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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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制度管理控制表
制度
名称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制度
编号
WLAW0300-2017
版本
新订
/修订
编写
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度评估时间
2009
修订
胡春林
谭文胜
顾正兴
2009.3.13
2010.2
2010
修订
郭放平
谭文胜
张辉林
2010.5.4
2011.2
2011
修订
郭放平
熊立新
顾正兴
2012.4.17
2013.4
2013
修订
郭放平
蒋雅林
谭文胜
邓志华
2013.12.4
2014.12
2016
修订
陈冬勇
蒋雅林
谭文胜
姚小彦
2016.6.3
2017.6
2017
修订
陈冬勇
雷晓斌
谭文胜
徐树彪
2017.12.23
2018.12
本次
修订
原因
按照集团公司新修订发布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修订本制度。
本次
修订
主要
内容
1、明确了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的要求、新增了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内容、完善了从严从重惩处的要求、细化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内容、建立了事故整改促进机制、提出了安全生产约谈的要求和程序、建立了受处罚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意见反映渠道和申诉渠道。
2、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事故事件行政处分责任追究提请公司党组会议审议的职责调整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调整、补充纪检监察部门在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的职责。
补充了工会部门受理安全生产惩处申诉复查的职责。
3、补充了“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电投安环<2016>474号)”中有关经济处罚减半的相关要求;补充了确保责任人在受到扣除薪酬收入的惩处后,其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解释
部门
安全质量环保部门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一、目的
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做到奖惩分明,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环境污染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惩方式
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一)公司对安全生产的奖励按《安全稳定专项奖金实施办法》执行;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年一次申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条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三)对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进行考核。
(四)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经调查认定(含内部认定),公司员工负有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监管责任等)的生产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考核细则,并对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奖惩职责划分
(一)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2.提出公司安全稳定专项奖分配和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建议。
3.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对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会同监察部提请公司党委审议,并按职责权限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5.组织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6.按照“一票否决”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各类评优评先的意见。
7.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安全惩处申诉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二)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督促所管理领域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的落实。
2.督促所管理领域各单位建立落实对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安全责任追究的机制。
3.对所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参与公司安全稳定专项奖和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工作,参与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审核工作。
5.参与对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对事件中的专业技术内容负责。
6.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安全惩处申诉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三)公司监察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参与对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对涉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门提请公司党委审议。
2.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调查处理结论,决定是否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调查。
3.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安全惩处申诉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4.按职责权限落实党组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落实确定的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和涉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项,督促落实事故事件单位其他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
2.确认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3.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安全惩处申诉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五)公司工会工作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民主监督。
2.受理事故事件单位安全惩处的申诉,负责成立复查组,并组织复查工作。
(六)各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按照不低于上一级规定精神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规定或细则。
2.提出对本单位内的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3.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4.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故事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公司处理的事故事件中除本单位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责任追究。
5.组织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初选和申报工作,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安全惩处分为行政惩处和经济惩处,行政惩处包括: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1.批评教育包括提醒约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
有关安全约谈的要求执行附件1《安全生产约谈细则》。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为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二)各类安全事故事件行政和经济惩处标准见附件2。
事故事件单位党委书记的经济惩处,按照同奖同罚的原则,比照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对安全事故事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由各级党组织按党政同责、以责论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发生时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形势或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部分事故事件责任人和经认定对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发生的事故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实行从严从重惩处。
有关要求执行附件3《从严从重处理细则》。
(四)已发生事故事件的单位,如到年底不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事件,对相关责任人的收入扣减部分减半考核,如在次年再次成为责任人,追补考核上年减半的部分;同时应确保责任人在受到扣除薪酬收入的惩处后,其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不得再担任公司同行业企业的行政正职、副职;发生较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5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同行业企业的行政正职、副职。
