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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摊丁入地中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清代摊丁入地中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以浙江、湖北为例

薛理禹

2013-05-1711:

18:

41   来源:

《中国农史》2012年4期

  

  内容提要:

清代中叶的摊丁入地,减轻无地少地百姓的负担,同时减轻基层征缴丁银的压力,得到基层官吏和广大百姓的支持拥护,其施行大体是顺利的,成功的,然而在某些地区,由于有产阶层(尤其是士绅)的大力抵制,加剧了阶层对立,抑或是官府摊派方式不当,增加了部分百姓的负担,造成社会普遍不满,甚至成为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评价“摊丁入地”的成败,不仅要着眼“摊不摊”的问题,还须关注“如何摊”的问题,方能获得全面客观的研究结果。

  关键词:

摊丁入地浙江湖北士绅群体性事件

  作者简介:

薛理禹(1983-),男,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史、法制史研究。

  清代“摊丁入地”是经济史上的重要事件,丁银摊入地亩田赋,不仅意味着税赋的简化,而且标志着自然人从此以后不再作为纳税客体。

以往关于摊丁入地的研究成果很多,大多侧重于这一改革在制度上的衍变历程和取消按丁征银对社会的进步意义,而对于不同的摊丁入地方式带来的不同结果,以及当时官僚集团内部和不同阶层民众对于摊丁入地改革的具体应对态度,相关的考察并不多见。

①而这些,恰恰是摊丁入地过程的重要环节。

清代中叶的摊丁入地,总体上减轻无地少地百姓的负担,同时减轻基层征缴丁银的压力,得到基层官吏和广大百姓的支持拥护,其施行是顺利的,成功的,然而在局部地区,摊丁入地却引发了社会不满,甚至成为触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摊丁入地引起的社会不满,南北方各地的缘由各有不同,北方省份主要是源自有产阶层(尤其是士绅)的大力抵制,而南方省份除了士绅阶层的抵制外,某些地区则是由于摊派方式不当,增加了部分百姓的负担而引发普遍反对。

评价“摊丁入地”的成败,不仅要着眼“摊不摊”的问题,还须关注“如何摊”的问题,方能获得全面客观的研究结果。

  雍正年间,浙江和湖北两省因摊丁入地均发生了社会群体性事件,其中湖北为此还引发总督和巡抚的论争,情节耐人寻味。

笔者拟从史料,尤其是档案资料着手,关注当时社会各个阶层对于摊丁入地的不同态度,阐述分析局部地区因摊丁入地引发的社会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从而全面地看待摊丁入地问题。

  一、浙江的摊丁入地

  

(一)浙江早期的摊丁入地与官绅抵制

  浙江早在明代晚期和清初,就有许多县份试行“照粮起丁”或“照田地起丁”,颇受百姓欢迎。

然而,将丁银转移到土地上,增加了丁少地多的大中土地所有者的负担,自然引发这一阶层的强烈不满,尤其是一部分士绅,本出身富裕多产的家庭,且往往在获得功名后滥用特权,通过包揽诡寄等不法手段将亲族的地产纳入名下,成为田连阡陌的地主,从而也是摊丁入地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他们利用其在乡土的政治威信和舆论影响,竭力反对摊丁入地。

如康熙中期,宁波府鄞县筹划将丁粮并入田税时,士绅仇兆鳌带头反对,“言:

‘杨炎两税已合租庸为一,后世又加口率之赋,今又并丁于田,后来得无别增力役以病民乎?

’是时无田之民利于更法,群聚兆鳌宅,毁其外墙,而持议不少变。

”②该县的这一计划终究胎死腹中。

  州县推行摊丁入地,不仅要顶住士绅的抵制,也必须面对部分上级官员的反对。

康熙四十年任浙江布政使,次年升任浙江巡抚的赵申乔,坚持反对摊丁入地,其《丁粮不宜从田起赋详》中写道:

