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石油储备库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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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石油储备库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石油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2009.01·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能源战略需要,启动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从此开始了中国的石油储备建设进程。
为科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掌握石油储备库工程项目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指标,使之符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兼顾先进技术和工程投资、安全环保和财力物力、节能用地和经济规模,使石油储备库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编制本建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本建设标准是在总结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四座原油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函[2006]172号《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估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任务安排,本建设标准只适用于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石油库的建设形式有很多种,国内最常见和技术最成熟的是建在地面上的石油库,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还建有大量地下油库,其中地下水封岩石洞油库是数量最多的一种形式,如瑞典和韩国,其国家石油储备库主要是地下水封岩石洞油库。
地下水封岩石洞油库与地上石油库相比,在安全、环保、用地和投资等方面有一定优势,我国很多地区具备建设地下水封岩石洞油库的地质条件。
因此,国家发改委在制定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二期及三期规划时,提出二、三期储备库尽量采用地下储备库形式。
为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除包括地上石油储备库外,还包括了地下水封岩石洞石油储备库。
其它形式的油库,或因地质条件不具备,或因经济上不合理,本建设标准不推荐采用。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石油储备库工程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相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建库规模、形式及储油品种
第六条工程经验表明,油库总库容越大,单位立方米库容造价越低;从石油储备库作用来说,油库总库容越大,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石油供应紧张的能力也越强。
所以,世界各国的石油储备库规模都比较大,如日本的喜入地上石油储备基地总库容约有700×104m3,韩国最大的地下水封岩石洞石油储备库总库容约600×104m3。
我国第一期四座石油储备基地的库容分别为:
大连石油储备基地300×104m3,黄岛石油储备基地320×104m3,岙山石油储备基地500×104m3,镇海石油储备基地520×104m3。
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库总库容不宜小于300×104m3”。
由于资金原因,建设大规模的企业石油储备库有一定难度,故本建设标准允许“企业石油储备库总库容不宜小于120×104m3。
第八条“低凝原油”是指不需加热储存的原油。
国家石油储备库原油储存周期长,如果储存高凝原油,需要对油罐进行加热,这样将消耗大量热能。
为节省国家石油储备库的运营成本,降低能耗,制定本条规定。
第二节库址选择
第十条石油储备库依托现有的大型油码头、输油管网,可降低建设投资;企业储备库靠近石油加工企业,可便于向企业供油。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特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0~100年,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50年,中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20年。
本建设标准将石油储备库视为“特大型规模工矿企业”,故本条规定“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大于或等于100年设计”。
第十四条本条从地质和政府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方面规定了不适合石油储备库选址的地区和区段。
其中“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有国家级、省市级、县市级划分,在这些区域是否可以建设石油储备库,需要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本条是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制定的。
由于石油储备库的规模远大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的一级库规模,且性质比一般石油库重要,所以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比《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适当增加了距离。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如下:
1)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见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附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
3000-30000
4000-40000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
3000-30000
4000-40000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
3000-30000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
1000-15000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
3000-30000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
3000-30000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
3000-15000
400以下
3000以下
注: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实际使用本建设标准时,需要注意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准。
2)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国家铁路2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七条为了控制水封洞库及地面设施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相互影响,防止油品污染环境,节约用地等,本条规定了水封洞库及地上设施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本条规定与国家标准《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GB50455-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是一致的。
现对表2简要说明如下:
1地下水封洞库储油设施位于地下,受外界危险因素影响小。
洞室位于地下数十米的岩体内,有非常好的防护能力,即使遭受人为攻击,也不会造成油品大量外泄。
洞室气相空间可用惰性气体密封,这样就消除了洞室发生爆炸事故的危险。
即使保护措施不当,洞室内发生爆炸事故,由于岩石的抗拉强度大于10MPa,油气爆炸最大为压力为0.835MPa,洞室也不会遭到严重破坏。
所以,不需控制洞室与外部设施的安全间距离。
2水封洞库进、出油通过洞罐竖井,与油田采油井相似,所以本条文参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中的表4.0.7油气井与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中的自喷油井与各项的安全距离,并结合水封洞库的特点,竖井与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做了调整。
这样既节省了土地又保证了安全性。
3水封洞库有一定危险性的设施是竖井、油气回收装置和火炬,故本条给出了这三类特殊设施与外界设施的安全距离。
4其它与地面油库相同的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即可。
5水封洞库的竖井,油气回收装置、火炬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与国家同级标准对比,大致相同或相近。