(六)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见附件4),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提醒约谈、警告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责令立即整改。
未按要求予以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七)公司对下列在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工作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存在重大隐患,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隐瞒不报且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上级督办的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整改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仍然强令生产、施工、作业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6.对重大隐患不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在建工程、生产技改和检修外委项目,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事件,且发包方安全职责履行到位的,可降低一个考核等级进行处罚,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从其规定。
(九)设备、设施由于设计、制造、施工等存在较大缺陷且目前状况下无法根治的,在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构成一般及以上事故,且抢修组织有效、及时的,经核实批准,可降低一个考核等级或免于责任追究。
(十)政府部门、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事故惩处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起事故不重复处罚。
(十一)公司对积极认真落实事故事件整改措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提前解除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的措施,促进事故事件整改。
有关要求执行附件5《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整改促进机制》。
(十二)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公司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有关规定进行。
六、安全黄牌警告
(一)凡存在以下行为、事实,对该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警告期限12个月):
1.该单位1年内(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类障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2.该单位在事故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欺哄瞒报、谎报。
(二)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单位的处罚:
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警告期内取消该单位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荣誉称号、安全生产奖项的评奖资格;在警告期内,其单位负责人不得申报和被评选各类荣誉称号。
(三)安全黄牌解除
1.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警告期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且经认真检查、整改有较大改观的,按照规定的期限期满后,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整改促进机制》要求提出申请,经鉴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做出是否解除安全黄牌警告的决定。
2.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警告期间,若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根据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提前解除安全黄牌警告的决定,但提前期最多不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半。
七、安全惩处的申诉
对根据本规定做出的惩处决定,责任人认为不适当的,可在接到惩处决定通知后15天内逐级通过工会工作部门反映。
工会工作部门应协调人力资源、专业管理、安全监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报请公司党委议决。
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在考核与评比年度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实施“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1)发生本规定所列的一类障碍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件;
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
3)在安全生产上受到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和行政处罚的;
4)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公司各部门在组织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活动等事宜时,应征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意见。
对参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必须予以否决。
九、有关事故定义说明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具体见附件6。
十、附件
1.安全生产约谈细则
2.各类安全事故事件行政和经济惩处标准
3.从严从重处理细则
4、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5.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整改促进机制
6.事故事件划分标准
附件1: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
一、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单位领导、有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的问责谈话。
一般以约谈下一级为主,必要时,可跨级约谈。
二、安全生产约谈分为提醒约谈和警告约谈两种。
提醒约谈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警告约谈原则上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也可委托安委办主任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约谈的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工作部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组织进行提醒约谈:
(一)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或者在隐患暂不能消除前,未采取安全与应急措施的;
(二)未执行和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经要求仍不落实的;
(三)不认真处理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
(五)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应当进行约谈的情形;
(六)公司安委会认为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组织进行警告约谈:
(一)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对集团公司、公司及地方政府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经要求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四)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的;
(五)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应当进行约谈的情形;
(六)公司安委会认为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发生事故事件后,集团公司已组织进行“说清楚”和约谈,或公司已组织进行“说清楚”的,不再进行约谈。
六、约谈程序:
(一)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有关约谈事项,提出需汇报和说明的事项(表1);
(二)被约谈对象按照要求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材料分送参加约谈的领导及相关部门;
(三)被约谈对象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公司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进行说明;
(四)公司就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被约谈对象就落实有关要求作出承诺;
(五)约谈结束后,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形成约谈纪要,分送参加约谈的有关部门和被约谈单位;
(六)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约谈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两周内,以书面报告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七、根据约谈情况,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可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八、约谈所形成的材料,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留存,并作为进一步督促所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重点依据和参考。
九、经安全生产约谈后,仍不落实约谈有关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约谈通知单
表1
被约谈
单位
单位名称
约谈岗位
约谈类型
约谈背景
约谈主题
