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配套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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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配套讲义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法律是公务员考试公基科目的重点,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又是法律的重点,可以说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公基考试的重中之中的内容。

首先请大家看历年真题的分值分布。

分类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A

A

B

A

B

C

A

B

C

A

B

C

法理

0

1

2

1

2

1

1

2

1

2.4

0.8

2

宪法

1

1

1

1

1

1

3

1

0

1.6

1.6

1

行政法

8

6

7

7

5

5

8

7

2

9.6

9.8

1

民商法

7

3

2

2

0

6

11

3

6

1.6

3.2

0

刑法

0

0

0

0

0

0

0

0

0

1.6

6.6

5

经济法

7

12

11

7

3

2

3

7

0

0.8

0.8

0

合计

25

23

23

18

11

15

26

20

9

17.6

22.8

9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部分在公务员考试中的特点:

1、分值较高,一般在五到八分,而且从历年真题来看,这部分内容比较固定,属于每年必考内容,不会说去年考了,今年就不考了。

2、题型情况,这一部分内容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特别是案例分析,几乎是每年都在行政法部分出题。

一、行政法知识体系

始终是“两个人一件事情”,行政法的内容:

两个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件事(行政行为)。

要把握框架:

“官”对“民”作出行为;“民”对“官”要求复议;“民”对“官”提起诉讼;“民”对“官”要求赔偿。

所谓的官:

代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主体在行政法上叫行政主体。

所谓的民,代理私权力,私权力在行政法上叫做行政相对人。

两个人一件事引申出行政法以三大核心概念: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

 权利  救济

 行政主体&相对人:

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

行政法部分纲要

一根红线——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两个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三种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四类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

五部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1.行政主体分为:

中央级的行政主体(考点:

大部制改革及其相关内容)和地方级的行政主体(考点:

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其中派出机构的有权三所: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委托跟授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相关的知识点。

  行政相对人:

公民、组织。

这是理解和学习的基础。

  2.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的事实行为、受益性的行政行为、负担性的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应废止)。

3.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法(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从上述框架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行政法部分,重点要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为了让大家对整个内容框架有一个系统的掌握,下面我们将分专题和大家逐一作一探讨。

在此基础上,大家在回过头看看璧尘公基笔记,运用上面的快捷记忆就可以轻松搞定这部分内容。

 

专题一 行政组织

一、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组织的概念

行政组织包括两个:

第一个是行政机关,第二是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组建的,能够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机关。

行政机构又称内部机构,行政机关中不对外行使职权的部分。

只能够在内部行使职权。

内部机构行使内部职权,不能行使外部职权。

特殊情况例外,行政机构得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时候,变成了被授权组织,此时可以对外。

2、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

名、权、责。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排除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行政权,不是民事权利。

第三,责任。

影响公民权利义务,能够承担责任。

行政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公民权,影响公民权必然需要承担责任。

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指向的对象。

包括三个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主体,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包括两种:

一是行政机关,二是被授权的组织。

注意:

有时提到的行政机关是广义的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的组织。

  

二、中央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机构组成

  国务院的组成可分为六类:

  1.组成部门

  2.直属机构

  3.直属的事业单位

  4.议事协调机构

  5.办公机构

6.办事机构

 

 1.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

组成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考点:

大部制改革)

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

调整后的部委名称

合并或包含的原部委

新增下级机构

隶属关系调整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部制不变)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信息化部管理

交通运输部

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

国家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卫生部、药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

2.直属机构(特设直属机构:

国资委)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

  3.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上很多的事业单位都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其中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有: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社保基金理事会。

  4.议事协调机构

  跨部门的进行管理进行管辖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但通过法律的特别授权也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可以行使行政主权,如学位委员会。

  5.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它们都不具备行政主体和资格。

办公机构是国务院的办公厅,办事机构是一些专门的办公室,比如,台办、港奥办、法制办、乔办等等这样的机构。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机构,即部管局

  比如,烟草局、公务员局、民用航空局、粮食局等等。

这些机构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室机构

  通常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通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它们也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家工商总局中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法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专利法的授权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三、地方行政机关

A、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1.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香港、澳门)

  B、上下级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

  上下级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四个字为“对口设置”。

  对口设置的部门两种关系:

  第一种是业务指导,每个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还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

  第二是垂直领导关系。

只受中央领导,不受地方政府领导。

  C、(政府)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了解下即可。

C类的考生重点看一下街道办.

