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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国防

第一节国防概述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护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均是基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一、国防要素:

1.国防的主体:

国家

2.国防的对象:

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制止的行为。

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

•国防的目的:

1.国家的主权

2.保卫国家的统一

3.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

4.维护国家安全

•国防的手段:

1.军事:

国防的主要手段

2.政治:

“与军事相关的”政治活动,与国防关系密切

3.经济:

国防的基础,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

•现代国防基本特征: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3.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

・国防的类型:

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四种。

扩张型:

风行霸权主义政策,以国家安全和防务需要为幌子,将其将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纳入本国的势力范围,对别国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

自卫型:

以防卫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与支持,维护本国安全,维护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联盟型:

为弥补自身的不足,以联盟的形式联合相关国家进行防卫;

分为一元体系联盟和多元体系联盟。

中立型:

指一些更行和平中立政策的中小发达国家,为保障本国的繁荣、发展和安全,实行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

•我国国防建设的宗旨:

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属于自卫型国防。

二、中国国防史

•古代国防思想:

"以民为体"、"居安思危”的国防思想;"富国强兵"、"寓民于农”的国防建设思想;"爱国教战"、"崇尚武德”的国防教育思想:

"不战而胜〃、"安国全军”的国防斗争策略等。

・近代国防史:

1840年英国殖民主义者发动鸦片战争,清王朝战败后签《中英南京条约》,中共开始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856-1860年,英国联合法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签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沙俄趁火打劫签《谖辉条约》。

1884-1885年中法开战,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签《中法新约》。

1895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清朝战败签《马关条约》,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

1900八国联军入侵,签《辛丑条约》,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但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历史。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了“九一八"事变。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

・新中国国防:

1、辉煌起步的10年(1949-1959):

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作战均取得了辉煌成绩。

2、曲折发展的20年(1959-1978):

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党内“左”的指导方针的影响,军队现代化、正规化水平下降。

3、改革开放全面建设的35年(1978-2013):

国防和军队不断改革创新,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为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维护时间和平作出了重要贡献。

4、国防斗争:

(一)与国内敌人的斗争:

(1949.10-1950.8)解放军对残留的国民党残余部队展开战略追击和围歼战;(1951年12月)进驻西藏,解放西藏百万农奴;(1950-1953)解放区进行剿匪斗争;(1959.3)西藏平叛。

粉碎国民党军队的窜扰活动。

(二)自卫反击战: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还与外国侵略者进行了多次交战,先后经历了1950年10〜1953年7月的抗美援朝战争,1962年10〜11月的对印自卫反击战,1969年3月的中苏珍宝岛自卫反击战,以及1979年2〜3月的对越自卫反击战等边境自卫作战。

止匕外,还有为保卫我蓝色海洋国土的1974年1月对越西沙保卫战,1988年3月对越南沙赤瓜礁海区之战。

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初,为保卫我领土击落美国作战飞机和高空无人侦察机数十架。

•主要启示:

1.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

2.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4.以自力更生为基础,建设由中国特色的国防

第二节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的五个层次:

一是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的国防法规:

《中华民族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处于国家基本法地位。

二是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

三是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应征公民体格条件》。

四是由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陆军的《战斗条令》、空军的《飞行条令》及海军的《舰艇管理条令》等。

五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地方法规规章:

《国防教育条例》等。

・16个门类:

⑴国防基本法类⑵国防组织法类⑶兵役法类⑷实施军事管理法类⑸军事刑法类⑹军事诉讼法类⑺国防经济法类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⑼国防动员法类⑩国防教育法类⑪军人权益保护法类⑫军事设施保护法类⑬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⑭紧急状态法类Q5)战争法类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主要内容:

①规范我国防务建设的方针、原则问题;包括:

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保证领土、领海、领空不受侵犯的原则,抵御外敌入侵的原则,防止垫付的原则,国防建设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民防御的原则,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处理国防事务与国际合作为辅的原则等。

②规范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兵役制度,军事人事制度,军事经济制度,国防科技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和国防教育制度等。

③规范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及职责

④规范武装力量的构成、性质、宗旨、任务、建设目标及武装力量的活动原则等。

⑤规范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国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特征:

①《国防法》居于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地位

②《国防法》调整对象宽泛

③《国防法》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④《国防法》具有特殊适用的属性

•颁布意义:

1.有利于把国家防务纳入法制的轨道

2.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3.有利于树立、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

4.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现代国防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主要内容:

(一)兵役制度

1.以义务兵役为主体

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3.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二)兵役原则

1.普遍平等

2.男女平等

3.合理照顾

4.严格限制

(三)兵员的平时征集

(四)大学生参军的相关内容

(五)积极参加军训,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1.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一是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二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

三十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按规定就收军事训练;

四是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承担一定的优抚费和队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承担一部分误工补贴等。

•2.参加军训的意义

(1)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基本形式

(2)学生参加军训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

(3)学生军训时培养"四有"新人,使其德、智、提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国防教育法》

•制定《国防教育法》的意义: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

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①有利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建设和巩固国防;

②有利于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③有利于贯彻落实《国防法》和《教育法》,保证全民国防教育依法进行。

•《国防教育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明确指出规定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格式会团体、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职责,以及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都做了规定。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质、场地及教育大纲、教、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作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局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反分裂国家法》

・必要性:

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中国领导权的斗争转变为统一于分裂的斗争。

台湾独立倾向已经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且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危险。

在国际社会上,也存在着支持"台独"的逆流。

事实证明,"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严重威胁着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和稳定。

为了把反对"台独”分裂国际的正义行动从法理上确定下来,迫切需要一步有较高权威性的法律文件来制约"台独"实力,统一全民人民反对分裂国家的意志,为实现国家的最终统一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必要的、适时的。

•《反分裂国家法》主要内容:

1.《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

2.关于台湾问题的性质

①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并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③完成统一祖国的大爷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们的神圣职责。

3.关于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不可动摇的基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国家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①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来往,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②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③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④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⑤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

一是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二是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以及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

4.关于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

党和中央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我们从来承诺过放弃使用武力。

人和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有全才与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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