需要准备的材料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通知发出人
通知接收人
姓名
电话
时间
通知起草人:
批准人:
附件2:
各类安全事故事件行政和经济惩处标准
事故事件考核等级
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
事故事件单位部门、分部负责人
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事故事件单位其他负责人
事故事件单位其他人员
公司分口负责部门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0%
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扣罚上一年年收入40%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0%,其他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40%
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0%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40%
直接责任者所在作业班、分部、部门人员分别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0%、25%、20%,其他人员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0%,其他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20%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其他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
较大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40%
记过至记大过,扣罚上一年年收入20%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40%;其他负责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20%
降级至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40%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20%
直接责任者所在作业班、分部、部门人员分别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8%、15%、12%,其他人员扣罚上一年年收入9%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其他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其他负责人警告约谈至警告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
一般事故
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0%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0%;其他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0%
警告约谈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
直接责任者所在作业班、分部、部门人员分别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8%、5%,其他人员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约谈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其他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醒约谈至警告约谈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其他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
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事故、一般铁路交通C类事故,群体轻伤、恶性误操作
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
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其他负责人警告约谈至警告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
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5%
提醒约谈至警告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8%
直接责任者所在作业班、分部、部门人员分别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3%、2%,其他人员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
其他一类障碍(含人身轻伤、新增职业病)、一般铁路交通D类事故
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
提醒约谈至警告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约谈至警告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其他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
提醒约谈至通报批评处分,扣罚上一年年收入10%
扣罚上一年年收入5%
直接责任者所在作业班、分部、部门人员分别扣罚上一年年收入3%、2%、1%,
集团公司通报批评且影响恶劣的;集团公司和公司检查发现的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违章及其他性质严重的问题;每次扣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0元。
一类障碍事件中涉及公司内部两个单位,负次要责任的单位考核等级在原考核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其他一类障碍(含人身轻伤、新增职业病)、一般铁路交通D类事故的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定义为该考核等级经济处罚的一半。
有关说明:
1.事故事件单位部门、分部负责人:
指事故发生单位的二级机构(公司三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助理,包括发生事故单位分部负责人。
2.事故事件单位(含部门、分部)、公司分口负责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分别指事故单位(公司二级机构)、公司分口负责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责任划分后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附件3:
从严从重处理细则
一、为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惩戒警示作用,公司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安全生产形势或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事故事件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二、“从严从重”的定义
(一)从严:
按本规定中相应事故事件处分规定的上限处分相关责任人;
(二)从重:
根据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和需要,按高于本规定相应处分的上限处分相关责任人。
三、从严从重处理的对象: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部门(分场、车间、班组)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和事故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重点关注事故事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从严从重处理结果。
四、从严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从严处理的情形:
1.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较大事故:
(1)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2)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存在迟报、漏报事故事件行为,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总监、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按同一事故事件等级规定上限进行惩处。
(二)从重处理的情形:
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质严重的其它一般事故:
(1)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相关单位1年内(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类障碍,按一般事故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惩处;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惩处。
3.存在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或事故发生后阻碍调查、擅离职守,对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总监、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按上一事故事件等级进行惩处。
一类障碍或非停事件存在谎报、瞒报、阻碍调查、擅离职守等行为,加重一级扣除责任单位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的安全考核分。
4、发生性质严重的一类障碍或其他性质严重的安全事件,按照考核等级标准顶格进行惩处。
五、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根据内部调查认定的结论,在发生事故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做出从严从重处理决定。
六、本细则所称“性质严重”,是指存在以下情形:
(一)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
(二)故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规程;
(三)集团公司、公司针对当前问题提出专门要求后执行不力;
(四)对集团公司、公司其他单位已经发生的事故事件不认真吸取教训,导致出
现同类事故事件;
(五)发生锅炉炉膛爆炸、汽轮机(燃气轮机)轴系断裂、汽轮机大轴弯曲、汽
轮机(燃气轮机)断油烧瓦等典型电力事故;
(六)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事故;
(七)发生水电厂(站)大坝垮坝、非超标洪水情况下漫坝及水淹厂房、贮灰场
垮坝;
(八)集团公司、公司认定为“性质严重”的其他情形。
附件4
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