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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比较相关资料

中外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比较研究

一、科技资源共享的基本制度概述

定义、范围、基本情况、重要性

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本质是什么呢?

本文认为是在企业科层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市场,或建立科技资源混合配置方式的一种合约及其治理机制。

H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企业(科层组织)的产生是为了节约市场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把市场配置资源转变为企业的计划配置资源;但企业的规模又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企业内部有组织成本,企业和市场的边界就是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的权衡结果。

事实上,企业和市场之间的边界是难以界定的,其需要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的相互比较。

不仅是因为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难以衡量,还因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传统、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也有很大影响。

如在欧美个人主义的世界和大陆型国家集体性倾向的世界,企业的边界是不同的。

正式、非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决定一个交易是倾向于采取科层治理,还是市场治理。

除此之外,企业和市场、就如计划和市场一样,二者是相伴而生的。

在一个组织内部,同时存在科层制的计划治理和市场治理。

虽然,关于组织是否存在最优规模存在争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满足效率的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是将市场的一部分资源和职能集中来实施科层计划治理。

由于组织的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且单个经济组织从纵向来看可能存在着最优的组织规模。

那么当组织规模达到一定程度,难以再有效扩大的时候,必须利用其它方式进一步实现组织效率,那么这就是经济组织之间的组织。

所以,利用市场合约将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内部的一些资源和职能再提取出来,用市场机制去重新配置,形成科层制的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混合配置机制,如:

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中间组织,以使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继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提高,即是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本质。

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变迁

政府在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在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作用的边界如何?

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发生。

根据戴维斯和诺斯的研究,制度创新的过程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对已提出的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施制度创新。

由前文分析,科技资源共享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完全靠市场提供,供给必然不足。

因此,根据科斯、诺斯、拉坦和林毅夫等人的制度变迁理论,我国的科技资源共享制度须采取政府主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在制度变迁的第一阶段,由于市场动力不足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政府首先自己要意识到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意义,充当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

第二个阶段,政府有责任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也就是政府有责任培育科技资源共享主体,即科技资源共享的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仲裁机构。

当然政府自己的相关行政机构可以充当交易争端的仲裁和解决机构。

此外,政府还要大力培育NGO、NPO组织等社会第三域组织。

这也就是为什么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分别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构建了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础。

《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该条明确了公开和共享的科技资源的范围,规定了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渠道,确立了推进资源共享的职能部门。

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是科技资源共享的重点。

第三阶段,当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深入人心并开始有效实施之后,政府应急流勇退,只起规划、引导、服务和监控作用,让第二行动团体的科技资源共享交易主体,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只手”的作用下自发进行资源共享。

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是内生(自发演进)的,还是外生(外部移植)的有效呢?

目前结论是有争议的,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前者可能不适应组织本身的非正式制度而造成制度的“水土不服”,后者虽可以解决制度的适应性问题但靠自发生成而速度太慢,现实中的制度变迁多是外部植入的人为设计和内部自发演进相结合。

新、旧制度经济学家都认为制度的形成有两种途径:

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

实际上,人类历史制度变迁是两种制度形成过程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以渐进式为主,并反复强调制度变迁“是完全连续的,是渐进式的”。

而另外一部分新制度经济学家如林毅夫等人比较倾向于后者,认为制度的外部植入和人为设计有助于弥补制度的不足,加快制度的演进过程,纠正制度的路径依赖现象等作用。

对于一个特定的科技资源共享的后进地区,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可以采取自发演进基础上的植入设计方式,并将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

在制度的审慎设计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又要考虑到本组织的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演进因素,以达到二者之间的相适应。

具体说,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政府部门、区域经济组织和市场组织应同时发挥作用,其中政府可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和区域组织应运用市场机制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采集和生产共享信息的投入、平衡资源共享与资源产权保护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基于此,科技资源共享制度设计的有效路径如图

图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变迁的路径

(科技资源共享的法律、制度分析与制度变迁,崔迎科,刘俊浩,崔登峰)

二、国外科技资源共享

1、自然科技资源

自然科技资源一般指经过长期演化自然形成(如化石、岩矿)及人为改造(包括收集、整理等)的、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为人类社会科技与生产活动提供基础材料,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的重要物质资源。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出的自然科技资源主要包括植物种质、动物种质、生物标本、岩矿化石标本、人类遗传、微生物、实验材料、标准物质八大类资源。

(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王运红)

自然科技资源是指经过自然界长期演变形成,并经过必要的人工处理,对社会科技活动具有广泛的、重要的和潜在用途及重大价值的自然资源。

它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分布的区域性:

