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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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福利彩票销售,加强对福利彩票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管理,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彩票销售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销售场所是指除中国福利彩票视频型彩票销售厅外,销售电脑型福利彩票和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制定全省销售场所的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授权市级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所辖区域内销售场所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市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销售场所进行处罚。

第四条市级福彩机构销售(以下简称市中心)在省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场所的设立、形象建设、日常管理、营销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全省销售场所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编号规则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则进行。

第六条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全省销售场所分为旗舰店、专营店和兼营店等,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陕西省区域内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建设、管理及销售场所人员、销售、兑奖、资金和专用设备管理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设立、迁址和撤销

       第八条销售场所设立的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人口数量、市场需求、便利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销售场所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中、小学校200米以上。

(二)原则上应位于建筑物一层,非临时建筑或政府拆迁范围的建筑。

申办人对销售场所拥有所有权或2年以上的租赁权。

(三)专营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兼营店彩票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平方米;旗舰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第十条销售场所申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销售场所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中心向社会发布相关征召信息;

(二)申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中心组织考察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市中心将申请资料上报省中心审批;

(五)获批申请者根据省中心规定建设销售场所;

(六)销售场所建设验收合格,市中心代表省中心与获批申请者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

第十二条销售场所审批的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福彩机构根据福利彩票发展整体规划和市场情况,在拟设销售场所的区域,或当地媒体、网站发布拟设站点的位置、数量、申办条件及报名方式、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征召销售场所承办人。

(二)规范透明原则

福彩机构在征召销售场所承办人时,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二)从优选拔原则

福彩机构对所有报名的承办人,根据各自的申办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拔确定承办人。

(三)兼顾公益原则

征召销售场所承办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对于下岗职工、低保家庭,以及具备完全销售能力的残疾人士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代销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签订。

新销售场所若当年10月后设立,则首次代销合同有效期可延长至次年底。

第十四条销售场所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月进行。

年审合格后方可续签下年度代销合同。

第十五条销售场所的形象建设与设施配置应当符合省中心制定的基本标准。

旗舰店和专营店建设参照《陕西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示范店建设方案》执行。

兼营店建设参照《陕西省福利彩票兼营投注站建设方案》执行。

实际建设中,代销者根据建设自身情况,建设标准可适当高于建设方案中的要求,但不得低于基本标准。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门头及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中国福利彩票标识、标牌。

第十七条福利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销售场所应当设置公益栏,宣传和展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资助项目等内容。

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和“购买福彩奉献爱心理性购彩量力而行”等提示语,以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

第十九条销售场所应当设置滚动式或电子开奖公告牌以及信息公告栏,及时、准确提供开奖、派奖信息和中、省福利彩票相关重要公告和通知。

配置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展示柜。

第二十条销售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和公安系统联网的摄像头等电子报警装置,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销售场所内禁止放置赌博机、麻将机等赌博器具,及财神等与彩票销售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销售场所迁址是指经代销者申请,市中心考察批准后,销售场所由原地址迁移到另一地址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代销者应当在市中心批准的地址销售福利彩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销售场所。

第二十四条销售场所迁址只能在本区域内进行,不得跨市、区、县及城乡迁址。

第二十五条销售场所迁址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代销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市中心审核新址,符合设立条件后审批;

(三)代销者按照建设标准完成新址建设;

(四)迁移销售场所。

第二十六条销售场所迁移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在原址张贴公告。

第二十七条销售场所撤销是指经市中心申请,省中心批准,销售协议终止,撤销销售场所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以下几种情况下销售场所予以撤销:

(一)代销者自愿放弃代销资格的;

(二)代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三)代销者违反代销合同,被省、市中心取消代销资格的;

(四)代销者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因涉及民事纠纷无法继续销售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销售场所无法继续销售的。

第二十九条销售场所撤销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因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条款撤销的,由代销者向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因第三、四条款撤销的,由市中心向代销者发出书面通知;

(二)代销者按照代销合同的约定向市中心交回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销售人员上岗证、剩余的销售耗材等;

(三)省中心退还代销者缴纳的销售设备押金(无利息,如销售设备人为损坏,将扣除相应的维修金)和剩余的彩票预售款等,办理撤销手续。

(四)代销者在销售场所原址张贴撤销公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三十条代销者销售福利彩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细则,不得逾越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代销者在销售福利彩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彩票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第三十二条市中心应当加强对销售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销售场所巡检、年审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中心对于销售场所突发的、重大的,可能影响福利彩票形象和声誉的事件,应当及时处置,并第一时间向省中心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中心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落实销售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上岗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利彩票基础知识;

(二)彩票政策法规与管理规章制度;

(三)福利彩票游戏规则;

(四)彩票营销技巧与服务规范;

(五)销售设备使用与保养;

(六)福利彩票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销售场所档案。

档案应当按照销售场所编号管理,实行一机一档,要求信息详实、资料完整。

第三十七条销售场所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纸质档案主要包括销售场所设立申请表、代销合同、销售人员变更、销售场所奖惩、年审等材料。

电子档案主要包括站点地图、巡检记录、站点建设图片、代销者和销售人员照片等。

电子档案要及时更新及时、信息准确。

第三十八条市中心应当建立销售场所帮扶和末位淘汰制度。

对于销售差的可采取帮扶措施,帮助代销者查找原因,督促其提高销量。

对于帮扶无效的,应当予以淘汰,撤销销售场所。

第三十九条福利彩票代销证是代销者销售福利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代销者取得福利彩票代销证之后方可销售福利彩票。

福利彩票代销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四十条福利彩票销售实行实时预交款制度。

销售彩票前应当预存彩票销售款,否则不能销售。

第四十一条福利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销售,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和赊销彩票。