6水封洞库与国家铁路2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
7火炬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等安全距离规定为80m~120m,是参照同级相关国家标准(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制定的。
8水封洞库与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倒杆事故。
据15次倒杆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偏移距离2m~3m的4起,偏移距离为半杆的2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大于1.5倍杆高的1起,本条限定安全距离1.5倍杆高。
9水封洞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主要考虑爆破石块飞行的距离。
10注
规定了水封洞库与其它水封洞库或地面油库毗邻建设时的安全距离,水封洞库与其它水封洞库毗邻建设时的安全距离规定是为了保证洞室结构安全;与地面油库相毗邻建设时,水封洞库的地面设施与地面油库的安全距离,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制定的。
第三节项目构成
第十八条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库外管道、行政管理区是石油库的主要构成内容。
石油库内各种建、构筑物,火灾危险程度、散发油气量的多少、生产操作的方式等差别较大,有必要按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经营管理等特点进行分区布置。
把特殊的区域加以隔离,限制一定人员的出入,有利于安全管理,并便于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石油储备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面积都不大,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条件下,将石油储备库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合并建造,既可减少油库用地,节约投资,又便于生产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地上石油储备库建设水平
本章第一节至第十节内容是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制定的。
这些规定内容体现了石油储备库的技术要求,且与工程投资有密切关系。
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做出说明。
第一节总图布置
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地上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制定的,但考虑到石油储备库的规模和重要性均大于一般石油库,本条规定的防火距离比《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略大一些,以加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本条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防火堤的设置要求
一本款规定“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公称容积”,意在将可能发生的油罐泄漏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但这样布置相对“严禁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公称容积的一半”占地增加约50%。
为节省用地和节约成本,本款还规定“当受条件限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少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公称容积时,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石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
”具体做法,需要因地制宜,采取恰当的措施,如:
降低罐组防火堤内地坪标高,在低洼处设置事故存液池,采用路堤式消防道,将事故油罐内油品倒向事故预留罐,封堵油库围墙处的各类出口等。
三土筑防火堤在结构强度、防渗漏、防火等方面优于其它形式的防火堤,缺点是占地较大。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是安全管理需要,内容与《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一致。
第二节储运工艺及管道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原油储罐的附属设备的设置要求。
一、二两款的规定内容是大型油罐需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相关国家标准都有类似要求。
三款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油罐内淤泥堆积,进而减少清罐次数。
第三节原油储罐
第三十四条大型油罐相对小型油罐土地利用率高,目前国内最大油罐容量可做到15×104m3,应用较多的大型油罐是10×104m3规格。
本节其它规定是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API标准制定的。
第四节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消防冷却水在扑救油罐火灾中的作用,是为油罐冷却降温,以保持油罐有足够的强度不坍塌,是一种重要的灭火手段。
一本款要求“储备库应设独立的自动消防给水系统”,是指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设置,理由如下:
石油储备库的生产、生活给水水量较小,而消防用水量较大却不常使用,合用一条管道造成大管道输送很小流量,水质易变坏;石油储备库的消防给水对水质无特殊要求,生活给水对水质要求较为严格;消防给水与生产、生活给水压力差别较大。
石油库区的生产、生活给水压力较低,与消防给水合用一个系统,生产、生活给水的管道需提高压力等级,这是不经济的。
二储备库选用的油罐都是大型油罐,若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所需要的水枪和人员很多。
对于罐壁高度超过17m的油罐(10×104m3油罐罐壁高度超过20m)用移动水枪冷却,要满足灭火充实水柱的要求,水枪后坐力很大,操作人员不易控制,所以本款规定“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三储备库的消防用水计算量决定消防供水系统的规模,本款的规定是按一座容量最大油罐发生火灾事故计算需要的用水量的,与相关国家标准(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的规定基本一致。
四本款规定“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应为4h”,与相关国家标准(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四十三条本款规定了储备库消防站内消防车的数量和规格。
设有固定消防系统时,机动消防力量只是固定系统的补充。
消防车的数量和规格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制定的。
第五节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款规定了石油储备库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原则,其中第一款和第三款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制定的;第二款是考虑消防人员需全天在库区驻守,且经常训练,用水量远大于库区生产和管理人员,故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中“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规定“库区消防队员用水量宜为200L/(人•天)”。
第六节电气
第五十六条本款规定了石油储备库供配电系统设计原则。
一石油储备库的生产电力负荷多为输油作业用电,突然停电一般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石油储备库最大生产电力负荷为外输原油作业,一般石油储备库外输原油作业频率较低,但一旦开启外输原油泵可能会运行较长时间。
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生产用电负荷等定为二级。
石油储备库的自动化水平要求较高,若油库突然停电,火灾自动报警、生产运行参数(压力、温度、液位等)自动检测等信息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因此本款规定“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二石油储备库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具有建设投资少、经营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等优点,故推荐采用外接电源。
但若石油储备库位于偏僻的地区,距外电源太远,采用外接电源在技术和经济方面均不合理,在此情况下,采用自备电源也是可行的。
第七节自动控制
第五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储备库自动控制系统设置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石油储备库工程建设应立足国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建设原则,与第一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4座油库的自动控制系统水平是基本相当的。