自然科技资源在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每类(种)资源具有其特定的分布区域。

(2)不可再生性:

无论因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导致自然科技资源消失,都无法使其还原并恢复原有的性能。

(3)资源属性:

为原始创新、人才培养、获得知识产权、人类认识自我和认识自然以及全社会进步提供原材料。

(4)商品属性:

具有使用价值和通过加工改造或利用后产生价值的两重性。

(5)社会公共功能属性:

资源属国家所有,为全社会共有财产。

自然科技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应用极其广泛。

本文根据科技部有关政策文件,遵循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把自然科技资源分为三个方面八类领域:

即涉及生命资源的生物和人类遗传资源,其中生物资源包括动物种质资源、植物种质资源和微生物菌种资源;没有生命的标本资源,包括岩矿化

石标本和生物标本资源;人类科学技术活动所需要的专用材料,包括实验活体材料和标准物质两类资源。

在我国“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子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过程中首先把以下三个领域八类资源纳入了建设范围:

一是有生命的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

生物资源包括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和微生物菌种资源三类资源;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体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

二是没有生命的标本资源,包括岩矿化石标本和生物标本两类资源。

三是人类科学技术活动所需的专用材料,包括实验材料和标准等两类资源。

实验材料包括专用细胞、专用微生物、实验动物、培养基等;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及标准件等。

2.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概念及分类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要是指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政策调控和法规体系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自然科技资源的共建、共营及共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共同提升。

从共享对象来说,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可分为信息共享与实物共享。

信息共享的主要对象是自然科技资源实物的护照信息、分析鉴定信息及其它与资源描述评价相关的数据资料。

实物共享的主要对象是自然科技资源实物本身,有些资源可以反复多次共享;有些资源只共享一次就失去其应有的利用价值或彻底消亡,对这类资源需要进行持续地扩繁或复制。

从共享方式来讲,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要有两种类型:

无偿共享和有偿共享。

无偿共享主要是指国家财政支持收集保存的自然科技资源,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资源,原则上实行无偿共享。

有偿共享是指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合法收集保存的自然科技资源,在国家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实行有偿共享,即在合理的定价原则下,资源拥有方以收取费用为前提,向使用者提供资源。

1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的现状与特点

要了解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研究一下国外发达国家,以及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工作开展得较早的国家,他们是如何运用政策法规、条例等促进资源的共享,保护、平衡共享中的各方利益。

因篇幅所限,本文只选择了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生物标本资源和实验动物资源四类资源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并且只

针对典型的政策、国际公约等予以分析。

1.1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的现状分析

关于植物种质资源的国际条约较多,而且很多国家针对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植物种质资源的主权、转让、利益分享、品种权保护等方面。

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共享也已经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如: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性物多样性公约》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义务的同时,强调了“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

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了《植物种质搜集和转让行为国际准则》,目的是促进遗传资源的合理搜集和可持续利用,防止遗传侵蚀,保护种质捐献方和搜集方的利益。

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93年通过了《国际粮食和农业遗传植物资源约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关于获取植物农业生物多样性事项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

随着2001年有法律约束力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遗传资

源委员会及国际条约领导机构已经开始研究其准则的地位。

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150多个国家参与制定了“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

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的动物保护法,如日本的《爱护动物管理法》(1973年)、英国的《动物保护法》(1911年)、比利时的《动物保护法》(1975年)、泰国的《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1960年)、韩国的《动物保护法》(1991年)等,这些法律主要规定了本国稀有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印度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巴西的《暂行条例》、欧盟的《农业遗传资源的保存、评估、收集以及利用法规》等中包含了部分与动物种质资源共享的相关条例。

与动物种质资源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各个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协议,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

长期以来,国际上非常重视对动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目前国际上有近百个与动物种质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但与植物种质资源不同的是,国际上较少针对动物种质资源

的收集与利用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对动物品种权保护也没有专门的立法。

生物标本作为研究自然界和人类进化的见证者,主要为生物分类学的研究提供基础。

而分类学领域的研究又集中在极少数国家的科技机构中,因此整个社会对生物标本的共享需求是有限的,针对生物标本资源的专门立法就更少。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制定了涉及生物标本的政策和法规,如美国的《博物馆财产管理法》和《研究标本法》、澳大利亚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1986年)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修正案》(1998

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1950年)和《日本博物馆法》(1951年)等,各标本收藏机构自己制定的规则是有关生物标本共享最直接的规则。

国外对实验动物的立法,目前很多国家均颁布有不同形式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文主要体现在约束和保护实验动物以及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方面,而对于实验动物的共享则相对较少。

如美国在1978年颁布的《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定期修订出版的《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指南》等,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针对实验动物共享进行专门立法。

有些国家发布的指南(指导原则)中涉及资源共享问题,有些国家主要利用资源保存

机构的转让协议等形式规范共享行为。

其中,涉及实验动物共享的国际公约的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制定了一个濒危物种名录,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这些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从而使该公约成为打击非法贸易、限制过度利用的有效保障。

该公约还要求各国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实行许可证/允许证明书制度,建立有效的双向控制机制。

1.2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中共享政策的特点

通过对国外有关政策法规的收集与整理分析,可看出国外发达国家自然科技资源的立法有如下特点.

