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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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通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违规与企业处罚
第三章企业处罚运用规则
第四章企业处罚的管理权限和实施程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经营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违反工程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违反审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违反设备物资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违反劳动人事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章违反工程科技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章违反企业治安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章违反国际业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章违反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章失职、渎职和工作不在状态的行为
第十九章嫌疑腐败和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编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监督,达到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及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会颁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罚通则》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企业处罚通则》,简称:
《处罚通则》或《通则》。
第二条实施企业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从严治企的原则;
(二)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原则;
(三)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罚程序决定处罚的原则;
(七)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水电七局成水公司所属的单位、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违规与企业处罚
第四条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所属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水电七局成水公司所属的单位、部门和员工违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本通则应当给予企业处罚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企业处罚分为: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理三种类型。
(一)组织处理的种类: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停职检查;
5.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6.免职。
(撤职)
以上六种组织处理方式适用于违纪违规的员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两种组织处理方式也适用于违纪违规的单位和部门。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记过;
3.降级(指岗位级别);
4.撤职;
5.解除劳动关系(指企业单方解除)。
以上五种处分适用于违纪违规的员工。
(三)经济处理分为三类:
1.扣减经考核后的绩效薪金或奖金,简称:
扣减绩效薪奖;
2.责令赔偿(按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比例进行的赔偿);
3.罚款(上级单位对违规下级单位的经济处罚)。
以上三种经济处理,前两种适用于违纪违规员工;后一种适用于违纪违规的单位。
第六条员工受到警告满半年以后、受记过处分满一年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满两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违纪违规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第三章企业处罚运用规则
第七条违纪违规受企业处罚后,又故意违纪违规需受到处罚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通则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罚。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罚,是指在本通则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检查应当受到企业处罚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企业处罚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通则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通则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通则处罚对象犯有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企业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加重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基于一个违纪违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通则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罚;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单位和部门领导集体作出违纪违规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对过失违纪违规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罚。
第四章企业处罚的管理权限和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企业处罚按照“谁聘任、谁处理”的原则和以下权限进行分级查处与审批:
(一)公司负责查处和审批的事项:
1.公司各二级单位和直属部门的违纪违规问题;
2.公司管中层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
3.公司直属部门员工的违纪违规问题;
4.公司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或授权下级查处的下属单位和员工的违纪违规问题;
5.审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须要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及完善相关法律程序。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规问题,须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公司上报水电七局有限公司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处罚立项的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群众举报的问题;
(三)上级交办或转办的问题;
(四)当事单位、部门和个人自查自报的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处罚事项实行分级分部门办理,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公司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办理相关企业处罚事项。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犯本部门业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由相关部门参与调查核实共同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面广、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事项经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决定,由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工会、审计等监督部门和质量安全、设备物资、财务、经管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后,以调查报告形式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联合调查组在对应当给予企业处罚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应经过集体讨论,向公司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是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规章制度认定被调查者违纪违规的原由;二是主要错误事实及其性质;三是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被调查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五是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六是给予企业处罚的意见和建议;七是调查报告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条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四川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加强四川省公司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职代会有权评议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并依据民主评议的结果,对不称职的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至免职的组织处理建议;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给予降级至撤职的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归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违纪违规事项,按“谁任命、谁处理”的原则,由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企业处罚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主要程序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写出调查报告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提交一定会议(例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讨论,并慎重作出处罚决定。
其中,停职检查以上处理和降级以上处分必须上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除应征求工会意见(会签)外,只能由公司进行,还要特别完善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企业处罚的手续按管理权限由规定的业务部门办理,并由公司分管副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以后,如果受处罚者不服,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纪违规的员工在企业作出企业处罚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企业处罚的,作出书面结论,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理外,不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责,相关领导仅负领导责任的处理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罚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罚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二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责令赔偿主要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大小确定。
在衡量责任者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机械设备、质量安全等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已由保险公司赔偿,其赔偿金额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但在确定责任者赔偿比例时,可视情节适当减去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若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也不得低于第三十条规定的下限。
(二)通过查办补救措施挽回的经济损失,在确定责任者赔偿比例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三)责任者的错误性质、责任大小、认错改错态度、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都应当作为确定责任人赔偿比例的依据。
第三十条责令赔偿的比例:
责令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在以下损失金额和比例范围内,并考虑第二十九条有关的因素后确定,但责任者合计赔偿总额以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为限。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掌握;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5%掌握;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以下掌握。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纪违规后既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又受到责令赔偿的人员,可以根据其错误性质、责任大小、认错态度、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程度,对其扣减绩效薪奖的处理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和党员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又违犯党纪的,还应由有管辖权的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同时又违犯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若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处罚办法与本通则不一致的,应从其规定并由相关执法主体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公司则无论其相关执法主体是否进行了处理,都将按本通则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公司现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办法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本通则为准;本通则没有列出的违纪违规行为,若公司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没有处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可酌情参照本通则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企业处罚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罚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经营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250~500元,对其单位处以2500~25000元罚款:
