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耕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耕地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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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耕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耕地保护

切实保护耕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

一、耕地保护的客观必要性

我国仅占世界不足10%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并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

但是,我国粮食供应不容乐观,每年粮食缺口相当大。

据测算,现在粮食年需求量为5200亿公斤,而近年来粮食总量一直徘徊在4500亿公斤的水平上,而我国人口每年还要以1300万至1400万人的速度递增。

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14亿,2030年将达到16亿。

按照人均占有粮食水平稳定在400公斤,能够基本满足消费的要求。

到2010年,我国粮食需求量达5.5亿吨,2030年将达6.4亿吨。

不仅如此,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正在改变,畜产品的需求量迅速增长,饲养业的需求使粮食供应承受更加沉重的压力,粮食问题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当今世界,“以耕地换钱,再以钱换粮”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粮食只能立足于自力更生。

有人曾主张可以通过进口粮食来解决,这是极不现实的,也很不可靠。

其原因是,从世界范围看,饥饿仍然在威胁着人类,世界粮食市场不容乐观,全球粮食贸易生产能力难以提高,而港口、运输等条件的制约,巨大的外汇支出,也说明用进口粮食来满足13亿人口的粮食需求是靠不住的,靠国际市场来解决中国人吃饭的问题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技术上都不可取。

只有保护好我国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才能使生产的农产品达到自给。

1、怒江州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现状

(1)、现有耕地情况

(2)、基本农田情况

根据《条例》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州基本农田面积为720000.00亩,占全州耕地总面积的72.14%。

按县划分怒江州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如下表:

单位:

项目

单位

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

2007年未耕地面积

保护率%

全州合计

720000.00

998054.1

72.14

泸水县

248251.9

274112.8

90.57

福贡县

115648.0

172596.1

67.00

贡山县

45301.1

45562

99.43

兰坪县

310799.0

505783.2

61.45

二、耕地保护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

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核心是谋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综合协调,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人地矛盾。

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将面临着土地资源的困境与危机,土地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决定着经济和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生产力水平下,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农业,也就失去了国民经济的基础。

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加之后备资源有限,土地问题,尤其是耕地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同时,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耕地不断减少,而一些不太适宜耕种的土地被开垦种植,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耕地保护失控,影响了粮食的安全,以及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业的发展;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社会的稳定,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

为了维持土地资源与人口之间的平衡,使有限的耕地资源兼顾各项用地需求,实现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开源节流”等各项措施,加强耕地保护,这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也是关键。

三、耕地保护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慨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制度,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

这是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一种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并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分类确定土地用途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1)、农用地管制

(2)、建设用地区管制

(3)、未利用土地管制

3、土地用途管制对耕地保护的作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而确立的土地利用的改革机制。

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对农用地向建设用地流转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造成农地大量减少,土地利用中存在着粗放、随意、盲目、浪费的行为,加剧了人地矛盾。

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首先,对农地向非农地的转移作出了限制,有助于耕地资源的保护,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其次,用途管制制度有助于存量土地的盘活,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当建设用地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时,迫使建设项目在现有的存量建设用地中进行挖潜和调整,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从而遏制随便用地、粗放用地的行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二)、占用耕地的审批补偿制度

1、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

(1)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

①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为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其他土地70顷以内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在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审批。

【2】征收土地的程序: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确定征收地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预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可分为: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其中农业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可分为国有农用地转用和集体所有农用地转用两种类型。

①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A、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B、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程序: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对拟转用地块勘测定界——在转用土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质量等——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3)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

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①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宅基地审批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域建设规划。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发、整理、复垦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经依法批准后由县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②宅基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按各地制定的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为某地的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宅基地申请条件:

A、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B、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b.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c.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d.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e.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f.因外出找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g.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⑨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宅基地的收回:

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①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②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③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④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困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⑤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4)临时用地取得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地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①临时用地取得条件

符合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签订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具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用地范围明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可行。

②临时用地取得程序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的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临地用地申请——在城市规划内的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市规划外的临时用地经乡(镇)村建设部门审核——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审批——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③临时用地的使用规定

临地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

B、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经济补偿;

C、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D、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E、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

2、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国家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只有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才能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2)、建设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一是开垦耕地

非农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根据市、等,并按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垦,并使开垦质量符合要求

二是缴纳耕地开垦费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地方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切实做好新增耕地保质保量补充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的,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三是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耕地耕作层是经过多年来耕种形成的,是农业生产中的宝贵资源。

一般来说,要形成好的土壤结构要经过长时间的耕作,施肥和培养,良好的土壤结构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耕地开发中往往缺少熟化土而影响耕地的质量。

但在建设用地中,耕作层的土壤好坏与建设毫无关系,有的工程还必须将耕作层挖掉,来加固基础。

针对以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耕地的土壤改良”。

将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开垦新耕地、劣质地等,可以迅速提高耕地质量,降低开垦费用、保护优质土壤。

3、占用耕地的经济补偿制度

(1)征地补偿与安置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征地补偿标准要体现同地同价原则,对于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A、土地补偿费:

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B、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难。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C、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D、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在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最高按一季的作物产值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程序:

A、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B、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C、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D、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征地方案报批。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F、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G、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H、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I、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②征地补偿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

其中,货币安置和保障安置为最常用的安置方式。

A、货币安置:

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

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B、保障安置:

是指用征地补偿费用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C、农业生产安置:

是指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D、重新择业安置:

是指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E、入股分红安置:

是指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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