“浙省近来各州县竟不从人起丁,而从田起丁。

人不纳丁,则户多脱漏,田复有丁,则赋多加派,虽或便于顽民,实有悖于国法,更不知其将来造册老壮之姓名果否一无虚捏。

倘欲按籍而稽之,恐亦不能尽举亡是公以对矣。

虽曰相沿已久,一时难反,然而从田从粮在各州县因循调剂,或可不问,若更欲随同附和,则实非本司之所敢妄参末议也。

”③赵申乔反对摊丁入地的理由主要在于,照田粮起丁与清廷制定的人丁编审规则不符,且丁银与具体人丁脱钩,将影响到户籍造册的准确性。

赵申乔的论断,单纯从法律层面与户籍管理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完全没有考虑到无地贫民的负担与基层丁银征缴的烦扰。

且浙江的许多州县改行照田粮起丁已非一日,官民两便,无法重走回头路,赵申乔也深知这一点,便本着“往事不可谏,来事犹可追”的精神,旨在阻止新的摊丁入地行为。

当时,“宁波黠民倡照地摊丁之说,与巨室相持,申乔草片檄谕之,无敢哗者”。

④但赵申乔在任时间不长,其调离之后,不断有新的州县改行照田粮起丁的措施,到康熙末年,浙江77个县份中,27个县份“照粮起丁”,22个州县“照田起丁”,两者占到总数的近2/3。

  值得注意的是,丁银在总的地丁钱粮税收中所占比例较低的州县,在康熙末年大都已完成摊丁入地,而仍旧沿用照人起丁方式的县份,丁银在地丁税收中所占比例往往较高。

如表1所示的杭州府情况,仁和、钱塘、临安这三个照人起丁的县份,丁银米占地丁钱粮的比重恰为该府前三位。

仁和、钱塘二县,尽管是省会所在,人口稠密,经济繁荣,但由于长期以来丁银在税收中比例高,负担重,加上与前述鄞县类似,士绅地主汇集,势力庞大,造成摊丁入地阻力多,难度大,因此始终未能实行,待到雍正年间全省推广摊丁入地时,终究触发了严重的风波。

  

(二)雍正年间浙江全省的摊丁入地与社会反响

  浙江摊丁入地的成功,是巡抚李卫多方促成的。

李卫于雍正三年十月接任浙江巡抚,在此之前,巡抚法海已开始筹划全省的摊丁入地。

田多丁少的士绅和富裕地主由于税负加重,对摊丁入地极其不满。

他们的抵制已不单纯是康熙年间早先的口诛笔伐,而是付诸于更为激烈的抵制行动,以图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迫使官府收回成命。

“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蠹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拦阻摊丁”。

⑥当时巡抚法海“惊慌失措,即令官员劝散,暂缓均摊之意”,以求息事宁人。

然而事与愿违,一旦士绅和富民的愿望得到满足,反过来无地贫民的利益则要落空。

既然“会哭的小孩有奶吃”,“及后又被有丁无田、情愿均摊者窥破伎俩,复聚集乡民围辕炒闹。

更甚有一班门面丁差,亦为效尤,从此开端,聚众更迭而起,毫无忌惮。

”自此,杭州府城频繁发生旨在要求或反对摊丁入地的请愿、示威、罢市等群体性事件,官府处于两股利益针锋相对的势力冲突的风口浪尖,顾此失彼,进退两难,社会秩序深受影响。

即便法海离任后,在甘国奎与福敏署理浙江巡抚期间,官府并无针对摊丁入地的实质性对策,风波仍旧未能平息。

是否在浙江推行摊丁入地,如何应对和平息摊丁入地引发的社会动荡,是李卫上任伊始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当时,摊丁入地已在直隶等多个省份全面推行,事实上也已得到清廷的支持肯定。

作为大势所趋,李卫继任浙江巡抚,势必要把摊丁入地贯彻落实。

面对矛盾尖锐的双方,李卫“出示开导,召集城乡老民面谕,着令听候编审,务使均平,不致偏累”。

当时双方“欣然乐从,无复缠扰”,在一段时期之内市面恢复平静。

然而,反对摊丁者并未放弃抗争,新的事端正在酝酿之中。

  按照李卫的奏报,雍正四年七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届浙江乡试之期,全省应试举子云集省会应考。

