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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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文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文本附件5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申请人):

地址:

乙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基于甲方出口货物或供应服务且拟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拟使用乙方供应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信保融资”),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1.信保融资: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信保融资是指乙方对甲方已向中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甲方供应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为甲方的应收帐款办理押汇或贴现。

出口应收账款逾期未能回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融资本息。

2.合格应收账款: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合格应收账款是指因甲方出口货物或供应服务而产生的还没有到期的债权。

该笔应收帐款不存在抵销、冲销、担保、赔偿或作其他扣减的负担,且在甲方向乙方融资时:

(1)未过期;

(2)在甲方正常贸易中产生,拥有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3)甲方为合法债权人;(4)吻合保险单的适保范围。

3.应收帐款融资: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乙方对甲方的应收帐款恩赐必然比率的融资,为甲方办理押汇/贴现。

4.争议: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争议是指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或进口商和甲方之间因相关的货物出现歧义而造成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或对相关应收帐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等。

5.债务人: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债务人指对甲方应收帐款肩负到期付款义务的主体。

债务人包括但不但限于:

(1)进口商及其担保人;

(2)信用证的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付行;(3)本票的出票人或保付人;(4)汇票的承兑人或保付人;(5)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行/开证行。

第二条交易的前提条件乙方向甲方供应信保融资,甲方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并吻合乙方要求。

经乙方审查,未完满满足以下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供应信保融资:

1.甲方每申请叙做一笔信保融资,须向乙方提交一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2.甲方签署赞成接受乙方出具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3.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4.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相关凭证,并向乙方提交了乙方要求的相关商业文件及单据,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合同、信用证及其所有更正、汇票/本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合同正本及其他单据。

所有副本文件或单据须由甲方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5.甲方已办妥执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

乙方有官僚求甲方供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吻合的复印件;6.甲方已就其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甲方出具了保险单,且甲方能够在中信保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出口申报并缴纳保费;7.甲方将其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乙方和中信保公司三方已签署赔款转让协议;8.不存在影响本合同双方或赔款转让协议当事方执行其合同义务的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或政策;9.未出现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融资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所有满足的状况下,乙方依照约定的条件和以下第种方式向甲方支付融资款项:

A.将扣除先收利息后的应收帐款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B.将应收帐款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融资到期后向甲方收取利息。

乙方依照约定的利率扣收融资利息,扣息天数按融资日至到期日(含宽容期)的实质天数计算。

详尽事宜依照本合同项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办理。

第四条应收帐款的催收与追偿1.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可能损失时,甲方和乙方应按第九条第3款约定的索赔方式,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中信保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执行索赔权,索赔的进展过程应及时通知对方。

2.所有理赔款中信保公司均应按甲方、乙方、中信保公司三方签署的赔款转让协议的要求支付给乙方。

甲方不应违反上述规定,并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3.应收账款逾期未能回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相关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和花销。

如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甲方其他收汇款项中主动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相关应收帐款的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花销。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4.相关利息或罚息的追索限时从应收帐款到期后次日起算,至乙方实质收到融资本金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账本息为止。

逾期罚息利率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_。

罚息计算公式:

罚息本金实质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

5.因应收帐款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花销、律师花销、公证花销、保险索赔项下发生的花销等应由甲方肩负。

6.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手续费等相关花销,甲方在融资本金到期日未支付的,乙方按计收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声明与保证以下: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完满民事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2.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照其章程也许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获取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拘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获取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相关赞成、赞成、备案也许登记;3.甲方在每一份需要甲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公章真吻合法;4.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正确、真实、完满和有效的;5.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6.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信保融资相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7.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甲方已获取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赞成、交付应交税款、办妥相关的外汇管理手续、达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保证本合同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凭证的可接受性;8.相关应收账款代表着甲方的相关贸易对手因甲方向其交付货物或供应服务而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甲方对用于向乙方融资的每笔应收帐款享有所有权益,包括与该应收帐款相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花销的权益。

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9.甲方在相关应收账款上未成立或赞成保留任何担保、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成立优先权益,且不会采用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乙方与应收账款相关权益的行动;10.甲方所申请的信保融资没有抗争进口国和出口国法律,并且对相关应收账款的付款必定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11.按乙方的要务及时供应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状况的说明;12.未经乙方书面赞成,甲方不得与债务人达成任何更正应收账款相关内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金额、付款限时等;13.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的相关应收账款项下的所有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乙方前及在甲方控制的期间内,完满为乙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拥有该笔款项并等待乙方的指令;14.甲方严格执行其在出口信用保险单及相关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有应向中信保公司及时见告的事宜都应依照相应方式同时见告乙方,中信保公司就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已见告甲方的事宜,甲方也应采用相应方式及时见告乙方。

未经乙方书面赞成,甲方不得擅自清除和改正其与中信保公司签署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及其相关合同。

关于同一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没有从乙方获取融资的出口业务,甲方应及时向中信保公司申报并缴纳保费;15.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因供应信保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相关利息和花销,包括口信用险项下理赔、索赔等待期间产生的所有益息(如有);16.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改正,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要财富或股权转让、肩负重要负债,解散、撤掉、(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要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违约事件一、在本合同期内,以下任一状况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账义务;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3.甲方停止营业也许发生解散、撤掉或破产事件;4.甲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他约定;5.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一经违约,乙方将依照违约性质、程度,采用以下一种或数种办理方式:

1.要求甲方限时纠正其违约行为;2.清除与违约行为相关的任何一笔信保融资交易。

在交易被清除后,甲方应马上向乙方返还相关应收帐款面值金额并支付从相关应收帐款到期日到乙方收到甲方付款期间的相应罚息;3.所有、部分中止或停止受理甲方在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关于还没有发放的贷款、还没有办理的贸易融资,所有、部分中止或停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还没有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所有或部分马上到期;5.停止或清除本协议,所有、部分停止或清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和花销等损失);7.仅需早先或事后通知,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账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所有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格币不相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8.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七条合同的更正、清除与权益执行1.经双方协商一致,应采用书面形式更正或清除本合同;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缓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容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得视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赞成或认可,亦不得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用行动的权益;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此无效或部分无效时,甲方仍应执行所有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状况,乙方有权清除本合同,并可马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授信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4.甲方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改正状况时,其应保证在相关事项改正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若因甲方未执行上述通知义务以致乙方按原通讯地址寄送相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到甲方;5.本合同双方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讲解、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可以的,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A.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则该其他条款应连续执行。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构成本合同不可以切割的一部分,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中的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中的条款为准。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执行本合同项下权益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

乙方授权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执行本合同项下所有权益,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瓜葛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中信保公司索赔:

A.甲方直接索赔B.甲方委托乙方索赔4.。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际常例及江苏银行相关规定讲解或办理。

第十条合同的见效和无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见效。

2.本合同在甲方清账达成所有融资本息及其他所有花销后无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及、各执一份,每份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且应甲方要求,乙方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结果已所有认识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合同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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