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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1、为使我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长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

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稽查室负责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和立案案件的具体办理;棉花检验室和办公室协助稽查室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局内设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3、各岗位工作职责:

  3.1局长工作职责。

  3.1.1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3.1.3负责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3.1.4组织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3.1.5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本局案审委主任委员。

  3.1.6经常听取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1.7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

  3.1.8按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组织办理委托行政执法案件。

  3.1.9有计划的组织全体员工的政治学习,分批、分期进行业务培训。

  3.1.10督促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保证纤维检验工作科学、公正,以维护专业纤维检验的权威性。

  3.1.11统筹合理运用各项经费,自学遵守各项财经法纪,严格开支审查,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3.1.12主持和召开全局员工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讨论提出工作意见及各阶段工作总结。

  3.1.13定期或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纤检工作,对重大的纤维质量发展趋势,及时向主管局和有关部门通报,疏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同省纤检局及各市(地)纤检机构的联系,交流监督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局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纤维质量管理水平。

  3.2副局长工作职责。

  3.2.1协助局长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3.2.2协助局长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3协助局长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3.2.4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3.2.5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局案审委副主任委员。

  3.2.6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7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

  3.2.8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3.3稽查室工作职责。

  3.3.1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领导下主持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3.3.2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3.3.3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3.3.4对办理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处理决定。

对本局其他执法人员局做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3.3.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

对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负责向案审委及时汇报案情。

  3.3.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3.3.7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组织工作。

  3.3.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工作。

  3.3.9组织本局办理案件的立案归档以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3.3.10负责消费者产(商)品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3.4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3.4.1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根据本局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4.2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3.4.3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局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

  3.4.4对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3.4.5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

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

  3.5档案员岗位职责。

  稽查室设一名档案员,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3.5.1负责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办案人交来的案卷,统一编号归档存档。

  3.5.2对内容不齐、不规范的卷宗有权责成案件承办人汇齐。

  3.5.3负责科室资料、刊物的收集、整理及保存。

  3.5.4加强信息交流,对执法人员局办案件情况及时汇总、统计。

  3.5.5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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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3.5.6负责资料、档案的保管、安全、保密工作,不丢失、不遗漏。

  3.6抽样人员岗位职责。

  3.6.1负责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样。

  3.6.2负责质量抽样单的填写。

  3.6.3负责对局抽样品的包装、封存、运输的费用和办理入库的工作。

  3.6.4对不符合标准的批量及随机抽样规定的有权拒绝抽样。

  3.6.5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3.6.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市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第二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第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

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

  出《结案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纤检局备案。

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盛市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

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

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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