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37篇.docx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37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37篇.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3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
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
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ABC项错误、D项正确。
2.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3.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
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
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4.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8题。
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
综上,D项正确。
5.新加坡某民用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的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6.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
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
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7.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
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8.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
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
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D正确。
9.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
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0.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11.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一39题,单选)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因此,AB选项均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
D项,《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12.2011年9月,定居于日本的中国人周鹏死于其在日本的寓所,死后留下大量的股票、存款和三栋房产,除了死亡时所处的日本寓所外,其他的动产、不动产都在中国。
因周鹏生前未留遗嘱,其四个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
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对本案继承纠纷,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B、对本案继承纠纷,只有不动产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才有权管辖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中国法和日本法都将被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继承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A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3.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
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
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
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14.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
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
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
15.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
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
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第1款,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非一审开庭前,选项A错误;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第2款,若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本题中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达成了选择中国法的合意,故B项错误、D项正确;
由于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再适用,选项C错误。
16.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娴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正确。
17.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18.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19.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
C正确。
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20.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
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
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
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
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
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
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正确。
21.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经常居所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经常居所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丢画,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现托马斯欲通过诉讼要回该画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该案件的准据法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的法律规定
D、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A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A错误。
B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不需要和案件有实际联系,B错误。
C项,当事人没有对动产物权的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