第八节电信
第六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石油储备库电信系统应设置要求,所要求设置的电话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络、有线广播、电视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和巡更系统,是保证石油储备库安全、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九节建、构筑物
第七十二条罐基础地基关系到油罐的安全,罐基础地基处理也可能占用大量资金,故本条对各种地基情况应采取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节采暖通风
第七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8中各类房间的采暖计算温度,是根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制定的。
第十一节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
第七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地上石油储备库各个设施的建设用地面积,其中罐区以80×104m3罐区和120×104m3罐区为基准单位,每40×104m3罐组(4座10×104m3浮顶油罐)或60×104m3罐组(4座15×104m3浮顶油罐)为一个递增单位,这样可适应不同规模的石油储备库。
各个设施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在总结第一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4座油库以及其它原油库用地面积情况得出的。
第七十七条石油储备库的生产、办公、生活等设施的建筑面积,是在总结第一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四座油库以及其它原油库各设施的建筑面积情况得出的。
其中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制定的。
第十二节定员和车辆配置指标
第七十八条人员编制指标参照第一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四座油库人员配置情况制定的。
其中消防系统的定员指标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定员指标制定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的车辆配置指标是保证石油储备库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车辆需要。
第十三节建设周期
第八十条本条是在总结第一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四座油库以及其它原油库建设周期基础上做出规定的。
第四章地下水封洞石油储备库建设水平
本章第一节至第八节内容均采纳自国家标准《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GB50455-2008的规定。
这些规定内容体现了地下水封石洞石油储备库的技术要求,且与工程投资有密切关系。
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做出说明。
第一节总图布置
第八十一条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与地面油库相比较增加了竖井、油气回收装置和火炬。
因此,表13规定了这三部分设施与其它设施之间的间距,其余的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1竖井与其它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的说明。
由于竖井类似于油田采油井,又比油井安全。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类似油库尚无发生火灾的先例。
防火距离参考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中自喷油井与其它设施的安全间距。
2油气回收装置与各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与国家现行同级规范比较是适宜的。
3火炬与各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相比较而确定的。
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根据国内外地下洞库的经验,距离洞罐地面投影50m以外建一般建筑物对洞罐不产生影响,200m以外打井取水对洞罐不产生影响。
水封洞库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基础较浅,建成后又没有什么振动,对储油洞室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可以建在水封洞库的上方地面。
但不可控的外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能建在水封洞库的上方地面。
经专题论证得出结论,对水封洞库的稳定地下水位影响半径一般不超过200m。
第二节储运工艺
第八十五条水封洞库洞罐的数量由洞库规模、储存油品的品种、储存方案(油品单品种储存还是混合储存)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每个品种不少于2座,主要从经济性和倒罐工艺两方面考虑。
经测算1座20×104m3洞罐和2座10×104m3钢罐工程投资基本相当,储存原油的水封洞库洞罐,还应考虑单罐容积满足一次单品种原油最大卸船量的要求,本条限定每座原油洞罐的容积不宜小于40×104m3,与地面钢罐比较,经济上是合理的。
第八十九条地下洞罐的储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水位法储油,另一种是变动水位法储油。
由于储备库库容较大(一般都大于100×104m3),采用变动水位法储油,洞罐出油时将需要大量的水进洞罐以填补油的空间;进油时又要排出大量的含油污水需要处理或储存,不但运行费用高,而且洞库所在地是否有能满足供水的水源也是很大的问题。
所以宜采用固定水位法储油。
第三节地下工程
第九十七条本条规定了洞室的设计要求,其中第三款是参照国内外已建的工程经验提出的。
第九十八条本条规定了施工巷道的设计要求。
一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口是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的重要前提。
二要求施工巷道底面铺设钢筋混凝土路面,其目的是为运输洞室石渣大型翻斗车的轮胎少磨损、路况好,有利运输。
三封闭施工巷道口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
第一百条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的设计要求。
水幕系统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水封洞库的水封压力长期稳定。
关于水幕系统的设置,目前学术上还存在争论,早期的水封油库一般都没有设水幕系统,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可靠性要求的提高,近期的大型水封洞库及LPG洞库都设置了水幕系统。
垂直水幕系统主要是为了防止储存不同油品间的油品互相运移。
但目前的研究还给不出一个确切的是否一定要设置的结论。
如果设计单位有把握不设水幕系统也能保证水封效果,也可不设。
水幕系统的具体做法是根据经验提出的。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规定了防水设计一般做法。
二根据国内外的防水经验,经处理后的日涌水量每100×104m3库容不宜大于100m3。
第四节消防设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水封洞库设操作巷道时,需要考虑操作巷道内管道、阀门、法兰等可能泄漏物料发生火灾时的消防。
所以除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外,沿操作巷道距离不大于60m及每座竖井口附近布置消火栓是合理的。
水封洞库是在稳定地下水位以下的岩体中挖掘的洞室,用来储存石油及其产品,由洞室组成的储油洞罐上部空间一般充满氮气,不能形成燃烧和爆炸条件,故对地下洞罐没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一般来说,水封洞库地上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仅有泵棚(房)、计量棚(房)、竖井口、油气回收设施和污水处理场的调节罐、除油等设施,为这些设施配备的消防系统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即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一般来说,水封洞库不设地上油罐。
同地上油库相比,水封洞库火灾危险性小,故可不配备专业消防车辆和专业消防人员。
第五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条规定是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制定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水封洞库的含油裂隙污水量,可根据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稳定污水处理效果和便于操作,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污水量和水质。
调节池容积过大造成占地和投资增加,过小则不能满足调节污水处理的能力,综合考虑调节池容积按洞库裂隙水5天的排出量较适宜。
第六节电气
第一百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