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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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以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全书内容分为结婚制度、婚姻终止制度、监护制度、抚养制度、收养制度、扶养和赡养制度、涉外婚姻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等九大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下又分为若干子情境。

)、法律关系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作为民法学的分枝学科,婚姻家庭继承法既与民法学的其他学科密不可分,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

这是由婚姻家庭法的自然属性、身份属性和伦理属性所决定的。

而以亲属身份关系为继承发生依据的继承法也必然与一般的财产法相区别。

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说的理念和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婚姻家庭的基本理念及属性,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基本职能,了解婚姻家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特点以及其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相关上层建筑的关系,为今后学习婚姻家庭法律作好理论准备。

计划将授课时数:

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理念及属性

一、婚姻、家庭理念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该结合具有夫妻的身份,受法律的保护。

2、婚姻的性质

  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

3、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它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

4、家庭职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职能与生活职能。

生活职能又可分为生育职能、教育职能与扶养职能。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基于性本能和繁衍后代的需要,而形成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团体,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以人为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力。

婚姻家庭的发展与演变又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与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领域的影响与制约。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摩尔根对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分析。

  群婚制的各种主要形式。

血缘家庭和亚血缘家庭。

  对偶婚制的出现及其作用。

三、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和婚姻制度的发展

  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社会条件。

  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主要特点。

  

  复习与思考:

  

  1、试述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从家庭结构的变化看家庭职能的发展演变。

  3、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4、试析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5、试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6、违反法律规定的性结合能否称之为婚姻,为什么?

  7、一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缔结了一种身份契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8、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的自主选择吗?

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9、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10、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母亲或父亲,如何解释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其中的作用。

  11、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现实意义。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及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程和概念。

  计划讲授时数:

1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身份性、伦理性和强制性特征。

二、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已经纳入到了法律的调整之中,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其相应义务的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

根据婚姻家庭权利的性质,可将其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婚姻家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表现为利益、行为和物。

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宪法和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2、婚姻家庭法和《民法通则》。

    3、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

    4、婚姻家庭法和刑法。

    5、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

  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

  1、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有无追溯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一般由法律明确。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不溯及既往。

2、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3、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奴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没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男子享有“休妻”的离婚特权。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立法一方面保留大量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内容,另一方面又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条文,从而使婚姻家庭法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和特点。

  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婚姻家庭立法。

  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

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

  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颁布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上述法律和条例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条例的特点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概况。

民主革命时期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经验。

四、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意义。

  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依据婚姻家庭领域的实践经验和新情况作出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补充的基本内容。

  3、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是进入21世纪后,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对婚姻法作出了新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增加的具体内容。

  婚姻法修正案的意义和作用。

复习与思考: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

  4.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的发展。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修改增补的主要内容。

  6.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是什么?

  7.婚姻家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8.如何理解身份权?

其受到侵害时应如何保护及救济?

第三章 亲属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理解亲属的概念、亲属关系的产生及终止;掌握亲属的主要分类及其亲等的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认识亲属关系的法律意义,特别是亲属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效力。

  计划将授课时:

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亲属的特征。

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和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1、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宗亲、外亲、妻亲的概念及范围。

2、现代亲属的分类

  配偶。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血亲。

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依据血缘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依据血缘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依据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同辈亲。

  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法律对于亲属关系的调整须规定特定的范围。

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一般有两种法例:

一是总体概括性限定法;二是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我国法律就是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

第二节  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出亲等数。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家所采用。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2、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因死亡或一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的死亡或离婚而结束。

  姻亲关系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

婚姻成立时姻亲关系成立,一般依离婚或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二、  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为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在家庭法上的效力。

如禁婚亲、抚养、扶养和赡养、继承权等。

  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如监护、法定代理等。

  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如重婚罪、遗弃罪的犯罪主体等。

  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如回避、辩护、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等。

  亲属关系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如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才能取得国籍。

复习与思考:

  1.试述亲属概念和亲属关系的特点。

  2.亲属的种类。

  3.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区别。

  4.亲等的概念。

  5.罗马法与寺院法亲等制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7.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8.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影响?

  

  

  

  

  

  

第四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为依据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价值取向,了解婚姻法为保障各项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所做的禁止性规定,及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将授时数;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意义

  1、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问题所享有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婚姻自由的由来

  在古代社会,没有自由婚姻,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实行包办强迫婚姻。

婚姻的目的是实现家族的利益。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作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的一部分,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

从资产阶级革命到现在的数百年间,婚姻自由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由于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尚未完全实现,私有制和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真正的婚姻自由还不可能完全实现。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其法律基础。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制度为那些已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提供了救济办法。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婚姻法有关结婚法定条件和离婚法定条件的法律意义。

  婚姻自由原则的现实意义。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对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课以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索取财物的界限。

  我国婚姻法对于彩礼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二节 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意义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根源。

  社会主义当代一夫一妻制的基本特征和意义。

  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婚姻法律制度。

它符合婚姻的本质。

  二、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概念及区别。

  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定。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相同点与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等行为的界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第三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

  男女平等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男女平等为解放妇女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关系方面地位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从法律上的平等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是婚姻、家庭中两性关系的重要目标。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意义

  对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新中国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进程。

  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2、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在离婚程序方面。

  在离婚分割财产效力方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各项权利有针对性地作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系统地保障性规定。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意义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别。

中国把保护儿童权益列入宪法。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儿童的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和全面的规定。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意义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的要求,同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具体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内容。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问题,制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婚姻法增设的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的救助手段:

社会救助,行政处罚,民事救济,刑事责任。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遗弃的概念。

  家庭暴力、虐待行为、虐待罪三者的区别及其在处理上的差异。

  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理:

社会救助,行政处罚,民事救济,刑事责任。

第五节 计划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计划生育的概念。

我国计划生育是指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二、计划生育的内容

  提倡和奖励生育一胎。

  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生育二胎。

  禁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育多胎。

第六节 对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的倡导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内容、意义以及伦理价值。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各国民法中的体现和具体规定。

  二、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现代家庭的内涵。

  尊老爱幼,敬老爱幼的现实意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和价值,

复习与思考:

  1.试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

  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3.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4.禁止家庭暴力的意义是什么?

为什么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5.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6.计划生育原则的含义及基本内容是什么?

如何认识与对待计划生育的利弊得失。

  7.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和规范意义。

  8.在婚姻法中设立基本原则的意义何在?

  9.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与基础是什么?

  10.在婚姻法中如何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1.如何理解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文明时代的标志?

为什么至今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仍然存在着重婚、通奸和卖淫现象?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了解结婚的程序,掌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理解婚约、事实婚姻等司法实践中与结婚制度相关的具体规定。

计划将授课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行为的特征。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产物。

  结婚制度的发展阶段:

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合意婚。

第二节 结婚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三层含义。

  违反自愿原则的法律后果。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

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子达到22周岁,女子达到20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

  未达法定婚龄缔结婚姻的法律后果。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有配偶者只有在离婚或另一方死亡后方可再结婚。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后果。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

  确定禁婚亲范围的依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具体规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外国法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规定中对禁止结婚疾病的具体规定及举例说明。

  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产生法律效力。

  世界各国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1、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城市和农村的结婚登记的机关。

  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第四节无效婚姻

  一、概说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

  外国法中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

  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和宣告机关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我国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范围。

  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姻撤销请求权人,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撤销,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撤销。

  关于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时间限制的具体规定。

  三、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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