  D、派出机构

  政府的工作部门将自己的内部机构按地域派出去,常见的有三个所:

即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

为了执法的方便,一般都给予授权。

双重身份:

第一是内部机构,第二是被授权组织

1.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组成

2.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3.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

  

四、非政府的行政主体:

这是经过授权的行政主体。

例:

授权的企业组织、授权的事业单位、授权的社会团体、授权的群众性的自制组织。

  行政机关、授权与委托的组织

主体类型

权力依据

权力性质

以何名义行为

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先天、长期

自己

行政机关(自己)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后天、长期

自己

被授权组织(自己)

被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

后天、临时

委托者

委托者

  注意一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区别

  1.权利来源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委托的机关的组织权利来源是直接来源于委托的机关。

  2.权力的性质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权利一旦获得之后就是长期的,而被委托的组织的权利通常都是临时的。

  3.在作出行为的名义也不同。

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组织的名义来作出的,而被委托者是以委托者的名义来作出的行为。

4.责任的承担不同。

被授权组织是自己来承担责任,被委托的组织是委托者来承担责任的。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A类)

33.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CD)

A.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证监会

C.国家税务总局D.海关总署

璧尘解析:

A是部管局,证监会是直属事业单位。

 

以上内容不是考试的重点,但对于理解和把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

专题二 公务员

考点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范围:

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有以下人员:

  1.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2.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3.八个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4.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工作人员

  5.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三、排除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

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

四、职位分类、职务和级别

  1.职位分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职务级别:

领导职务(10级)、非领导职务(8级)。

警察、海关、外交有衔级。

【真题回顾】

(2008年上海真题)

9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属于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A)

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考点二、公职的取得

  公职的取得分为身份的取得和职务的取得。

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试录用

什么组织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招录?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二、关于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指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指被有权机关决定任命的公务员。

注意本法第40条规定的委任制公务员需要任免职务的三种情形。

领导成员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是选任制公务员(如南京市市长),也可能是委任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局长)

三、关于聘任制公务员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导性职位仅仅是可以实行聘任制,不是必须实行。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9、根据《公务员》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是(CD)。

A曾因违纪受过处分的

B曾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

C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D曾被开除公职的

 

 

  考点三、执行职务

  

 

【璧尘解析】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

除非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外,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

【真题回顾】

(2008年上海真题)

93、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AB)。

A尽管对上级决定有保留意见,但如上级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执行该决定

B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C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应当由上级负责

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考点四、惩戒

一、降职情形:

公务员的考核有两种:

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的年度考核分四个等级: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二)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处分期间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四)处分效果: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警告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年终奖均不受影响。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期间如果被定职为优秀的称职的,那么可以享受年终奖。

(五)处分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璧尘解析】

记住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开除,另外相应的期限以及处分对级别、职务和工资档次的影响也应了解。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3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BCD)。

A降职B警告C记过D开除

考点五、兼职禁止

  

 

  考点六、回避

  一、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等。

  近姻亲关系: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以及其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治县、自治乡)。

璧尘解析:

地级以上机关一般不实行地域回避。

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检法正职领导职务。

三、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

  1.回避情形: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制裁措施:

公务员违反离职回避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考点七、辞职、辞退、退休

  

  考点八、交流

【璧尘解析】

1、公务员交流范围限于两类:

公务员队伍内部;公务员队伍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

2、调任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所任职务限于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逐步形成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属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之一,取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还有录用、公开选拔。

“录用”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适用于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初任法官、检察官。

3、应有计划转任的公务员包括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以及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本法第65条2-3款)。

4、特别注意接受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单位不包括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本法66条第1款)

特别提醒:

调任、转任均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但挂职锻炼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转任与挂职锻炼都不影响公务员身份。

(2007年国考真题)

97、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D)。

A调任B转任C轮岗D挂职锻炼

  考点九、申诉控告

  一、对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7)未按规定变化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思分解】

A、可以申诉的情形,除了《公务员法》第90条第1款明确列举的七种情形外,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可申诉的情形。

B、“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是“提出申诉”的可选程序,并非必选程序。

C、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既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D、公务员申诉一般为“两级申诉,即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若申诉处理决定是省部级以上机关作出的,不得再申诉,即一级申诉。

E、《法官法》《检察官法》有特别规定,只能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不存在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的问题。

二、控告

  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履行人事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

人事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代表、法律的专家。

(2008年江西真题)

96、张某系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2006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张某对该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A)

A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B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对原处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C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向监察机关提出控诉

D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向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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