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382218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71.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docx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文档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

Inthenetworktransactionsystem,internettradingplatformprovidersareinthecoreposition.Thispaperintendtolocateadualroleasautonomicmanagerfortheinternettransactionplatformproviderinadditiontotheenterpriserole,throughcomparingitsmodewithstockexchangemanagementsmode.Andthearticledemonstratesthenecessityandpossibilityoftheidea,inorder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networkmarket.Keys:

Internettradingplatformproviders;Internettradingplatform;securitiesexchange;Theself-disciplinemanagement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内化为了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然而购物大潮过后,各种网购纠纷等“后遗症”开始频现,这集中暴露了信用信息体系缺失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不稳定性。

而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连接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处于网络交易的核心地位。

但由于目前网络交易平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责任不慎明确,因而作用也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所扮演的角色与证券交易所在在证券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本文试图对二者在运营模式、功能发挥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提出大胆的构想。

笔者认为应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定位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中的自律监管者,明确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使其成为新一轮社会改革的突破点。

、网络交易平台的运作模式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在线交易系统,买卖双方网络可能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交易的形式一般可分为三类:

BtoB模式:

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BtoC模式:

企业之间通过自己建立的或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CtoC模式:

个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进行货物和服务的交换。

其中,B2C和C2C特别是C2C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起着核心作用。

从卖家方面看,卖家如果想要在购物平台上出售商品,无论是“淘网”还是“淘宝商城”都必须首先要在该网站上注册成为相关会员,与之达成一个协议而从目前现实中的运作环境来进行交易就必须接受合同的内容。

从买家方面看,网络购物平台与买家也是因买家的注册购物行为而产生相应法律关系。

买家要利用平台购物,也要先注册为会员,与平台达成服务协议,通过接受另一款格式合同来享受平台提供的的网购服务。

此间,这网络购物平台和卖家形成的关系很类似即服务合同关系。

总之,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电子网络条件下为用户搭起虚拟的空间平台作为交易市场。

用户经过注册、认证进人这个虚拟空间,开展商品交易活动。

虚拟市场上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撮合或者电子撮合加买卖方的最后确认来达成商品的买卖交易。

与证券交易所运营模式的比较研究一)二者的相似性1.都是不直接进行交易的中立第三方,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进行证券交易,在整个证券市场中处于中立地位。

公司制证交所的中立性不仅表现它有独立的财产,表现为它有独立的营利渠道。

它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整个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是中立的,其本身并不参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

买卖双方通过注册成为会员,便可以得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而提供商从中赚取广告费以及卖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2.都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

证交所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各种服务。

包括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形成与公告价格,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维护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之间,在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形成相互竞争的态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亦是如此,它以其开发出的独特的计算机系统,顺应网络交易的需求,寻求买卖双方交易的促成,以此吸引交易者的加入,并以其服务水平与信用程度的高低来与同行业者进行竞争。

3.都在其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每个证券交易所都会制定交易规则来约束加入其中的交易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注册会员时,也会要求注册者同意其制定的规则,若注册者没有勾选同意,则不能注册为该平台的会员,不能在该平台内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如淘宝规则,合点都有监控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的条件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在设立和服务内容方面存在差别,但二者的运营模式极其相似。

然而二者更重要的相似点是:

网络交易和证券交易都是非面对面的交易,因有都亦都具备着监控交易凭他信息发布的有利条件。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之一便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此其所具备的条件毋庸置疑。

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拥有控制网络交易过程的技术系统,也有条件对对销售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详细程度作出严格要求,或在发现信息违法是予以删除和补救。

证券交易所对在其提供的交易场所内产生的交易信息具有一手的掌控能力,使其具有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不可替代的地位。

笔者据此设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也可发挥进行自律管理的作用,对网络交易信息进行审查过滤,促进网络交易自治规则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呢?

若能如此,必将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的建立作出贡献。

为了验证这一设想,有必要先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模式进行介绍。

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1.自律管理组织从全球范围看,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现实状况,从市场实践们在界定交易所的法律性质时,首要的答案是将之定位为“自律管理组织”,这是证券交易所最主要的法律属性。

2.营利性的企业组织交易所的法律属性,除了自律组织的身份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其属于企业组织,交易所的经济本质更多地被看做企业”。

从全球范围看,20世纪90年代之后,伴随证券市场的日益竞争,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和管理理念确实越来越类似于标世界主准的企业,世界主流交易所纷纷实行公司化改制,变化为以营利为重要目的的商业组织。

伴随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流交易所更多地作为竞争性企业而存在,能否降低企业运作成本,特别是交易成本,成为交易所保持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

