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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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精品

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确保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保通、物质管理、环保和水保、典型示范工程等得以有效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1.2指挥部稽查人员、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全面监督,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1.3指挥部工程稽查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稽查人员对查出的各类问题隐瞒不处理者、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1.4承包人、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凡是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均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对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约处理

2.1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未经业主批准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20万元的违约金。

2.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及各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允许离岗,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3天以内向总监代表处主任、总监代表请假,3天以上向总指挥长、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请假。

项目总工、项目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予每天1000元违约金;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各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予每天500元违约金,并责令离岗者限期返回。

第三章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理

3.1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

配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试验检测人员,满足质保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

应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技术交底及现场质量把关工作。

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若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形同虚设,未真正起到“企业自检”的作用,一经查实,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业主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停工整改,业主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3.2承包人在工地现场管理上不能留有空白,处于施工中的工程必须有现场质量管理员在现场进行质量把关;否则,一经查实,视承包人违约,处以承包人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若不立即整改,可视为违反3.1条规定。

3.3承包人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若有违反,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3.1条的规定。

3.4承包人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

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每处1000元违约金。

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每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3.5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并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或要求。

否则,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查出,除要求承包人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违约损失。

3.6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顺利进行的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现场上配备足够的且能保证作业质量的机械、设备。

现场的机械、设备若与合同条款规定有不一致,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机械设备调离(替换)者,一经查实,除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外,同时处以承包人每台(架、部)1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仍未履行合同者,加重赔偿违约损失,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3.7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

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

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按照每人每次50元处以违约金。

3.8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者,上报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外,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违约金;若未按《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10000元—50000元违约金的合并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9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云南小磨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3.9.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

否则处以1000元~2000元违约金,并勒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理。

3.9.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

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

3.9.3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1000元~2000元违约金。

3.9.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违约金。

3.10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3.10.1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按指挥部要求的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施工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20000元违约金。

(2)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筑者,均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违约金。

(3)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承包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2000元~10000元违约金。

(4)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段承担1000元违约金;若分层厚度超过技术规范的要求(≤25CM),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2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业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3.4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承担违约损失。

(5)填石路堤的修筑必须严格控制石料粒径、分层厚度及施工工艺。

未按规范进行填筑和检验者,每平方米承担50元-100元违约金。

(6)“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中第39条规定的填料,否则按3.4条规定进行违约处理;“三背”回填应采用专用的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否则每层每平方米承担300元的违约金;“三背”回填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否则每超厚一厘米,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7)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100元/m3计算承担违约金。

(8)石方开挖应采用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爆破作业除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外,需在作业前就位置、孔深、药量、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审批后报指挥部核备,方可作业。

若未做爆破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或施作中未按设计施作者,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每处的违约金,且擅自爆破所造成质量隐患及补救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0.2砌筑工程

(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承包人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承包人承担1000元/处违约金。

(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承包人承担500元/处违约金。

(3)未按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施工,处以承包人每处500元违约金;使用了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3.4条处理;未按要求控制层高者,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者,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者,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金。

(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施工单位100元/道的违约金。

(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1000元—2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

(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违约金。

3.10.3混凝土工程

(1)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承包人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3.4条规定处理;对砼的配合比要求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称进行计量,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砼的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2)砼的强度、钢筋或钢铰线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3.4条进行处理。

(3)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10000元/次违约金,视情节轻重,可加重处理。

(4)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承担每处5000元的违约金。

(5)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并按要求补救处理。

(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允许出现缺陷桩,否则处以承包人10000元/桩的违约金;若出现缺陷桩未及时、主动地上报情况,补救措施未经指挥部和监理认可即擅自处理者,除停工整顿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至少5万元/桩的违约金,并进行补救处理。

3.10.4路面工程

(1)、除材料控制按3.4条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

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承包人1000元的违约金。

(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机生产的产品。

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承包人还应承担每处5000元-10000元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路面面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运输混合料的自卸汽车,均必须按业主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其它要求进行配备。

否则,不允许开工,影响进度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除按《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外,同时按本细则3.7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4)承包人应严格工艺控制,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路面基层的级配、焖料、压实、养生及试验检测指标,路面面层的透层、粘层沥青的喷洒,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及施工温度,混合料的沥青含量及试验检测指标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若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稽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处以1000元—20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3.10.5隧道工程

(1)隧道施工中承包人应加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应达到指导施工、确保安全、为确定支护参数服务的目的。

监控量测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发展,若监控量测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由进行监控的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隧道开挖应采用“短进尺、少扰动、早喷锚、紧封闭”的原则,开挖及支护严格按技术规范504.06条规定进行控制,避免造成坍塌。

若延误支护或初期支护超过规定的距离,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

(3)隧道开挖应满足隧道净空及衬砌厚度的要求,控制超挖,严禁欠挖,不许有超限突石。

一经发现,处以承包人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并要求处理合格。

(4)隧道拱墙范围内的超挖,要求用与拱圈同级强度的混凝土一次回填密实,衬砌背后的支撑块或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要求填塞紧密,否则,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

(5)衬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否则,除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外,并处以承包人10000元的违约金。

(6)隧道施工所需材料,应按照规范规定严把材质关,如有违反,按第3.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7)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一经查实,违约处理。