(一)在建筑业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出现误报、虚报、瞒报、无理拒报或年度内三次迟报并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外报资料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二)建筑业统计报表编制质量较差且经公司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够报出合格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或变相拒绝公司下达的临时统计调查任务,经公司解释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报送的。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安排无统计上岗证的人员编制统计报表,并影响报表质量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出报表的单位,下同)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
(二)连续三次以上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扣减绩效薪奖1000~2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公司将采取行政措施强制责任单位整改。
第三十九条对政府统计执法大队查出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除承担公司被罚金额外,另对该单位处以等额罚款;造成对公司各类荣誉损失和资质损失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1000~2500元,并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或停职检查至免职处理。
第四十条工程分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要求限期改正外,给予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给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公司名誉、商誉、资信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2500~50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或审批违规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合格分包商的;
(三)合同未经相关部门评审就正式签署的;
(四)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就已经进行工程分包的;
(五)任意肢解工程分包,逃避招标监管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分包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分包商套现或收取回扣的行为,为亲友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行为,违规超付分包商工程款的行为,除责令退赔外,对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降级并处以扣减绩效薪奖2500~50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工程分包中,主管领导及项目班子成员有直系亲属借壳在本项目承揽工程分包任务的行为:
除要求项目部限期改正外,给予项目部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情节较重的,给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其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2500~5000元;或责令赔偿、扣减绩效薪奖2500~5000元,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责令赔偿、扣减绩效薪奖2500~5000元,并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程分包中,不履行保廉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发生索贿、受贿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单位5000~1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2500~5000元,并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分包中,招评标评委和工作人员与竞标商有“亲属”关系的应及时申请回避,未能主动回避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和扣减绩效薪奖1000~2500元。
第四十五条工程分包中,招评标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竞标商传递、透露评标过程中的工作机密(包括招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任何评标工作,同时处以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1000~15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七章违反工程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导截流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方案等重大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定及报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整改外,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扣减绩效薪奖1000~5000元,对工程施工产生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至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导截流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组织设计等重大施工技术文件的;
(二)工程施工前编制了重大施工技术文件,但没有按其相关程序要求上报审批,或监理工程师未批复的;
(三)重大施工技术文件未报批或未批复擅自开始施工,并造成工程施工组织、施工布置混乱和经济损失严重,以及对公司的信誉产生影响的;
(四)重大施工技术文件虽经批复和报批,但没有严格按照批复和报批的意见修正施工技术文件的,或者自行将施工方案优化后,没有重新报批的。
第四十七条在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施工技术措施等重要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定及报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500~3000元,对工程施工产生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过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施工技术措施等重要施工技术文件的;
(二)工程施工前编制了本条所示重要施工技术文件,但没有审批和批复,或监理工程师未批复的;
(三)本条所示重要施工文件未审批,或未批复,擅自开始施工,并已造成工程项目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计划的月报、季报、年报及年度计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500~2000元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1000~3000元,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工程施工计划填报中,出现谎报、虚报、瞒报,无理拒报或年内三次退报的;
(二)工程施工计划报表中,报喜不报忧的,特别是未反映工程进展与工程的节点目标、相关工期关系的真实情况的,或反映了但未说明原因并采取赶工措施,公司收到了工期投诉的;
(三)拒绝或变相拒绝公司下达的临时增报工程计划任务,经公司解释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报送的。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组织、资源投入和管理等自身原因,未能实现合同控制工期和工程重要节点目标,对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扣减绩效薪奖1000~5000元;节点工期延误后,又没有采取赶工措施,后续节点工期继续延误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2000~10000元;对造成最终工程履约未能实现,且业主或监理均未确认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2000~100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免职处理,或警告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对责任单位、项目部处以10000~100000元罚款。
第八章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聘用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按《会计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对单位罚款3000至50000万元,对个人处以扣减绩效薪奖2000元至20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分别处以扣减绩效薪奖2000元、1000元、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单位应设立而未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门会计人员的;
(二)单位所属的合同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履约工期超过12个月的工程项目部没有设置专职会计机构和配置专门会计人员的;
(三)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聘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未经规定程序报上一级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核准的;
(五)聘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亲属的;
(六)担任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含劳务性用工)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亲属的;
(七)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导致形成“久悬账户”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规资金,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人员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处理,分别处以扣减绩效薪奖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对会计岗位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或按程序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设会计账簿建立“小金库”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不按规定核算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职工薪酬,逃避监督的;
(三)不按规定核算收入,且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提前或延迟结账日期,使当期损益不实而获得不正当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且在年度会计报告期内累计发生超过三次以上的,分别扣减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复核人,绩效薪奖2000元,1000元、500元,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一)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
(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五)拒绝、拖延接受依法实施的会计审计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和灭失的;
(七)年终财务会计报告需对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估计时,估计值与实际值超过规定误差比例过大的;
(八)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相关数据严重失实的;
(九)随意改变收入确认标准或者方法,随意改变成本及费用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摊标准或方法,造成当年利润严重失实的;
(十)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伪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五十三条超过审批权限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除责令纠正外,扣减审批人1000~3000元、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审核人、经办人500~1500元绩效薪奖。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标准或者范围的,除责令纠正外,扣减审批人1000元,会计行为直接审核人和经办人各500元绩效薪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扣减审批人2000~5000元、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审核人、经办人各1000~3000元的绩效薪奖和责令赔偿,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分包商工程价款、供货商货款结算,并造成损失的;
(二)因失职或渎职造成账证不符、账实不符,且造成损失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对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使单位利益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单位3~5万元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至免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分别对上述责任人扣减绩效薪奖4000~10000元、2000~6000元;其中,对会计人员按程序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
(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对外超付工程款、超付预付款、借款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超越审批权限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