(1)由于具体每一类自然科技资源在有关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地位不同,不同国家对每一类资源的管理采取的政策、法规差异较大。

(2)发达国家高度重视资源的搜集、保存和利用。

这些国家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在世界范围内搜集尽可能多的资源,进而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对其加工、改造、利用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知识产权,通过垄断新技术、新发明获取超额利润。

同时利用先进技术,将其他国家的资源加以改进而获得专利,反过来限制资源所有者的使用权,从而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资源的共享立法上更强调利用。

}3)发展中国家则更重视对本国资源的保护,往往从防止资源流失的角度来制定严格的资源搜集和共享利用规则。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规中,很详细地规定了国外人员及组织对本国资源使用权限,这也和当前很多发达国家采用各种政治、经济、技术手段搜集、攫取发展中国家自然科技资源的情况有关。

}4)对某些领域的资源管理,国外很少采取立法的形式。

尽管立法带有强制性并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但是对共享的约束与管理主要采用制定技术标准、指南等形式,并以此指导和规范本领域资源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2、科学数据

科学数据是人类社会从事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原始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遥感数据、统计数据、研究数据以及相关的元数据和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具有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

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最基本、最活跃、影响面最宽的科技资源和一种战略性资源,它对于科技创新具有显著的基础支撑作用。

(国际科学数据共享研究,江洪1,2钟永恒2)

1科学数据特征

科学数据是具有明显潜在价值并可在广泛应用中得以增值的巨大社会财富。

显然,科学数据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对科学数据使用的需求,科学数据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除了具有一般资源的价值属性外,还有着与其它资源不同的特征。

(1)科学数据需要长期积累,其准确性系统性是科学数据所具备的基本特点。

人类科技活动产生并长期积累着科技数据,它又可以按照社会的多种需求提供或可能提供系统的、足够的数据。

(2)科学数据是需要保证不断的更新和补充,不同的研究人员产生的研究数据通过可共享的数据管理,使得数据更加完善,也更加可靠。

(3)科学数据数量巨大,海量数据通过一些人为调控后,其提供的质量、产品形态及其存储与传输方式都会更利于使用,而且,其价值的实现与开发者的能力和方法密切相关。

(4)科学数据具有更为特殊的非排它性,即科学数据的应用不限于本专业、本领域,可为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去挖掘各自所需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等不同的知识。

(5)数据可以无限制复制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会因为满足某人、某时的需求而影响他人对其的需求。

科学数据这些共享特性的充分发挥,将使其效用价值倍增。

不难看出,科学数据应该共享,其共享的逻辑起点是它的资源属性。

科学数据只有在广泛应用过程中,才能实现数据拥有者对其获取最大效用的追求。

同时,又可在应用过程中衍生出满足更高层次需求的新数据,使得这一社会广泛需求的公共物品面向全社会共享的行为变得复杂[4]。

建立健全符合客观规律的共享机制,会使科学数据的这种特殊社会资源得到高效、有序的管理,更加合理地更大效率地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国际科学数据共享研究,江洪1,2钟永恒2)

2 欧美国家的科学数据共享

国外的科学数据共享发展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可以说是科学数据共享的先导者。

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科学数据积累迅速增加。

据估算,数据库总量一直占据全世界总量的一半以上。

到1975年,美国开发了177个大型数据库,主要服务目标是政府决策和政府启动的重大科研项

目[5]。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作为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时代的一项基本国策,通过数据的流动和应用激励美国经济的发展,确保美国在21世纪信息时代科技和综合国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6]。

2006年7月美国科学基金会发表了“21世纪科学信息化基础架构(NSFScyberinfrastructureVisionfor21stCenturyDiscovery)[7]”的报告,报告指出“在未来,美国科学和工程上的国际领先地位将越来越取决于在数字化科学数据的优势上,取决于通过成熟的数据挖掘、集成、分析和可视化工具将其转换为信息和知识的能力。