锚杆少打或锚杆长度不够,每根处以违约金500元。

格栅拱架(或钢拱架)每少安一榀处以违约金5000元;间距超过设计,在允许误差以外,每超过1厘米处以违约金500元。

小导管、大管棚每少打一根(或长度不够)分别处以违约金2000元-5000元。

其它偷工减料现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500元-2000元违约金。

格栅拱架不垂直处以违约金500元/榀,并需按要求处理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8)隧道洞身施工完毕后,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除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补救外,处以5000元/处的违约金。

3.10.6特殊路基工程

(1)无论何种处治工程,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否则,对承包人给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则调整工程任务、撤换施工队伍,同时处以所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00%的违约金。

(2)对于高填、深挖地段或路线经过不良地质地段,承包人应加大对开工前地质水文条件调查的工作力度,设立符合要求的观测点(网),施工中随时跟踪监测地质水文条件的变化,发现病害立即通报。

若调查、落实工作不力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除给予承包人处以警告、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外,同时处以5000元~20000元违约金。

(3)对发现病害工程的地段,承包人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停放大型机械、横向弃土等),否则,每次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

若因管理不当,使工程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4)水在工程病害中的作用极具破坏性,除了严格按照设计或处治方案上综合考虑的治水措施完成并保证排水畅通外,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如挖临时排、截水沟等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现场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若有违反,除限期要求改正外,承担1000元—5000元/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补救。

(本条也适用于除特殊路基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

(5)工程病害的处治时限性十分重要,要求工程处治措施及时、准确,这不仅关系进度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投资控制问题,所以施工应全面、有序的进行处治。

若因承包人组织不力,而延误了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承担10000元违约金。

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因病害处治工程的特殊性,故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施工后应对按规定设置的有效观测点(网)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如软基处治地面沉降量等指标),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备。

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若施工记录或观测资料不符合要求,则每处每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工程计量及变更违约处理

4.1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

对“重报、多报、虚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按多出部分工程价款的2倍承担违约金,对不认真核实即签认《中间计量表》的监理人员,每次处以500元~2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对监理单位按照承包人受处违约金的10%给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给予通报批评、停工整改,甚至终止合同。

4.2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除虚假的工程费用外,并处以虚假工程费用两倍金额的违约金。

驻地监理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并对所有签认人处以200元-800元的违约金。

4.3如果承包人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承包人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监理单位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50%的违约金,业主同时将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

对情节严重,给业主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第五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违约处罚

5.1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要及时支付有关人员应得的费用。

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足额支付,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

如果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项,造成民工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指挥部将采取适当方式代承包人支付,并对承包人处以5—10万元/次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5.2项目部上缴上级公司的管理费应逐月支付,不能一次提交,上缴的管理费不能超过当月拨款的10%。

如果上交的管理费超过规定金额,将按超过部份的10%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限期追回超缴金额。

5.3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指挥部将定期跟踪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承包人将指挥部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外的用途,指挥部将对承包人收取挪用数额10%~30%的违约金,同时责令追回挪用款项后才能拨款。

5.4承包人应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财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对挪用工程资金,将工程资金公款私存、私自转借等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工程进度的违约处罚

6.1承包人必须认真、严谨、科学地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0000元/次,上报时间每延迟一天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500元。

6.2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施工进度月报表》,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6.3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进度计划不能完成的,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

6.4如果承包人因力量不足,管理混乱等自身因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驻地监理和总监代表处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召开现场会,提出整改措施。

承包人应加大人力、物力、设备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并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供驻地监理和总监代表处检查落实。

如多次整改仍无效果,指挥部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指挥部将采取措施压缩承包人的工程规模,甚至终止合同。

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七章工程安全生产的违约处罚

7.1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万元的违约金。

7.2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按百分比进行检查考评(评分办法详见《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评分不及格的施工单位按如下规定处以第一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的违约金:

7.2.1第一责任人

(1)得分在51—59分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3000元/次的违约金。

(2)得分在41—50分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4000元/次的违约金。

(3)得分在40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

7.3经检查,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则处以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的,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

7.4不遵守国家和指挥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直接负责人2000—5000元的违约金;对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0000—80000元,直接责任人10000—20000元,主管领导5000—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5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则处以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5000—10000元的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6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更换无证人员。

7.7职工(劳务工)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100—2000元。

7.7.1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7.7.2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7.7.3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7.7.4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7.7.5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7.7.6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质量要求者。

7.7.7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7.7.8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7.7.9爆破作业炮工不坚持“七不放,八不准”者。

7.7.10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7.7.11防火、防盗配套设施缺、损的;

7.7.12未配带安全防护器具者。

7.8经检查评比,安全工作合格单位给予退回提取的安全保证金;被执行一票否决的承包人,安全保证金不退回。

7.9对不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储存的,签领手续不全、登记不清、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破物品的处以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对工地临时存货无人看守及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则处以承包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

7.10如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10万元的违约金,并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0元/人的违约金。

7.11禁止使用童工,如发现使用,则处以承包人每人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禁止使用聋、瞎等不能适应工地安全生产环境的民工,如发现使用,则处以承包人每人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限期辞退上述人员。

7.12如发现打架、闹事、偷盗、吸毒的人员,则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八章安全保通的违约处罚

8.1不按安全保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处以5000元/次违约金,并限期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8.2施工现场、交叉路口、干扰路段、危险路段安全标志缺、损的,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违约金。

8.3保通责任路段如因泼洒、污染路面、堵塞侧沟,除责令及时清除外,并处以承包人100元/㎡的违约金;未经批准乱开道口,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违约金;施工路段因管理不善导致交通事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

8.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导致保通路段堵车1小时以上的,处以承包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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