第四十二条代销者应当按照代销合同许可的彩票品种及游戏销售彩票,不得销售异地、境外或者其他未经许可的彩票及游戏。

第四十三条代销者不得销售非法彩票,不得参与“有偿缩水”等非法活动。

第四十四条代销者应当按照省中心规定的时间销售福利彩票。

有快开游戏销售场所营业时间为9:

00-22:

00,无快开销售场所营业时间为9:

00-20:

00。

因故不能正常销售的,应当及时向市中心请假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五条代销者应当亲自参与福利彩票销售,并按照规定和要求,为销售场所配备适量经过市中心培训合格的销售人员。

第四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18-55周岁;

(三)热爱福利彩票事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第四十七条代销者聘用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销售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代销者更换销售人员,应当在市中心重新登记和培训,不得私自上岗销售。

第四十九条代销者应当对其聘用的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对销售人员在销售福利彩票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负责。

第五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省、市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十一条代销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执业素质。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应坚持热情服务,做到“五个一”,即“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句祝福”。

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时,应当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当唱收唱付。

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销售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应当将彩票先进行扫描操作,再出售给彩票购买者。

第五十五条不完整打印票是指因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故障、热敏纸瑕疵、通讯线路不稳定等情况造成的,票面残缺或者信息缺失、异常的彩票。

不完整打印票为无效彩票,不能兑奖。

注销票是指对已经扣款成功的不完整打印票和投注操作错误的正常彩票进行作废处理的彩票。

第五十六条销售人员对于不完整彩票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回不完整彩票;

(二)给彩票购买者重新打印彩票;

(三)向市中心报告;

(四)市中心对销售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查找原因。

第五十七条销售人员申请对彩票进行注销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销售人员持彩票到市中心申请;

(二)市中心收回彩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和原因,向省中心申请注销;

(三)省中心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处理,

(四)退回销售款至销售账户。

第五十八条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时发现票面异常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中心,市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游戏规则、兑奖办法、派奖公告等信息。

第六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应当提醒购彩者阅读购票须知,引导购彩者理性购买彩票。

第六十一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要严格执行大额投注劝阻报告制度。

对于一次投注一万元以上的购彩者要及时劝阻,并向市中心报告,由市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禁止的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付奖金;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五)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第六十三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兑奖区或保安区刮开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

(二)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

(三)超出省中心规定的范围、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四)销售未经省中心许可的其他彩票;

(五)变更或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

(六)私下转让销售场所或者私自设立分销场所;

(七)转让、转借、出租代销证;

(八)向中奖者吃拿卡要,索要好处费;

(九)销售非法彩票;

(十)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

第六十四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省、市中心将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停机整改,直至撤销销售场所,终止销售协议的处罚。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省、市中心对优秀的代销者或销售人员,以及对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代销者或销售人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兑奖管理

       第六十六条省中心依据彩票游戏规则和我省彩票销售实际,制定销售场所兑奖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省中心制定的兑奖管理规定进行兑奖。

不得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

        第六十八条电脑型彩票一等奖及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中心兑奖;游戏浮动奖及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以下,2万元以上的,在市中心兑奖;固定奖和单张彩票奖金在2万元(含)以下的,在销售场所兑奖。

纸质即开型彩票单张中奖奖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中心兑奖;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以下,1万元以上的,在市中心兑奖;单张彩票奖金在1万元(含)以下的,在销售场所兑奖。

第六十九条超出销售场所兑奖额度的,销售人员应当告知中奖者具体兑奖方法和兑奖地址。

第七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凭中奖彩票兑奖,不得无票兑奖。

第七十一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七十二条电脑型福利彩票兑奖期限为开奖次日起60日内。

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最后兑奖期为该批次游戏宣布批次终结后的60日内。

       第七十三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彩票游戏规则、系统兑奖验证数据,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

第七十四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七十五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漏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

第七十六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发现兑奖异常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省、市中心报告,并协助省、市中心解决问题。

第七十七条对已兑奖彩票,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进行标识并严格保管。

已兑奖彩票应保存60日,保存期过后可自行销毁处理。

第七十八条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保存不当,导致已兑奖彩票流失,造成经济损失和引起纠纷的,由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赔偿和解决。

第七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人员有权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理由:

(一)彩票超过兑奖期限的;

(二)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三)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或兑奖符号不全、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第八十条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或因销售人员保管不当、未按规定销售等原因造成的,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八十一条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应当及时上缴市中心,由市中心负责处理。

若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没有及时上缴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承担。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八十二条代销者应当加强销售场所的资金管理,及时缴纳福利彩票销售款,确保彩票销售资金安全。

第八十三条福利彩票销售实行预缴款制度,代销者应根据销售情况预先向省中心制定的销售账户预存资金用于彩票销售。

       第八十四条代销者应当准备一定现金用于兑奖,已兑奖金额自动增加销售额度。

       第八十五条代销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省中心交纳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押金。

第八十六条福利彩票代销费实行销售专用设备内扣形式,按代销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第八十七条代销合同终止,代销者交回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等并结清相关款项后,省中心退还代销者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押金(不计利息)。

       第八十八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对于大额投注资金要及时向市中心报告,由市中心及时处理。

第六章专用设备管理

       第八十九条省中心为销售场所配置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属国家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九十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规范使用、维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彩票销售专用设备的用途;

       

(二)拆卸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或更换专用设备零部件;

       (三)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

       (四)擅自外接设备。

      第九十一条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爱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十二条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丢失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向市中心报告。

       第九十三条市中心接到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十四条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的,由代销者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九十五条代销合同终止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将彩票销售专用设备退还省中心。

第九十六条代销者可为彩票销售专用设备购买相关财产保险。

第七章附 则

       第九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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