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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docx

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

诚信,是古今中外通用的社会伦理准则,更是现代保险业的生存基础。

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建立保险业诚信体系,需深入理解诚信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保险诚信治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改革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关键词:

保险诚信,保险发展,诚信教育,制度体系

Abstract

Integrity,istheancientandmodernChineseandforeigngeneralsocialethics,butalsothesurvivalofmoderninsuranceindustrybasedinsurancecreditsystem,tounderstandtheintegrityofimportantrolesinthedevelopmentofmodernsociety,theritualwisdomtogetherconstitutetheimportantcontentofthetraditionalmoralityofwesternculture.andthefollowingspecificmeasuresshouldbeadopted:

graspingtheopportunityofsocialcreditsystemconstruction,tolayagoodfoundationfortheinsurancecreditsystemconstruction;Tostrengthentheconstructionofinsurancecreditlegalsystem,whichguaranteesinsurancecreditsystemconstruction;Buildsystemofinsuranceintegritymanagement,createconditionsfortheinsurancecreditsystemconstruction;Reformtheinsurancecompanymanagementsystem,togiveimpetustoinsurancecreditsystemconstruction;Improvetheinsurancemarketingmechanism,addvitalitytoinsurancecreditsystemconstruction.

 

Keywords:

insuranceintegrity,development,thegoodfaitheducation,system

目录

1引言1

2保险业诚信建设现状1

2.1保险公司的不诚信1

2.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2

2.3投保人的不诚信…………………………………………………………………………..3

3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3

3.1制度缺陷3

3.2信息的不对称………………………………………………………………………….....4

4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措施5

4.1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6

4.2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6

4.3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6

4.4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6

4.5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7

4.6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7

5总结..........................................................................................................................9参考文献10

致谢11

1引言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

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的生命线。

现阶段如何解决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如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又是诸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

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像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

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

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是最依赖诚信的行业。

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保险业诚信建设现状

2.1保险公司的不诚信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致使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

在实际经营中,不少保险代理人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客户,不从客户的实际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保险诚信建设工作初步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保险队伍的迅速扩大,保险诚信建设方面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一)承保容易,索赔难。

该赔的不能尽快赔付,不该赔的也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客户答复。

据某公司2005年调查,从案件受理到给付结案,平均每案64天,有的公司超过100天,个别案件处理时间长达2年之久,引起客户投诉。

(二)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某些公司单纯考虑自身效益,随意改变保险合同内容,降低给付标准;有的公司为照顾“关系”或“工作方便”,对一些不该赔付的案件,通过“协议”形式给予赔付,侵占保险责任准备金,损害了公司利益。

(三)压赔案,压赔款。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年底。

某些公司为了完成利润等项考核指标,把该处理的赔案压着不处理,把该赔给客户的赔款压着不给客户,等到次年处理或给付。

有的公司甚至从9月份以后就不再处理赔案。

(四)代理人误导。

个别代理人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展业时不能全面、准确向客户宣传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夸大保险责任,不讲或少讲除外责任。

尤其对于分红险业务,夸大分红比例,误导客户投保。

(五)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

由于代理人频繁流动,造成大量“孤儿保单”。

有的公司不能及时通知保户并收取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给客户带来损失。

(六)侵占、挪用保费。

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将收取的保费侵占或挪作他用。

有的代理人虽然离开公司,但仍持未交回的“收费收据”收取保费占为已有。

(七)道德风险。

有的保户投保动机不正确,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

更有甚者,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2.3投保人的不诚信

诚信说。

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3.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

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二)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

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

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三)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

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

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3.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一)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

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

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

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二)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

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

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三)对于保险代理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代理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代理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代理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代理人也将拿不到佣金。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

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4.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措施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状况,又同每个单位、每个人密切相关,要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构建与推进。

4.1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教育是基础。

要教育全体员工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整个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倡导“诚信为本”,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使诚信理念深人全体员工的内心,让诚信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把诚信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

4.2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

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

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4.3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

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

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

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4.4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充实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等保险合同各方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者的处理,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法律规定。

二是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市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等,使保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全面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

三是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并通过法律认可。

其次,组建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保险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目前,可暂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并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三,建立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四,制定信用评级标准,使保险信用评估有可靠的依据,避免评估工作随意性。

第五,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将保险信用评估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

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电话中心建设,接受客户的监督。

聘请保险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工作。

第七,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

要加大失信行为成本,对失信者,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

第八,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对有不良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应解除其代理合同,其他保险公司在规定年限内不能再录用。

对不讲信用的保险企业,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估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责令其退出保险市场,以增强保险经营的危机感、责任感。

4.5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

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

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

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

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

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4.6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营销机制,美国爱德华·琼斯股票经纪公司(简称EDJ)的佣金提取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思路。

EDJ公司的价值观是为股民提供最高利益,它要求业务员对不太熟悉股市的顾客避免建议做高风险投资。

EDJ公司有一个专门调查顾客账户是否过度交易的检查系统,用以确定业务员没有因为佣金而建议顾客做不智的买卖。

更重要的是,它的薪金制度鼓励经纪人以顾客利益为优先、买卖其次。

其结果是,顾客将资金放在EDJ公司的时间几乎是同业的3倍。

EDJ公司做法的可取之处在于以“顾客利益为最高利益”,显然,这种经营思想使客户、公司、业务员三方受益。

我们在改革完善营销机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意识,才能强化诚信行为,才能促进营销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才会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5总结

本文是从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简单阐述,阐述的不是很清晰,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是很多,但是我也接近了自己的全力,由于学生水平有限,在此还请指导老师您给予批评和指导。

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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