士绅金济路借此时机,收买指使闻尚德等一干闲散人员进城前往钱塘县衙,知县秦炌到任不久,不熟悉当地情况,未能加以妥善处置。

闻尚德等人遂“将沿街铺面抛掷瓦泥,勒令罢市”,多方制造事端,杭州知府、钱塘知县对此举止失措,事态骤然扩大,波及城北的仁和县。

巡抚李卫只得亲自调动文武官员,严词警告闹事者,同时以武力将闹事者强行驱逐出城,勒令解散,并抓获闻尚德等首要分子,事态方才平息。

⑦李卫上奏清廷,要求严惩幕后指使策动这起事件的士绅,防止应考举子群起响应,胁迫官府阻挠摊丁入地。

  李卫的举措得到朝廷的肯定,同时浙江士绅的种种行为触怒了清廷,是年十一月,清世宗下诏停止浙江士子参加乡、会试。

此事给该省士绅造成重大打击,其对抗官府的势头因之大大削弱,摊丁入地方在全省得以顺利推广。

  (三)从“摊不摊”到“如何摊”

  “摊不摊”的问题解决了,接下来是“如何摊”的问题。

浙江的摊丁入地以州县为单位,将该县丁银或摊入该县田赋,或摊入该县地亩,各州县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灵活把握,因此效果较好。

即使个别州县在摊丁入地过程中发现问题,也易于作出相应调整。

  仁和、钱塘两县相对于杭州府其他县份而言,丁银在地丁钱粮中比重偏大,摊征难度较高。

雍正四年摊丁入地伊始,两县地方官计划“以乡丁摊于田地,市丁摊于市房”,然而却引发民众的诸多纠纷和不满,难以实施。

之后,“绅衿里民公同会议,请将二县乡市人丁无论田地山荡屋基均匀摊纳”。

此外,在士绅地主的鼓动下,又规定“其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从而将地主土地上的加征丁银转嫁给佃户。

李卫在批准这一方案的同时,意识到两县丁多地少,摊丁入地后田赋加征丁银较重,如此对中下层的自耕农和佃农尤为不利。

这时,李卫在处理钱塘江沿岸的许村、钱清两盐场争讼涨出沙地一案中,发现大片的沿江涨出沙地为当地势力非法占有,私行转租佃户开垦收租牟利,李卫获得灵感,当即下令将这批涨出沙地收归官有,令承垦佃户向官府领取执照,“将从前原纳租息酌议折减,每旧有租一钱止以六分五厘征收,折净租银约计六千两零,除扣完已报升科草地课银五百一十五两三钱五分零外,尚有五千四百余两。

查仁和市丁粮银二千六百六十一两零,钱塘市丁粮银二千六百五十六两零,与此数适足相抵。

……其仁、钱二县亦于雍正六年起止将乡丁钱粮照额匀摊于田地山荡之内完纳,毋庸并摊市丁。

”⑧这样,摊丁入地引发的种种矛盾最终圆满解决。

  又如淳安县“乡市丁口钱粮从前原系丁摊于田,口摊于地基山塘,分别征输,由来已久”,后署理知县钱人麟改行“无论乡市丁口按粮均摊”,规则虽然简化,但因“人丁额重,口银额轻”,变更之后“在田多富户反而减轻额银,而止有地山之无力贫民骤加重额,不无苦累,舆情未协”,在多次申请后,最终于乾隆二年由督抚上疏朝廷,“仍循丁口分派之旧例,以除偏累”,重新改回照田起丁的老办法。

  诚然,摊丁入地直接触及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在总的税收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必然是一部分人负担减轻的同时,另一部分人负担加重。

衡量摊丁入地的可行性,要着眼于是否能够提升税负公平性与合理性,是否有助于提高官府的行政效能,是否能促进社会的稳定。

只有客观上达到这一目标,方可对其作出肯定的评价。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摊丁入地,都促进了税负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因为除了“摊不摊”的问题之外,“如何摊”的问题同样至关重要,后者处理不好,摊丁入地的效果可能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

在浙江完成摊丁入地的数年后,湖北也开始推广摊丁入地,也因此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与浙江不同的是,动乱并非出于士绅的阻挠,而是源于摊派方式的不当。