二)证交所自律管理的双重属性自律管理作为一项行为和职能,对交易所而言,究竟是享有一份权利,还是在执行一项权力。

这个问题,并非纯粹的理论思辨,而是涉及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属性判断,进而影响对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规制及制度安排。

一个基本的差异在于,依照法制基本原理,就权利,通常奉行私法自治,法律的任务在于保障权利自由,而对权力,法律通常给予制约,以防范滥用。

我们认为,自律管理之于交易所,具有双重属性,即其同时具有权利和权力的特质。

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早于政府、行政监管出现前,排斥政府对自律管理的干涉和介人。

因此,相对于国家权力,交易所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实行自律管理,是一项固有权利。

因此,自律管理是交易所这个组织体以及其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证券冏等市场主体自我管理权利的延伸,是市场主体自治的拓展。

交易所自律管理既然具有权利属性,又为何具有权力特征?

权力体现着一定主体的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以多数人的服从为基础,以强制为后盾的有组织、有系统的约束力和支配力。

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权力属性,是相对于会员公司、上市企业等市场参与者而言,交易所对之实施监督、管理,带有权力的基本特强制性。

证券商一旦加人或同意交易所章程,或者与交易所签署市场使用协议成为市场参与人,上市企业一旦与交易所签市场规则之义务,作为自律共同体的交易所,因此取得了监督管理会员、上市企业等市场主体之权力。

上市企业或者会员一旦违反规则,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动用处罚权力,正是这些处罚,集中体现了自律管理的权力属性。

四、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自律管理地位的制度设想通过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及其自律管理行为定性的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还需要相关的制度支持。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预对整个交易平台的信息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如同证券交易所有进行停牌的权利,公示的权利等。

但是作为自律管理,其管理权的权源并不应该来自政府的行政授权,而应该来自于愿意加入到该交易平台中的交易者。

并且,赋予平台提供商怎样的管理权,如何实施该项权利,应由所有成员与提供商共同商定。

目前,交易者仅通过注册会员的方式成为平台提供商的成员,提供商制定的规由平台提台提供商通过一定的机制,共同制定自治管理的规则,供商实施。

(二)弓I入中立第四方,解决纠纷,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管理平台如前所述,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是普通货物和服务,由于这些销售对象纷繁复杂,其中又夹杂着商家的营销策略,提供商作为普通企业,既没有相关的技术经验,也没有完成这项工作所需要的财力,来对每一个成员所公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前的实质审查。

因此笔者建议引入中立的第四方,进行时候纠纷的解决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社会分工的一般原则:

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士来完成。

民商事仲裁机构作为专门处理民商事经济纠纷的专业性机构,完全有能力开展对交易主体身份的实质性审形式性审查之后,可以要求用户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注册为卖家的用户愿意选择仲裁,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将形式审查所获资料披露给中立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再对该用户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后将结果反馈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由其在用户的网店中加注“仲裁直通车”标志。

同时,因为已经通过了实质性审查,法律主体身份明晰,而且又有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卖方的信用评分可以大大增加,信用度可以提升几个级别。

这会大大增加商家竞争的祛码,帮助它在商家林立的网上交易平台中生意兴隆。

而对于买家而言,也可以自愿选择到直通车”标志的商家进行交易,就意味着同意了仲裁纠纷解决方式。

这个制度设计一举两得,既可以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又可以促成交易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政府的适当干预必不可少正如政券交易所的运行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必须要由政府之手对其进行宏观上的监管一样,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繁荣,也同时离不开公权力的适当介入。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私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难免受到市场本身所存在的缺陷的影响。

当然,公权力的干预需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否则便会适得其反。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制定出来的台提供商和其成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自律管理地位的可行性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一线网络交易的管理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平台提供商参与一线交易,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第一手的信息,拥有这些信息是进行网络信息管理的前提条件。

其次,网络交易平台由销售商等市场参与者参与和实施自律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网络市场交易经验;其从业人员,相对于政府机构的职员,更为熟悉网络市场的环境,了解所管理的活动,知道如何采取合适的措施。

再次,平台提供商掌握者追究违规者责任的充分的证据。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进行自律管理的动力。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动机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并执行规则,因为这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及平台交易参与者能从中获取利益。

为维持市场声誉,保持市场竞争力,交易平台提供商会自愿、主动地实施自律管理,以营造公平、有序、富有竞争力的市场。

自律管理实质上是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自我管理,被管理者同时也是管理的参与者,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容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充分理解,因为其遵守的规则是自己或者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制定的,其意志和利益已体现其中,因而愿意自动遵守。

注解苏添: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布莱恩R?

柴芬斯:

公司法:

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413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