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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工程土建、水、电等主体安装施工(弱电、智能化、供气、消防、进户门、汽车库卷帘门、自行车库门、管道井防火门等安装工程除外)。

2、外窗、外墙保温由发包人制定品牌价格,视工程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暂定价)

¥:

万元(含税及各种规费)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本合同通用条款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B-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

2.3本合同专用条款

2.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本合同通用条款

2.6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7施工图纸

2.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2.9工程预算书、工程报价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

叁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图纸内容。

2、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

土建、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

具体的承包范围应按发包人最终提供或明确给承包人的图纸、工程交付标准、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发包人对各专业工程接口的划分及与该工程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

2.2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供货(甲供材钢筋、电源线、电缆等除外),施工、维护、调试、验收、保修、工程服务、工程回访等工作。

2.3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4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工程主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顺损失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2.6除本合同有约定外,承包人若有意向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提前以书面计划形式上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实施,并且必须做到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发包人负责的责任制。

如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7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三、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工程师

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②标准的确认;③分包单位的确认;④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发生经济费用的一切事宜;⑤承包人选用替用材料的批准及工期延误审批。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各专业施工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必须驻守现场(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且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扣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请假经发包方批准或特殊情况除外)。

承包人所报的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必须长驻现场,若发生主要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日内撤换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新项目经理人选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确因是项目经理不作为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项目经理被发包人撤换达3次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施工现场移交、资料移交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则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10%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设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节气、农忙的影响,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失职,发包方有权处以10000元/次以上的经济处罚(本条中所提现场为市

项目施工现场及为实施本项目在市内办事);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撤换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承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1.4发包方派驻人员对承包方往来函件的签字只表示签收,对内容的认可与否以发包方的回函为准。

2、发包人工作

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报告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如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汇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时间: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交验并记录,承包人负责对提供的控制桩、水准点、高程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

交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定、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但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有权经设计部门同意的工程实际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且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7天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由甲方委托。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本月材料使用平衡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甲方需要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甲方。

(2)需甲方和监理处理的问题,施工队必须提前两天上报给甲方及监理。

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

(3)乙方在工程开工时必须以公司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专业人员签收甲供材,同时承诺免费及时卸货、及时核实数量,如不及时卸货及核实,以甲方核实的数量为准。

(4)乙方企业在今后如发生企业改制、兼并等企业变动(如名称、法人等),事先通知甲方,后续企业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如需另行订立协议,由甲乙双方确认进行。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禁止外来车辆、闲杂人员进入工地,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

由此发生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并严格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措施、夜间施工等相关规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甲方及监理现场办公室共三间。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支付。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因承包方保护不当造成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工程(含其他单位已完成工程)的损坏。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10)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标准化现场要求,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并做好市容、环保、交通、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协调工作。

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施工现场支干道由各施工队负责。

通过主干道污染的地方,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b、建筑垃圾及废弃物必须放在甲方指定位置,否则甲方将指定队伍清运,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c、工程竣工验收时原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竣工验收后半个月内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否则延期一天给予1000元/天累计承担违约金,若现场没有清理干净,甲方指定队伍来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d、竣工资料符合市市城建档案部门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

e、承包人用水、电按表计量,按市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提供的

发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前一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

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应分别排出单位工程,单体工程(独立幢号)的工程进度,必须满足发包人总工期及阶段节点工期要求,如不及时提供每次罚款5000元。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计划提交后五天内。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二)工期延误

2.1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十五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3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确需增加工期。

2.4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八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2.5中、高考原因强制停工的。

2.6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外,工期不得顺延。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工期方可顺延。

五、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合格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双方根据实际确定。

2.2发包人对承包人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力。

2.3无论发包人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后修复。

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部分造成的责任。

2.4为方便维修,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详细记录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在工程交付前要在地面、墙面弹线标出管线的位置和走向。

2.5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

2.6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面层装修等),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2.7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购房人索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如修复后有缺陷或购房人有另外的经济赔偿经有权部门认定后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购房人的索赔或委托他人修复缺陷时发生的费用。

六、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生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定额计价文件规定的材料、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

1.2本工程竣工结算按2014年江苏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江苏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取费按三类工程标准计取,如有区间范围,按小值计取;甲供材不参与取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取消;土方运输距离约定为5000米内,如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及文明工地等,甲方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取费中只收取基本费。