  二、湖北的摊丁入地

  

(一)总督迈柱与摊丁入地的实施

  湖北通省的摊丁入地发生于雍正七年。

是年,湖广总督迈柱上疏称,“武、郧等九府州共计人丁四十五万三千四十三丁零,应征丁银一十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四两九钱八分零,合计通省民赋更名条饷等项共银九十七万八百八两一钱零,以通省丁银均匀摊入,每钱粮一两合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有零。

又武昌等十卫所共征人丁银一百四十三两八钱,以通省成熟屯银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八两二钱零摊派,每两该征银二厘九毫零,请自雍正七年为始,照通省摊匀数目造册征收”,⑩获清廷批准。

  在上述题本中又提到“湖北丁银止天门一县随田起丁”,与事实颇有出入。

据史料记载,雍正之前,襄阳卫、麻城、沔阳州、罗田、郧西等不少地方都已“丁从地起”或“丁随粮派”。

(11)

  在雍正朝,迈柱与摊丁入地可谓有着不解之缘。

雍正元年,担任山东道监察御史的迈柱上疏清廷,指出“各省田亩,富户地多丁少,贫民地少丁多,田赋征收不均。

嗣后若将丁粮均摊入亩征收,既便于完纳田赋,且于贫民有利”,请求推广摊丁入地。

(12)而他本人第一次主持摊丁入地,是雍正五年署理江西巡抚时,“将江西通省丁银俱摊入通省地银之内,通计雍正五年分地粮同随漕并带征本折匠班等款共编银一百七十二万六千三百三十三两四钱,丁口共银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一十九两八钱,以现在之丁银摊入现在地银之内,每两不过带征丁银一钱五厘。

”(13)

  比较江西与湖北的摊丁入地,可以发现方式上完全一样,即通省民丁银均摊入通省民田田赋,通省屯丁银均摊入通省屯田田赋。

除此两省外,通省均摊的方式还行之于直隶、山东、陕西、云南等省,大多位于北方,而南方各省则多系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均摊。

就后者而言,摊丁入地后,一州一县的地丁赋税总额并无消长,无地少地而多丁的人家负担减轻,而田多丁少者负担加重,此消彼长,无非是州县内部赋税负担的重新分配。

而通省均摊意义就不同了,此消彼长的不仅是州县内部不同纳税人的负担,各州县的赋税总量也随之增减。

那些原本丁银重、田赋轻的州县,在通省均摊中得到实惠,总的地丁钱粮减轻了,无地少地的穷丁免缴丁银自然欢喜不说,殷实富户土地上摊征的丁银为数较少,也容易接受。

反过来,原本丁银轻,田赋重的州县,通省均摊的话就吃了亏,本已沉重的田赋进一步加重,田多者自不必说,中小自耕农的田赋负担也骤然增加,往往接近甚至超过以往的丁银负担。

地主将摊征的丁银以加租的方式转嫁给佃农,使其也难以享受到摊丁入地的好处。

  首推通省均摊的直隶巡抚李维钧,是依据直隶当地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实施的,他奏称“以直属人丁请按地亩均摊,原因北五府地圈丁留,民多偏累起见,仰荷圣恩俞允,臣悉心筹度,如此五府所属以本处丁粮摊入本处地粮之内,则粮必倍增,有地者亦属苦累,是以酌议通省均摊。

”(14)且直隶等北方省份各州县田赋负担尚无畸重畸轻之别,丁银通省均摊在缓解原本丁银沉重的州县负担的同时,对其他州县影响尚不甚大。

但南方省份因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各州县田赋丁银负担原本轻重不一,以江南为例,长江以北州县丁银重而田赋较轻,长江以南州县丁银轻但田赋颇重,若丁银通省均摊,势必前者获益而后者受损,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平、不合理。

迈柱不知所以然,图省事方便,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北方经验生搬硬套到南方省份,未免举措失当,必然导致湖北部分州县因税负骤增,引发民众普遍不满,摊丁入地后不久安陆府钟祥县便爆发了民变。

  

