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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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

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

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船员。

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

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八条《职务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船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对60周岁以上的船员,其《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到该船员年满65周岁之日为止。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有资格在相应等级船舶上任职,但在拖轮、槽管轮、快速船任职,还需通过专业训练。

   第二章船舶等级及船员职务

  第九条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及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为:

  一等船舶:

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以上;

  二等船舶:

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三等船舶:

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四等船舶:

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千瓦以上至147千瓦以下;

  五等船舶:

50总吨以下或千瓦以下,以及所有挂桨机船舶。

  驾驶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高于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时,则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50总吨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高一等。

  轮机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千瓦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低一等。

  第十条船员职务设置分别为:

  驾驶专业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

  3.五等船舶设驾驶。

挂桨机船舶设驾机员。

  轮机专业

  1.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3.五等船舶设司机。

  无线电通信专业不分船舶等级,设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和话务员。

   第三章资历要求与考试科目

  第十—条报考一等船长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一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第十二条报考一等大副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一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职务与法规;

  船艺;

  造船轮机大意。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船艺;

  第十三条报考一等二副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船艺。

  第十四条报考一等三副

  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

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船艺;

  造船轮机大意。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三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第十五条报考二等船长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航道与引航;

  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六条报考二等大副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船艺;

  造船轮机大意。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职务与法规;

  船艺;

  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七条报考二等二副

  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船艺;

  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八条报考二等三副

  资历要求:

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船艺;

  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九条报考三等船长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造船轮机大意。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四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条报考三等大副

  资历要求:

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条报考三等二副

  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

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船艺。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四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第二十二条报考四等船长

 资历要求:

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造船轮机大意。

  第二十三条报考四等大副

  资历要求:

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船艺。

  第二十四条报考四等二副

  资历要求:

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船艺。

  第二十五条报考五等驾驶、驾机员

  驾驶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

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务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驾机员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

具有1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船舶驾驶常识;

  船舶机械常识。

  第二十六条延伸航线考试

  资历要求:

三等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经所报考航线连续见习6个月;三等以下船舶的,见习3个月。

  考试科目:

  避碰与信号;

  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七条报考一等轮机长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一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机舱管理;

  船舶电器。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机舱管理;

  船舶电器。

  第二十八条报考一等大管轮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一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机舱管理;

  轮机基础理论。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基础理论。

  第二十九条报考一等二管轮

  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造船大意。

  第三十条报考一等三管轮

  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

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机舱管理;

  船舶电器;

  轮机基础理论;

  造船大意。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三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船舶电器。

  第三十—条报考二等轮机长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机舱管理;

  船舶电器;

  造船大意。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船舶电器;

  轮机基础理论;

  造船大意。

  第三十二条报考二等大管轮

  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机舱管理;

  轮机基础理论。

  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机舱管理;

  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三条报考二等二管轮

  资历要求:

持有三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考试科目: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机舱管理;

  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四条报考二等三管轮

  资历要求:

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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