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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例文doc

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第1篇】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__________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是__________学院_____系(部)_____年级_____专业_____班学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学号为__________。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人上学期间费用,需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李七庄支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其中学费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住宿费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

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向学校做出以下承诺:

我保证在校学习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完成学业。

我同意学校按期将我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情况如实向农行李七庄支行通报、同意学校发现我在校期间发生有违纪行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退学、出国定居或留学、学习发生困难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及时向农行李七庄支行通报。

同意在我毕业前按学校及贷款银行规定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确认手续,若未办理有关手续,同意学校暂缓我办理毕业手续。

我毕业时仍未还清贷款,学校未收到贷款银行关于我的书面《贷款还清通知》的情况下,我同意学校将我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交由教务处保管,待我还清贷款时个人将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取回。

我保证自承诺书签定之日起,文明自律、努力学习、及时还贷,用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承诺人:

_____(按指模)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国家开发银行_____省分行、_____学院:

我名叫_____,今年_____岁,系_____学院__________专业_____级_____班学生,学号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家庭详细地为__________,家庭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家庭邮政编码为_____。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人上学期间学费、住宿费用,需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总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特向学校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自愿公开家庭的经济状况,接受学校和同学的监督并承诺向学校和银行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隐瞒;

二、我保证在校学习期间,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顺利完成学业;

三、我保证所申请到的贷款用于缴纳学住费,保持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勤俭节约,绝不铺张浪费;

四、我授权国家开发银行_____省分行和支付宝公司直接从我的贷款账户内扣划应付学校的学住费,并在指定的还款(息)日扣划应付的借款本息;

五、我保证毕业后若改变通信方式和就业单位,及时通知学校,并每季度联系学校一次;

六、在毕业前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我授权学校代为保管我的毕业证原件,等我还清贷款时,再将毕业证取回;

七、我承诺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上的各项条款及有关规定。

我保证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诚实守信、文明自律、努力学习、及时还贷,用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国家开发银行和社会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贷款学生(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我保证在校学习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完成学业。

我同意学校按期将我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情况如实向农行李七庄支行通报、同意学校发现我在校期间发生有违纪行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退学、出国定居或留学、学习发生困难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及时向农行李七庄支行通报。

同意在我毕业前按学校及贷款银行规定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确认手续,若未办理有关手续,同意学校暂缓我办理毕业手续。

我毕业时仍未还清贷款,学校未收到贷款银行关于我的书面《贷款还清通知》的情况下,我同意学校将我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交由教务处保管,待我还清贷款时个人将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取回。

 

我保证自承诺书签定之日起,文明自律、努力学习、及时还贷,用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承诺人:

_____(按指模)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二)

 

国家开发银行_____省分行、_____学院:

 

我名叫_____,今年_____岁,系_____学院__________专业_____级_____班学生,学号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家庭详细地为__________,家庭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家庭邮政编码为_____.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人上学期间学费、住宿费用,需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总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特向学校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自愿公开家庭的经济状况,接受学校和同学的监督并承诺向学校和银行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隐瞒;

 

二、我保证在校学习期间,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顺利完成学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_承诺书

  纳税人必须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为此作出承诺。

下面是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范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1xx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身份证号)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名称)各项税务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代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20xx年月日

  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2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附:

税务常识丨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

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

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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