(二)钟祥民变与督抚之争

  钟祥民变爆发于雍正九年三月,按照总督迈柱的陈奏,“楚省南北民风刁悍,动辄聚众抗官,今据安陆府钟祥县详报,该县武生董建勋连年抗粮,通详褫革羁禁,突有利河、罗小两乡奸民约会抗粮,如有私完拆屋罚钱,纠众于三月十六日聚于何家集,声言至城围署,当即拿获柳廷柱并听约同行之胡国士等十名。

据柳廷柱供报,张东周、龙定一、徐云臣、柳宗尧为首,系董建勋梭拨抗官等情,臣即批司转饬严拿未获各犯究拟去后,随据报已将张东周等拿获,其迫胁之人俱即散去。

”(15)清世宗对士绅煽动舆情,挟持官府的行为向来深恶痛绝,朱批“此等刁恶风习自当一一执法惩究,尤贵平日不时访察化导于早也”,对地方官的举措表示肯定和赞许。

  在清廷和总督迈柱看来,这起事件无非是一起普通的士绅聚众抗粮闹事的事件,当时并未加以重视。

然而,随着新任湖北巡抚王士俊的介入,这起事件的真相被加以曝光和重新解读,从而引发了有关摊丁入地的督抚之争。

  王士俊在当时以廉政与敢言著称,雍正初年在河南任州县官时曾为减免税赋与巡抚田文镜据理力争,后在广东任职时革除苛敛陋规,揭发署理巡抚阿克敦等人的不法行为。

雍正九年升任湖北巡抚后不久,他将自己获悉和归纳的钟祥民变的发生原因和事实经过密奏朝廷,所奏与早先迈柱的奏报大相径庭。

  在王士俊看来,首先,钟祥县爆发民变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丁银通省均摊方式,“武昌等四十二州县减丁银一万八千九百二十八两八钱零摊入江夏等一十九州县之内,照粮加增,各州县有额丁本多,加增者止有数十两并数百两,及千两、二千两以上者,民间已多赔累”。

钟祥县原本“丁少粮重”,原征丁银二千四百余两,摊丁入地后加征丁银竟达三千五百多两,远远超出旧额,百姓不堪重负,方才激出事端。

王士俊对钟祥县的民众怀有深切的同情,“无怪钟民抵死不完以致激成民变,总由从前经理错误,以至于此”,将矛头直接对准失当的摊丁入地方式。

其次,王士俊直指钟祥知县王世经事前罔顾民生,事发时无端镇压,事后歪曲媚功的罪责。

“上年九月通县民人群至县堂公缴农具,求请详豁。

今年三月内县差下乡催征加丁银两,而通县一十三乡百姓复于城东武当宫地方聚众呼吁。

知县王世经并不委曲劝谕,为民请命,竟知会城守率领兵役出城捕捉,众皆惊惶奔走,彼处桥窄人众,坠水死者一百余人。

该县随以聚众抗粮通详题究,至今尚未审结。

”显而易见,王士俊在揭发王知县罪责的背后,间接指出总督迈柱等人对钟祥事件失于核查、偏听偏信乃至包庇纵容的失职行为。

王士俊最后提出两项处理对策,一是纠正丁银摊征方式,“以各州县之丁银归各州县随田完纳”,改通省均摊为各州县自行均摊,二是对钟祥知县王世经依法惩办,“县官身在地方,不能抚驭,以致毙命多人,亦不能稍为宽假也”。

(16)

  这份奏折中事理明晰,言辞恳切,分析入理,然而并未引起清世宗的认真对待,批语是“与督臣迈柱会商妥确,具题请旨可也”。

观点针锋相对的督抚要“会商妥确”,要么是总督迈柱承认以往举措的失当,要么是巡抚王士俊放弃自己的主张,看来任何一方都是难以做到的。

一场督抚之争,就此开演了。

  约半年后,湖北按察使唐继祖将钟祥事件的处理结果上奏朝廷,观点与王士俊近乎对立。

唐继祖奏本中对以往摊丁入地给钟祥百姓增添的困苦只是以“丁赋偏苦之处准于楚省新垦地亩摊销”一笔带过,认为丁赋过重仅是“奸民”的闹事借口。

对于这次民变,仍然将为首参与者定性为聚众闹事并预谋攻击县衙、挟持官吏的“奸党”、“奸民”,严加惩处。

而对于知县王世经,唐继祖等则试图加以开脱,如认为参与者中有人“怀挟石子干粮等物”,就可以证明民众图谋“入城围署”,这显然并不充分确凿;将被官兵追赶落水溺亡的百姓说成“并非安业良民”,从而赋予武力镇压的正当性,亦属强词夺理。

