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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范围
主体:
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
(二)禁止重婚和姘居
1、禁止重婚
重婚:
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姘居行为)指:
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概念: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
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
(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第三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
(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
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①自然血亲
②拟制血亲:
2、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①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
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结婚条件)
2、形式要件:
(结婚程序)
(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
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胁迫结婚
(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四)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3.财产处理问题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5.其他法律后果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
2、特征:
(1)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规定而产生。
(2)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
(3)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照护。
(4)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
(5)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第七章收养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设立或解除
5、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二节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一、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九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种类
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第二节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登记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有离婚的合意。
3、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二)离婚登记程序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关于假离婚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
破裂主义
(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4、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十章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4、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
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15-18条的四种情况*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购置的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九)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十)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十一)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十二)一方对另一方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
或给另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十三)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四)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竞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
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
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其中优先照顾: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
(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
(6)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4、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
(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该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变更形式有:
双方协议、一方请求。
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面生活。
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关于探视权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
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
概念的含义:
(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三)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的概念
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为身份法
(二)继承法为财产法
(三)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第五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节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
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2、我国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我国的规定是一旦发生《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就丧失,无需用任何方式表示。
但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
第四节遗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保险法》第64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工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
有关部门发给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第三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能够限制遗嘱继承
(三)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四)法定继承中的若干规定具有强行性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第二节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2、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六、遗嘱的内容
(一)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
(三)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
(五)指定遗嘱执行人
七、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一)遗嘱的有效
(二)遗嘱的无效
1、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第三节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嘱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第五章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一)遗产债务:
指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二)种类
1、税款
2、合同债务
3、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个人债务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清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一)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二)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第五节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一)要把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二)要把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三)要把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加以区分
(四)查清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四)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一)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分割
(二)共同继承人以协议禁止分割
(三)裁判禁止分割
(四)其他限制
四、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示分割
(二)依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