1.3本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按决算总价下浮8%执行(甲供材不再下浮,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

1.4工程决算材料价格:

按市区施工期间本月份信息价。

1.5造价结算依据:

施工图、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师签证单,双方图纸会审纪要等要求。

1.6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竣工决算资料,六个月内审计完毕。

1.7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符合审计要求的竣工审计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1.8本工程材料检测费:

乙方购买的材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供材料检测费有由甲方承担。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1.工程量增减;2.设计变更;3.工程变更联系单;4.图纸会审纪要;5.工程量签证单;6.例会纪要等。

(2)、以上涉及的调整因素均按工程同期发生的材料、人工费计算。

八、工程预付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无预付款。

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九、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含现场签证及措施费用)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已完工程量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再由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送交发包人确认。

2、工程量的测量、验收、计量由承包商申请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代表现场测量,在质量合格、资料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签字确认(详见附件:

现场签证暂行制度)。

3、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申请测量、验收、计量,否则不予认可,L如需检测而产生的返工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商认为需要变更的工程,应事先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同意并由设计方出具变更后方可施工,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先施工后申请,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并可要求恢复原状。

5、业主需要变更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通知(包含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必须按变更通知完成,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取。

6、工程量变更单或签证单下发后,如有价格变更,乙方须在2周内办理索赔手续,否则按无价款索赔执行。

十、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所上报工程进度款按下列付款方式支付:

1、工程施工至±0.00基础完成时,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上按实际施工形象进度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0%进度款;主体封顶付至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5%进度款;装修工程按当月实际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0%进度款。

安装及附属工程按当月实际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跟踪审计额的60%进度款。

以上进度款均需在已完成工程量当月报表上报后7日内支付;每次付款承包的需提供合法税务发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跟踪审计额的75%;工程决算审计后,三个月内付至决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按约定时间分期无息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支付,%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乙方必须保证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监理应于月底前审核后报甲方汇总确认,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

4、若乙方在25日前未上报月完成工程量,则工程款将延期到下次支付。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部分甲控材料由甲方指定,另行采购(部分钢材、电器开关等小型设备)具体规格型号详见附表。

1.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一般甲供材料承包人应提前4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甲供并由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在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费用在决算时全部扣除。

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自购材料如砼,水电材料、防水材料每次进场前数量须经过发包方确认,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的国标的基础上,另经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甲方和监理方对乙供材料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责任,承包方采购发包方确认的主材在每月付款时承包方提供材料平衡表后,发包方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代扣代付。

2.2无信息价(暂定价)材料采购前其质量、价格、产地、规格等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工程变更

(1)按《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款执行。

(2)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并经甲方认可。

(3)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认可。

(4)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认可、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同设计人员联系进行工程变更,增加费用不予认可,减少费用在结算时核减,因此给发包人造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2条执行及双方约定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贰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贰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均要符合市城建档案馆要求。

1.2工程结算: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决算书,甲方预算部门在收到决算书后一个星期内告知乙方决算书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审核条件;实际工程结算价款以合同价与签证单确认的工程价组成,若增减项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执行原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执行相似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由承包方提供单价发包方确认,所有增减项目的单价与原合同同比例下浮。

1.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工期(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每延期一天按2000元赔偿给发包方(按实际延期天数计算),同时承包方承诺:

若由于承包方工程延期事实造成发包方公司向购买此工程的客户赔偿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费用时,则承包方公司同意发包方在此工程款的余款中直接扣除同此赔偿额总数相同的工程款,无需承包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此项赔偿并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完成工程的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

1.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1.3.1承包人违反约定的,有处罚规定的,承包人按处罚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承包方在砼施工中如出现漏振造成蜂窝麻面超过0.2平方米每处,烂根超过50厘米长,每次罚款1000元,重复出现翻倍加重罚款;现场有水没清理就浇筑砼每次罚款10000元,同时返工重做,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1.3.3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未按要求清除有缺陷材料或修补的工作的。

②无视发包人书面警告,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文件。

③不服从承包方和建立管理,无故终止施工的。

④初验合格后,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及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并提供所建工程合格备案资料,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方还必须承担延误交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甲方原因除外)。

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发包人重新确定承包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对于承包合同的解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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