对于王知县事前对百姓诉求置若罔闻,民变发生之初也毫无积极对策,唐继祖等无法掩饰遮盖,竟以“若因奸民聚众抗官,将县令一并究处,诚恐无知愚民犹谓将来官吏顾惜考成,不敢安撄众怒逞刁效尤”的荒唐理由试图推迟弹劾,实则是拖延时间,等待风声过后再行放纵的包庇之举。

(17)唐继祖等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与王士俊的提议针锋相对的,非常容易令人猜想到总督迈柱在幕后的操纵指使,以这样的处理结果肯定以往在湖北和江西摊丁入地的成果,全力捍卫迈柱的既得政绩。

  迈柱对丁银通省均摊的政绩全力维护的同时,王士俊也尽力说服清廷纠正摊丁方式。

数日之后,王士俊再次就摊丁入地之事上奏清廷,其中提到,其前一次奏请,清世宗令督抚“会商妥确,具题请旨”,但迈柱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抢先上奏,声称“楚省查照直隶等省均摊已有二年,不便因钟祥一县一二奸民纷更”。

迈柱在朝中得到支持,丁银通省均摊得以维持,对于加征丁银畸重的部分州县,迈柱和阁臣们无法全然回避,采取的对策是“将楚省更名丁重之处俟五年编审时于首垦升科粮内逐渐均摊”,设想随着屯垦升科土地越来越多,原有土地上负担的加征丁银将越来越少,最终完全抵消。

王士俊强调“各州县之地亩科则上下原有各异,则各州县之民人丁口多寡自难强同,今乃不论各州县原额丁数之多寡而一概均摊,则有一邑而忽然增额者,即有一邑而忽然减额者。

增者民有加派之怨而官不顾,减者吏有私征之弊而民不知,此之谓不均”,摊丁入地实施两年以来,加征丁银“挂欠累累”,加丁的十九州县“人人含怨”,即便钟祥一县聚集请愿者绝非王世经、迈柱所称的仅两乡之人,而是“当日通县人民齐集,非止利河、罗小二乡,迨后获犯系此二乡之人,该县王世经遂硬坐二乡以抗粮之罪。

其实通省不便,固不特钟祥一邑为然也。

”阁臣拟定的对策,王士俊认为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指出“五年十年之间,地方官即竭力劝垦升科,未必遽增一十四万六千三百余两之田粮可以概行摊减,即或果可均摊,而此五年十年之中现在摊赔已属重困,况逐渐均摊,则参差不齐,后先不一,同为赤子,仍未免有不均之叹”。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须从纠正丁银的摊征方式着手,改通省均摊为各州县自行均摊。

(18)

  对于丁银的摊征方式,决定权归根到底在清廷,而非地方督抚。

在王士俊第二份关于摊丁入地问题的奏折上呈后不到一个月,经过阁臣议奏,清廷做出了有关湖北摊丁入地和钟祥民变的最终处理决定。

鄂尔泰等阁臣的立场完全站在迈柱、唐继祖等人一边。

在其看来,“江夏等十九州县增银一万八千余两,武昌等四十二州县减银一万八千余两。

增加之数合计虽多,而逐县细核则数十两、数百两者居半,千两内外者居半,行之二年,俱遵输纳”,如钟祥县这样增银较多,奸民抗阻造成完税困难的仅是极端个例。

鄂尔泰等还强调,以新垦升科地亩的田赋抵消加征丁银,并非王士俊所谓“减免无期”,而是“楚省荒地甚多,地方官实力劝垦,则一万八千余两之数,数年即可报满”,同时提议暂时对钟祥等处的赋税“多方抚恤,少缓催比,于奏销时声明将该县考成从宽酌议,或查明欠项实系无力完纳,再密请圣恩量加蠲免,似觉妥协”。

