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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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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会议制度

  篇一:

公司党委会议制度

  公司党委会议制度第一条总则

  党委常委会是公司党委常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组织形式。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公司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管理局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原则

  党委常委会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做到议大事、抓大事的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会议内容

  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主要议定涉及全公司发展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政策措施,党的建设和干部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文化建设、基层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有:

  1、研究贯彻执行中央、上级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一个时期的工作。

  2、审议通过公司党委常委会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议、讨论通过公司党委负责同志涉及全公司政策性和原则性较强的重要讲话稿。

  4、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投资、重大资金的使用以及公司改革、发展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制定。

研究确定一个时期公司改革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

  5、研究公司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公司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讨论决定相关的总结表彰、奖惩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事宜。

  6、研究公司机构的设置及变动。

  7、讨论、决定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责任追究,研究决定公司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的配备与调整,确定向上级机关推荐的重要干部。

  8、研究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对违纪干部的处理决定,就一个时期全公司的纪检工作作出部署。

  9、研究公司两个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就全公司一个时期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宣传工作、基层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学习型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工作作出部署,讨论决定两个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和奖惩等事宜。

  10、研究公司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

  11、研究油区工农共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的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12、研究工会、共青团、人武、~、老年工作、计划生育中的重大问题,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13、对三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提请议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14、研究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15、研究需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会议准备

  1、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常委同志如有提交上会研究的事项,应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稿,提前一至两天送公司党委办公室。

  2、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向常委会议汇报工作。

有关部门将汇报

  稿要提前2天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按程序送党委书记或分管常委审查阅批。

  3、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进行汇总,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给公司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后,列入常委会议程。

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常委同志。

有些议题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于会前印发给常委同志审阅并准备意见。

  4、会议主持人和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

  5、党委办公室提前落实会场,安排好坐次,准备好会议所需的各种材料,通知与会人等。

  第五条会议组织

  1、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常委出席。

  2、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同志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常委同志参加的其他会议、活动如与常委会议有冲突,应服从常委会议。

  3、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和会议议题涉及并需要到会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如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常委会的负责同志确定,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

议题涉及部门列席会议的同志,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应严格按照议程和程序逐项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5、公司党委常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相关内容,在一定时限内属于保密范畴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6、公司党委常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

党委办公室负责立项督查。

  7、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做好文字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会议时间

  1、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2、公司党委

  篇二:

党委会议制度

  党委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局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更好地履行局党委职责,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民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局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讨论决定局党委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5、讨论研究局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级以上干部的培训、教育、任免、调动等事宜。

  6、研究讨论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评先推优工作,研究决定对局系统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惩处问题。

  7、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议题

  1、提交原则。

凡局党委成员职责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律不提交局党委会议。

对不需要局党委成员全体出席或出席党委成员不足半数而又亟需讨论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局党委办公会议讨论。

  2、议题审定。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局党委书记确定,或

  由其他局党委委员提出,经书记审核同意;也可由局党委工作部事先收集,协调把关并报局党委书记审定后列为会议议题。

议题的安排应当适量,按照轻重缓急,对重大、紧急议题予以优先安排。

如无特殊、紧急事项,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相关准备。

会议议题确定后,局党委成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提前提出。

凡提请局党委会议讨论的材料,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形成规范的汇报材料,并按份数要求及时报送局党委工作部。

  三、会议召开

  1、局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

局党委工作部负责做好会前协调、会议准备、材料把关和会前通知工作。

  2、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主持。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议的,局党委书记或委员应主动进行妥善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四、参加人员

  1、出席人员。

局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局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列席人员。

局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局党委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3、参会要求。

与会人员参加出席会议要准时,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书记批准;向局党委会汇报工作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会议期间一般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待来访、不接听来电。

  五、讨论决定

  1、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需由局党委书记与党委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党委成员会前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2、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后由局党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如党委成员因故缺席会议讨论,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3、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表决采取实名制方式进行。

  4、对局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如意见不集中、讨论不够成熟,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向上级组织报  

告。

  5、局党委会议讨论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问题时,如涉及党委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党委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6、党委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向社会公开。

除经局党委书记同意可在党内传达或向社会公开内容外,与会人员均须对会议讨论内容和细节严格保密,坚决杜绝泄密现象。

  六、会议记录

  局党委秘书负责对党委会的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以及发言、讨论、表决等情况进行详实记录,并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委书记审定后存档、下发。

对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委书记审阅签字。

  七、决议落实

  1、局党委书记负责党委会议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党委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涉及多位党委成员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书记确定一位党委成员负责协调,由多位党委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协调。

  2、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和做出的部署,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但在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各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明确责任,督促推进,确保局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

在执行局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局党委会议复议。

  4、以局党委名义印发党委会议通过的通知或决议,由

  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党委工作部初审并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委书记签发。

  5、局党委工作部要按照局党委会议要求,协助有关领导认真抓好督办落实,并及时做好督办情况反馈。

  篇三:

党委会议制度

  ****局

  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局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委是对局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党组织,在局机关和局系统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委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是全体党委委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主要议事范围

  第五条局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局机关、局系统对党和国家1

  有关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局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局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报告。

  (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党组织的建立和调整。

定期听取、讨论局系统各党总支(支部)工作报告,分析其工作状况,检查对局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

分析局机关、局系统党员、职工和雇员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研究拟定局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研究决定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免、录用(聘任)、奖惩、考核、教育和监督意见;研究审定局系统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引进人才计划或方案。

研究编制、内设机构、职责、干部交流、轮岗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受局党委表彰和区委要求局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研究决定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名单。

  2

  (七)讨论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研究决定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并根据处分权限报批。

  (九)研究局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十)研究决定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应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

  第七条凡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送党政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局党委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

  第八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局党委会议召开时,由有关同志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

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会成员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个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不允许在群众中泄露分歧。

  第十二条局党委会议议事时,党政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与会人员不作会议记录。

  4

  第十三条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

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以及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议汇报。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党委书记应尽快安排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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