、统考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的,一科扣20分。

(十二)不如实陈述学历,逃避学习的,扣30—50分。

(十三)从事教员、编辑、帮教、文艺编创等岗位的罪犯不认真履职的,或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制度的,扣10—30分。

(十四)不积极主动开展认罪悔罪赎罪活动,扣10—30分。

(十五)其他违反学习规范行为的,视情扣5—100分。

第四十六条 罪犯违反文明礼貌规范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说粗话、脏话或举止粗俗、做低级下流动作的,扣10—30分。

(二)不按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扣5—10分。

(三)罪犯之间起叫绰号、外号、原职务的,扣5—10分。

(四)对民警不称警官,对工人不称师傅,或给民警和工人起绰号、外号的,扣10—20分。

(五)听到民警呼唤、接受民警指令、向民警陈述和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规范的,扣5—10分。

(六)路遇民警、职工时,不按规范要求报告、脱帽、避让的,扣5—20分。

(七)遇有来宾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不按行为规范要求或行动的,扣10—30分;尾随围观、评头论足、擅自贴近、攀谈的,扣50—80分;趁机捣乱、滋事的,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八)其他违反文明礼貌规范行为的,视情扣5—100分。

第四十七条罪犯劳动态度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出工队伍集合迟到或提早等待收工的,扣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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