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教育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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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教育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教育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教育篇
夏季危险化学品平安运输考前须知
1、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3、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关闭随身携带的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严禁吸烟;
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平安车间距离。
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翻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9、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
6、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
假设发现货损(如丧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7、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平安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10、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
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11、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12、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
13、运输剧毒品的,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品公里运输通行证,并按规定路线从事运输。
1、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车辆标志牌是否与所装运危险货物类别项别相符),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平安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3、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4、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5、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平安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6、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平安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平安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平安因素前方可起步。
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保障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1、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2、运输途中应尽量防止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3、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4、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
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5、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平安生产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检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6、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平安防护措施。
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假设要避雨时,应选择平安地点停放。
遇有泥泞、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平安。
1、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
2、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潮湿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4、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通行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
5、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
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6、装卸时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
7、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
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
1、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2、夏季运输应检查并保证瓶体遮阳、瓶体冷水喷淋降温设施等平安有效。
3、运输中,低温液化气体的瓶体及设备受损、真空度遭破坏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站在上风处操作,翻开放空阀泄压,注意防止灼伤。
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人员应将车辆转移到距火源较远的地方。
4、压缩气体遇燃烧、爆炸等险情时,应向气瓶大量浇水使其冷却,并及时将气瓶移出危险区域。
5、发现气瓶泄露时,应确认拧紧阀门,并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身防护:
a)施救人员应戴上防毒面具,站在上风处抢救;
b)易燃、助燃气体气瓶泄漏时,严禁靠近火种;
c)有毒气体气瓶泄漏时,应迅速将所装载车辆转移到空旷平安处。
6、除另有限运规定外,当运输过程中瓶内气体的温度高于40℃时,应对瓶体实施遮阳、冷却喷淋降温等措施。
7、装车时要拧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
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气瓶放置妥当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
在同一车厢内不准有两人以上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
8、气瓶应尽量采用直立运输,直立气瓶高出栏板局部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四分之一。
不允许纵向水平装载气瓶。
水平放置的气瓶均应横向平放,瓶口朝向应统一;水平放置最上层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
9、妥善固定瓶体,防止气瓶窜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
10、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应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11、装卸作业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平安帽脱落,气瓶应直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12、装运大型气瓶(盛装净重0.5吨以上的)或气瓶集装架(格)时,气瓶与气瓶、集装架与集装架之间需填牢填充物,在车厢栏板与气瓶空隙处应有固定支撑物,并用紧绳器紧固,严防气瓶滚动,重瓶不准多层装载。
13、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
14、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沾有油脂;装卸氧气瓶的机具应采用氧溶性润滑剂,并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库内搬运氧气瓶应采用带有橡胶车轮的.专用小车,小车上固定氧气瓶的槽、架也要注意不产生静电。
15、配装时应做到:
a)易燃气体中除非助燃性的不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碱性腐蚀品、其他腐蚀品外,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配装;
b)助燃气体(如,空气、氧气及具有氧化性的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酸性腐蚀品配装;
c)不燃气体不得与爆炸品、酸性腐蚀品配装;
d)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酸性腐蚀物品配装;e)有毒气体液氯与液氨不得配装;
1、根据所装货物和包装情况(如,化学试剂、油漆等小包装),随车携带好遮盖、捆扎等防散失工具,并检查随车灭火器是否完好,车辆货厢内不得有与易燃液体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2、装运易燃液体的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
3、装卸作业现场应远离火种、热源。
操作时货物不准撞击、摩擦、拖拉;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一律向上,不得倒置;集装货物,堆码整齐;装卸完毕,应罩好网罩,捆扎牢固。
4、钢桶盛装的易燃液体,不得从高处翻滚溜放卸车。
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火花,周围需有人员接应,严防钢桶撞击致损。
5、钢制包装件多层堆码时,层间应采取适宜衬垫,并应捆扎牢固。
6、对低沸点或易聚合的易燃气体,假设发现其包装容器内装物有膨胀(鼓桶)现象限时,不得装车。
1、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货厢、随车工、属具不得沾有水、酸类和氧化剂。
2、运输遇湿易燃物品,应采取有效的放水、防潮措施。
3、运输过程中,应避开热辐射,通风良好,防止受潮。
4、雨天运输遇湿易燃物品,应保证防雨、防潮湿措施切实有效。
5、装卸场所及装卸用工、属具应清洁枯燥,不得沾有酸类和氧化剂。
苏州上上物流
危险品运输平安操作规程
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
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平安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品分为以下几种。
依据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个国家标准将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
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平安操作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平安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
苏州上上物流
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
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响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平安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平安操作规程。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协议书
需方:
供方: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明确供、需双方平安责任,确保进、出需方厂区或在厂区内异地搬运、车载危险化学品等物资的作业人员的平安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1运输的主要货物:
硫酸、盐酸,为危险化学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需方采购的其它货物及效劳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2.1需方发出运输指令。
2.2供方回复认可书。
2.3供方装货。
2.4发往目的地交货。
2.5需方收货单位验签。
3.1需方至少提前12小时以或书面形式向供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方在供方派出运输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需方保证所采购的货物不属于国家品。
3.3需方负责对供方有关驾驶员和押车人员进行必要的入厂前平安教育。
3.4需方负责审查供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3.5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3.6需方保证按物资采购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给供方。
4.1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4.2供方负责为需方提供货物运输效劳,并平安、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
运输平安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4.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告知需方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特性及应急处理事项。
4.4供方的运输车辆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按照需方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需方规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
4.5驾驶员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假设需方使用部门对该货物有任何意见,禁止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与使用部门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供方负责人联系,并将反响信息及时告知需方物资部。
4.6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运输时间执行,假设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供方应及时与需方取得联系,向需方汇报并进行处理。
假设需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分。
4.7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丧失、淋湿、泄漏、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由供方承当全部责任及损失。
4.8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供方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假设由于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4.9假设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当全部的责任。
4.10供方不得向需方员工赠送钱物,一经发现,需方将记录在案,并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继续作为需方合格供给商的资格,并有权拒绝供方参加需方其他采购业务的投标。
需方将按照供方赠送钱物的双倍价值扣减应支付供方的结算价款。
5.1因需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供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需方所提供的收货人、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需方联系寻求解决方法,该损失由需方负责。
否那么损失由供方负责。
5.2供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供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延期送达的,按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内容由供方承当违约责任。
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丧失,供方应照价赔偿。
6.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方法,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
6.1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资料。
如属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2本协议作为相关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相关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本协议由供、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协议的实效与相关的物资采购合同相同。
6.5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本协议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当协议终止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7.3本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假设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提请诉讼解决。
需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供方:
(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