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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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推进公司制度建设,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司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的文件,包括各种条例、制度、办法、规定、规则(技术规范)、细则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修订、废止、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条理清晰、用语准确,具备可操作性,确保公司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
一、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督察管理等相关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
二、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法律事务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部负责;
三、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绩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等人力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四、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审计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由财务部负责;
五、供应商前期管理、商务管理等采购相关制度由采购部负责;
六、库存管理、入库及出库管理、供应商的日常管理,生产物料的定购管理,物流管理等相关制度由订购物流部负责;
七、安全管理、调度管理等生产相关制度由制造部负责;
八、设备管理(检修、润滑、事故)等相关动力设备制度由装备动力部负责;
九、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工艺等工艺管理制度由工艺部负责;
十、新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技术管理制度由技术中心负责;
十一、产品销售、策划、产品广告、媒介推广等有关销售管理制度由销售部门负责。
第六条根据制度内容,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制度应包含三部分内容:
一、制度基本内容:
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制度正文约束条款、考核条款;
二、制度操作流程:
依据基本内容绘制出制度操作的流程图,通常可用VISIO编制;
三、制度操作表单:
依据制度基本内容与操作流程所涉及的表单,通常可用WORD、EXCEL绘制。
第七条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其范围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体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章程:
是指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条例:
是规范某一类对象、某一系统(过程)、某一系列活动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三、职责:
是针对“工作”这一特定对象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管理层次、各级、各类岗位职责与相关的工作描述;
四、守则:
是确定员工行为规范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办法:
是确定某一方面或特定管理对象、过程、活动的方法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六、制度:
是规范某一方面经营、管理活动行为准则的管理制度。
七、规定:
是确定特定对象、过程、活动规范、准则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细则:
是为实施制度、规定、守则、办法而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制度。
另外,按照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要求可以制定规则或“技术规范”。
第八条公司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总经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向各管理部门提出制度编写要求;
三、负责制度的初审与会审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度起草部门编写制度的指导工作、流程编制的辅导与完善工作、培训情况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执行效果评价;
五、负责统筹制定制度优化方案,并负责逐项督导落实;
六、配合公司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七、负责有效制度清单的整理等。
第九条公司的制度责任部门为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
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的制定及督导执行(包括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编写培训教案及培训计划并进行授课、编制制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意见反馈、申请修订等)。
第十条制度的责任部门必须对每一项制度确定制度责任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对负责的制度进行培训、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制度档案(包括制度建设各个环节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公司行政部负责文件审批、文件编号、打印下发、整理建档等。
第三章立项
第十二条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发布、备案等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认为需要就业务管理或内部管理事项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应提请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分管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经分管领导审批不同意立项的,发回发起部门修改,重新立项。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立项应当填写《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立项审批表》(附件一,行政部负责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应包括:
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起草部门拟完成起草的时间,其他事项等。
第四章起草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文本由提出立项要求的部门负责提供,与参与拟文的相关部门一同起草文件,草案文本应当在立项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具体规范;
四、解释部门;
五、实施日期;
六、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原则上格式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以后为具体内容、倒数第二章为有关处罚和责任追究、最后一章为附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可以作为草案文本的附件。
第五章审查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毕,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填写《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查意见书》(附件二,行政部负责统一编号)后递交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分管领导对提交草案进行审查后填写《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查意见书》(附件二)后,将草案文本提交公司总经办审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办审查内容为:
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统一,是否具备可行性,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总经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查意见书》(附件二)。
对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的,总经办可将文本草案退回起草部门修正。
被总经办退回的文本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正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二十三条起草部门将通过总经办审查后的草案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行政部法务室复审。
复审内容为:
文件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备,用语是否恰当,是否合符法律规定,是否和公司制度体系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行政部法务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填写《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查意见书》(附件二)。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部法务室将文本草案退回起草部门修正。
第二十五条文本草案通过审查,起草部门应根据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办、行政部法务室审查意见,制作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征求意见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审议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正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提交送审稿提请分管领导再审。
分管领导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由起草部门提交至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提交公司专题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需要外部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应积极邀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第二十八条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部门应根据审议要求,再次修正完善,提出修改稿,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审议。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草案文本经公司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要求需报送主管机关审查备案的,应报送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审议草案文本,参会人员应在《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议会签表》(附件三,行政部负责统一编号)上签名确认。
第七章发布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流程办理,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并由各起草部门提交最终的电子版本交行政部法务室核对无误后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三十三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需上传公司网站发布的,发布前应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的流程发布。
第三十五条已发布的规章制度,行政部应进行备案、存档,原件不少于3份,总经办和起草部门各存一份。
第八章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总经办。
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总经办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合并或变更的。
第四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四十一条修订规章制度可参照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每年一季度,由总经办、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附件一:
《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立项审批表》
附件二:
《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查意见书》
附件三:
《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议会签表》
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立项审批表
【】年第号
规章制度
名称
规章制度制定的
必要性
拟解决的
主要问题
当前的
现状
拟确立的
主要条款
起草部门
拟完成
起草时间
年月日
其他事项
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附件二:
《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查意见书》
【】年第号
规章制度名称
起草部门
立项编号
【】年第号
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总经办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如下:
审查人
行政部
(法务室)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如下:
审查人
附件三:
《XXXX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审议会签表》
【】年第号
文件
名称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能职责
汇总部门
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