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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

【案例分析一】

王某和刘某是刘官庄的村民,1998年5月,二人商量,合伙买一辆车跑运输。

他们的朋友张某听说后,也想入伙,王刘同意,并说买汽车找他,他有路子买到便宜的车。

于是王、刘、张三人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三人投资跑运输,亏损三人承担,盈利三人平均分配。

王某和刘某各给了张某1万元钱让他去买车,张某又出了l万元,共花了3万元买回一辆货车。

谁知王某一看3万元买了一部旧车,就生气了,要求退伙,刘某曾是司机,对车有研究,认为这辆车外观虽旧,但质量不错,愿意和张某一起跑运输,二人同意,王某退伙,并签订了退伙协议。

张某和刘某把l万元退给王某。

张某和刘某由于经营有方,效益很好,1999年5月,他们每人各分得3万元。

王某见此情景后悔了,拿了l万元钱找到张某,说不退伙了。

张某表示等刘某出差回来和刘某商量再决定,王某留下1万元钱走了。

当天晚上,刘某驾车发生事故,车毁货损,还撞伤一个行人,需赔偿伤者损失。

王某得知后,第三天又赶到张某家表示不入伙了,要求退还自己的1万元。

张某很生气,拒绝退还王某的1万元。

于是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分析二】2002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2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分析三】

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

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定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

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定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问题】

上述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公司法

【案例一】

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

2006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

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

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

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

(2)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3)200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问题】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多少?

(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3)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5)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6)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7)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

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

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3人,共认购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其中一人以专利技术,另一人以商标权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成立半年后,一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40%转让。

公司收购了公司发行的20%的股票,并作内部处理。

【问题】

该公司的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案例三】

1994年底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4000万元,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次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第一次发行尚有600万元到期未偿还。

【问题】

(1)该公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

为什么?

(2)该公司能否第二次发行1200万元债券?

为什么?

(3)该公司董事会能否作出向社会发行债券的规定?

为什么?

破产法

【案例分析一】

N市纺织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1992年以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

从1992年开始,连年亏损。

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致使亏损额越来越大。

到1998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1943.5万元,而该企业资产和债权也只有965.5万元,且企业大部门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

1998年12月28日,该厂的债权人交通银行N市分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N市纺织厂破产。

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可以立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于1999年1月10日公告要求N市纺织厂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决定在1999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N市纺织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第3天,及时地向其债权人之一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

根据公告,N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确认债权人16家,债权累计为1640.5万元,其中包括交通银行N市分行含财产抵押债权800万元。

3月20日,N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N市纺织厂破产。

3月24日,成立了N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清算组决定把该厂整体拍卖,所得收益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问题】

(1)N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2)N市纺织厂在破产受理后向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破产清算组的方案有无问题?

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

1995年12月17日,N市中能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

次日便在《XX日报》上刊登了N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已受理N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

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N市地下商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96年3月17日止,持有关债权或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

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

本院同时决定于1996年3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第一产供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公告公布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地下商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地下商城中拿走商品抵债。

在5天时间内,有10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40.2万元。

N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一问题之后,立即通知地下商城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帐户。

在N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帐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地下商城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此款项系省高院二审判决地下商城赔偿永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

永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地下商城破产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

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6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6年3月20日到期。

【问题】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

为什么?

(3)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公司法

【案例一】

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

2006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

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

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

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

(2)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3)200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问题】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多少?

答: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

(3)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5)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

(5)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

(6)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7)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

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

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分别说明理由。

答:

(7)①甲企业应当补足出资。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案例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3人,共认购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其中一人以专利技术,另一人以商标权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成立半年后,一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40%转让。

公司收购了公司发行的20%的股票,并作内部处理。

【问题】

该公司的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理由在书上,很简单的

【案例三】

1994年底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4000万元,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次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第一次发行尚有600万元到期未偿还。

【问题】

(1)该公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

为什么?

答:

符合;答案在书上第69页

(2)该公司能否第二次发行1200万元债券?

为什么?

答:

不能;P69页

(3)该公司董事会能否作出向社会发行债券的规定?

为什么?

答:

不能;P69页

破产法

【案例分析一】

N市纺织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1992年以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

从1992年开始,连年亏损。

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致使亏损额越来越大。

到1998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1943.5万元,而该企业资产和债权也只有965.5万元,且企业大部门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

1998年12月28日,该厂的债权人交通银行N市分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N市纺织厂破产。

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可以立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于1999年1月10日公告要求N市纺织厂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决定在1999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N市纺织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第3天,及时地向其债权人之一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

根据公告,N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确认债权人16家,债权累计为1640.5万元,其中包括交通银行N市分行含财产抵押债权800万元。

3月20日,N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N市纺织厂破产。

3月24日,成立了N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清算组决定把该厂整体拍卖,所得收益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问题】

(1)N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1)不合法。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于10日内发布公告,而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本案中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0日公告要求N市纺织厂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决定在1999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从而缩短了债权申报的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有可能导致一部分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

(2)N市纺织厂在破产受理后向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该行为无效。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

本案中债务人N市纺织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第3天向其债权人之一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3)破产清算组的方案有无问题?

为什么?

答:

清算组不应当把交通银行N市分行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一并处理。

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最普遍而且是最主要的债权。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一并处理的。

 

【案例分析二】

1995年12月17日,N市中能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

次日便在《XX日报》上刊登了N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已受理N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

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N市地下商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96年3月17日止,持有关债权或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

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

本院同时决定于1996年3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第一产供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公告公布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地下商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地下商城中拿走商品抵债。

在5天时间内,有10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40.2万元。

N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一问题之后,立即通知地下商城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帐户。

在N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帐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地下商城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此款项系省高院二审判决地下商城赔偿永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

永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地下商城破产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

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6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6年3月20日到期。

【问题】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1)无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本案中N市地下商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擅自向一些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这种个别任意清偿行为是无效的。

(2)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

为什么?

答:

不能。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案中,地下商城与永乐电器厂的贷款纠纷系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凭生效的判决书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应当继续执行。

所以,永乐电器厂是不能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

(3)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无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本案中,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提前清偿某服装厂未到期的贷款,而且实际清偿时间是在N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该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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