对于钟祥民变,除了惩办首要分子外,对于知县王世经的处理意见,鄂尔泰等完全依照唐继祖的奏请,并未立即追究其相关责任,“俟此案结后另行查报严参”。

(19)至此,这场督抚之争以总督迈柱获得朝廷支持而宣告结束,湖北的丁银摊征方式并未改变。

巡抚王士俊的努力,仅换来清廷对部分州县积欠的加征丁银的宽免。

  然而总督迈柱尚不愿就此罢休,不久之后,他又上疏奏请朝廷不必考虑钟祥等地赋税欠额的缓限和宽免。

迈柱以获胜者的姿态,宣扬湖北丁银通省均摊“行之颇有成效”,指责巡抚王士俊“初到湖北,未悉民情,因二三土棍抗阻之案,遂倡立己见,谓丁银不宜通省均摊,请归各州县随田完纳……不论民之淳顽,不察官之勤惰,以均丁良法为强加,以抗粮聚众为重累,以通省民情乐输为人人含怨,臣实不解”。

迈柱进一步提出,自摊丁入地以来,加征丁银的州县中,多数都能如期完纳赋税,少数州县未完赋税,或因为“俗弊民顽”,或由于“地处低洼,从前收成歉薄”,总之与加征丁银并无关系。

鉴于钟祥等县未完赋税“俱系零星尾欠”,且年成丰收,故请求清廷无需考虑赋税欠额的缓限和宽免。

(20)

  这份奏折中充斥着迈柱对王士俊的恶意中伤,对本人政绩的刻意美化和对客观事实的不当曲解。

部分加征丁银的州县如期完纳赋税,可以表明州县官员勤于催缴,而根本不能说明民众乐于完纳,单凭钟祥民变,足可反映百姓对加征丁银的不满,这是无可辩驳的。

沔阳州积欠赋税达三万余两,其余钟祥等县拖欠的税银少则七百余两,多则三千余两,远非“零星尾欠”,虽说包含积欠田赋在内,并非全属加征丁银,但无法否认加征丁银使原本艰难的税赋征缴更为雪上加霜。

迈柱出于一己私心,企图刈除王士俊努力取得的哪怕一点成果,全然不顾民生民意。

《清史稿》中称赞“迈柱督湖广数年,声绩显著”,(21)然而,就摊丁入地一事而言,无论是其才干,还是品行,都不能说是没有问题的。

  (三)丁银通省均摊弊端的最终解决

  督抚之争以迈柱获胜告终,不久,王士俊解任回京,后升任河东总督兼河南巡抚。

以后几年,湖北在迈柱治理下,一直维持丁银通省均摊的办法。

正如王士俊当年所料,新垦升科地亩为数有限,加征丁银悉数抵消遥遥无期,加丁州县民众不堪重负,怨声载道。

雍正十三年,迈柱离任回京,次年,新登基的清高宗发布了上谕:

“江夏等十九州县摊纳之重丁,原经廷议,俟有升科丁银可以渐次摊抵,则输纳可得其平。

今朕闻得,原垦之荒颇多不实,则摊抵之期一时难必。

念此十九州县独受重丁之苦,输纳维艰,朕心深为轸恤。

今仰体皇考子惠元元之圣心,将江夏等十九州县未经摊減之丁银八千三百(两)有奇,自乾隆二年为始全行豁免。

”(22)

  加征丁银或已抵消,或得豁免,江夏等十九县的民众终究摆脱了前总督迈柱带给他们的重负。

其后,“乾隆四年奉汇将江夏等十九州县于钦奉恩诏等事案内题准,应征原额丁银各就本州县情形各归各项摊征。

”(23)湖北的摊丁入地在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后,终究步入正轨。

  三、结语

  清代中叶的摊丁入地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诚然,当时不同的社会阶层,出于自身利益,对于摊丁入地的态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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