”因此,他们在国内机构层面、国家层面及国际层面上采取一系列的行动计划,目的是准备建立全球性的科学研究数据的公共访问机制,

为美国科学研究和经济建设服务,并保持美国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2000年,英国政府提出了《e-Science计划》[8],总经费2·5亿英镑。

建立了e-Science中心,随后又扩展了一批专业优势中心。

同时还支持了一批e-Science项目;开发通用网格中间件;促进技术辐射和国际合作。

e-Science的第二阶段为2003-2006年。

计划继续支持已有的e-Science中心。

为了加强数据方面的工作,还成立了一个全国数据管理中心。

2004年,英国财政部、工贸部和教育部发布了《科研与创新投资框架》(ScienceandInnovationInvestmentFrame-work2004-2014)[9]。

2007年3月,发布了研究报告《发展英国科研与创新信息化基础设施》(DevelopingtheUKse-infrastructureforscienceandinnovation)[10]。

提出数据资源数字化长期保存与共享建设规划,重点要建立大规模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报告指出:

英国知识经济的增长十分依赖于对研究人员的持续支持,特别是他们和产业界的合作,以及世界领先的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

国家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e-infrastructureforresearch)为英国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至为关键的基础平台,不仅支持了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且也为转移知识和创造财富提供了新的可能。

报告重点强调了科学数据建设国家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关键问题,包括:

科学数据和信息的产生,数据的保存和管理,数据的查询和导航,虚拟研究团体,网络、计算和数据存储设施,AAA(认证authentication、授权authorization和核算accounting),中间件(middleware)和数字版权管理。

重点关注科学数据如何为更广泛的科研人员和产业服务的问题。

欧盟在2002年,发表了《迈向信息社会:

原则、战略和优先行动》布加勒斯特宣言(TheBucharestDeclaration),提出对公共科学数据、公共当局持有的信息开放共享的公益性共享原则和指导思想[11]。

欧盟信息基础设施咨询工作组e-IRG(e-InfrastructureReflectionGroup),成立于2003年12月,目前由29个欧洲国家的国家代表和欧盟代表组成,其任务是在政策、咨询和监督的层面,包括技术和管理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和管理模式的建议,以便在欧洲范围内经济和方便地共享信息化资源。

(国际科学数据共享研究,江洪1,2钟永恒2)

3、大型科学仪器

1我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现状

1.1地域分布不均匀,资源配置不合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投入不断加大,特别是在“211工程”、“985项目”等支撑下,国家对高校大型仪器的投入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数目急剧增加。

如清华大学在1998年以后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已有160台

[2];中国地质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也有100余台。

自1984年我国始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始,现已建成近20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基本上覆盖了我国基础研究的大部分学科,在许多领域我们国家的实验室建设已经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

但总体而言,国家的大型仪器设备多数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且还存在明显的院校差异、地区差异。

教育部重点投入的“211”、“985”项目学校只是全国高校的很小一部分,且重点院校大多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及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十几个大城市,而欠发达地区高校乃至地区仪器设备资源严重匮乏。

1.2开发程度不高,使用效益低下

由于缺乏科技资源投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协调管理,以及有效的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导致有限的仪器设备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开放程度不够,使用效益低下。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高校价值4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不满800小时的约占48%,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约占三分之一;而作为西部规模最大、机制最完善的大型科学仪器基地——重庆,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率不足25%,为世界罕见[2]。

1.3重复购置严重,资源浪费明显

由于信息不畅、管理体制不合理,开放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导致一些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重购置轻管理和封闭使用现象。

同时区域隔离和条块分割明显,缺乏统筹规划,特别缺少科学仪器集群建设的规划,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够。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当一批大型仪器设备购进后只限本单位使用,形成了“单位或个人所有制”的封闭形式,不利于仪器设备的充分利用和实现资源共享。

1.4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长效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方面,各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尚未配置与共享服务相对应的专职管理机构,在操作层面无法满足长效管理和系统服务的要求。

由于各使用部门可以无偿占有和使用,尚未形成与开放共用的要求相适应的评价、考核与长效激励机制,实验技术梯队的体制、管理、培训及稳定性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缺乏大型仪器设备设施维修服务的相关管理体系。

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开发和维护等工作缺乏主动性,不利于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化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内外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对比研究,杨桂芳,陈正洪)

高校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的发展历程

我国高校大型仪器公共平台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许多重点高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引进现代化的分析测试仪器,建立了分析测试中心,实行大型仪器

“专管共用”

[2-3]

多年来,分析测试中心以服务为第一宗旨,并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取得并保持计量认

证资质,有力支持了学校教学、科研发展。

我校从Elsevier数据库在2004~2008年论文检索出1797篇,其中20%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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