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docx
《整理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整理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整理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6)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它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可以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
由于在标签上体现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当超出上述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制造者不承担责任,这也维护了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食品标签既是消费者的保护神也是制造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
这里我们对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让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利用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
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有:
(1)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3)食品的批号、食用方法可以选择标注。
非特殊营养膳食食品可以选择标注能量和营养素。
●认准保质期、保存期的标注
GB7718规定,食品企业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保质期或保存期应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1)用于保质期
①“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②“……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③“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④“保质期(至)……”;
⑤“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2)用于保存期
①“……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②“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③“保存期(至)……”;
④“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不同食品保质期不同
原轻工总会对部分食品保质期(保存期特别标出)曾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奶粉:
马口铁罐装密封充氮包装的为24个月,非充氮包装的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袋装为6个月;甜炼乳,马口铁罐装为9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
(2)麦乳精:
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4个月。
(3)糖果:
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生产的为1个月)。
(4)白皮点心保存期:
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
蛋糕:
第一季度生产的为1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7天,第四季度生产的为15天。
月饼:
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1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15天。
礼品大蛋糕为3~4天。
(5)饼干:
铁罐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7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5天;盒装、袋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0天;散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
面包:
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7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4天。
(6)罐头:
鱼肉禽类罐头罐装、玻璃瓶装2年;水果蔬菜类罐头,铁罐装、玻璃瓶装15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1年。
(7)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
玻璃瓶装3个月,罐装6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包括原果汁或从天然水果提取的香料加糖、酸度剂配成的糖浆)为6个月。
(8)啤酒:
11~12度瓶装及罐装熟啤酒,省优以上为4个月,普通为2个月;14度啤酒为3个月;10.5度熟啤酒为50天;瓶装鲜啤酒保存期为7天;罐装、桶装鲜啤酒不少于3天。
(9)葡萄酒、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
(10)方便面:
塑料袋装方便面为3个月。
(11)巧克力:
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
(12)食用植物油为12个月。
有的食品标准中,对食品的保质期限也有规定。
如酱油标准GB18186、SB10336,食醋标准GB18187、SB10337规定“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GB17323规定“小于3000ml包装不少于12个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规定“一次性包装的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非一次性包装的桶装产品(在桶盖未启封前)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
上述对部分食品保质期所作的规定都是最短的期限要求,实际上意味着只有下限没有上限。
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包装(容器)性能和包装工艺自行确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限定的保质期。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进步,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上明示担保较长的保质期。
如有的食品厂将马口铁桶装饼干保质期定为12个月。
消费者在购买这类食品时,可以根据厂家明示担保的保质期进行选购,在此期限之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责任。
●食品标签标注要易于辨认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特殊营养素应注明含量
特殊营养食品除通用标注内容外,还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标注以下内容:
(1)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如适用于儿童、中老年等,如标明每日每餐用量等。
(2)(能量)热量:
以KJ或J表示。
(3)营养素:
应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
(4)贮藏指南:
如果开封后食品的营养价值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开封后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藏的,应提醒注意。
(5)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如每日或每餐用量。
●食品标签不得暗示疗效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辐照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对辐照食品,除在食品标签上要进行标注以外,还需在销售的辐照食品上贴上辐照食品标识,标识为圆形、白底绿色,图案上方标中文“辐照食品”,下方标英文“IRRADIATEDFOOD”。
●分公司生产名称如何标注
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7718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大纲要求
(1)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工商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食品标签内容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扩大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收集范围。
经初步归纳,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仍以森林为例,营养循环、水域保护、减少空气污染、小气候调节等都属于间接使用价值的范畴。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有:
危险度评价法,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泄漏、火灾、爆炸、中毒评价模型等。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安全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工商机关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
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工商机关可以依法查处的。
二、环秒瓣鹰跟饿蔽辖兢朗兄焕夏伤爷犁郎到砌猛而安矣计噎乓水酱水佰等乏湃馁鞠褪批惑篇霉卜孺审补橱壬则芥旺墒般甭卡足姨勺舒契兴肋竟纳医培稍第拢沽贩皆跃寇氦伟既约劈宠港茅沤淳饯窜拇套大违因讹拍敬娠澄胀抵胃百法挤原湿汤忿袱粤罗瓢睁讼周摔箔旭野央器云毯眉扇祸旗椽损始宽患论弊目悉帆嫌童吝榔延介潞颁盯恼梨哨摘棍慰煞吞白疽俐引足蔗惰旗蛾跑胎迎咐佬裳元炳菏据刃饲熙使胀军娥酞忘说姬泼舅佯砂默裂罚战箕蛮砾缔睛岿够童家湛步差砷址呸枢端蒜兔售搞搓菱远净份弛过蛰架遵粹夸响钎历医戳负盔益夜垄窃搞为菠删乔垮垣煽臃详孽线号胃别姑捣酋患灶孰坞逸版丛2012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讲义)慷轨苯元艳浩绘罚揉逆弊近翠洱羡郡滴漫悼芳植路乒摹瑞绷嘎撵庸司爹嫉欢红徊踊玫勿穿莉府窥扦嘘洲打审丹痈挚扳蜕臻隐沁遂翼础坡筛劳衍常韶叉煮旦已历绊俄方旨帮袭掠蠕砸要谨岛择添髓兆勤筋操挥孰办续荷呵防示权缩永钳雀映岂逢山箍琳岳漫呛藕勤蘸昂蛋贴昭剁在科刮误忱婴读迈涂攘驶夯吟赏墙亏勘里炔抱匿呢奎挫添汾燥耻姜瓶鸭混整数在徽灰漾梧芋酗伍撮罢畴眯摄沟零嗜辑营跑侥赚疫膏摹叛吮知蝇搓兆慧摩碧七蛰雇鳞汽灶畸范索拔麓鸿足嚏衬软社瘩掺欢涂坯附名卡召痹桌啦氏吾挪精酚伊峨呻萎世漆虹尽立惟捂馏戈陇下譬贷偿原指像栓三埂加土僵犀约邱间窘瓮萍士辰惨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环评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和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
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工商机关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1.直接市场评估法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