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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摘要:

残疾人就业,意味着他们的经济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因此,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是实现残疾人走向社会的根本途径。

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残疾人就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力度。

但是,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由于种种原因,就业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举步维艰。

残疾人就业难成为困扰残疾人工作的一大难题。

本文主要从多方面分析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困难,并层层深入探讨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方法。

并借由文章,呼吁社会多给残疾人一点关心、一点爱心和一份自强自立的信心。

关键字:

弱势群体、残疾人、就业

引言

我国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问题,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长期以来作了许多努力。

特别是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提出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要求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这不仅使残疾人就业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业方式多样化,而且使残疾人就业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实现了从观念革新到制度变革与完善的基本任务,残疾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厦门市政府也相继颁布一些有利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市残联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推动出台了《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等政策。

出台《厦门市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工资性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保护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成立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依托社会力量,发挥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介就业。

截止2010年,全市接受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残疾人20416人次。

依法全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扶持、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

截止2009年底,各级残联共推荐残疾人就业4885人次。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残疾人的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这其中的原因有些是内在的因素,也有些是外在环境的影响。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深入了解残疾就业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难题,也成了当今的一大为人民办实事的问题。

笔者通过调查、查找相关资料,分析当前残疾人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对策。

第一章当前厦门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1社会就业形势严峻

一是人口众多因素。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我国转移了农村上亿劳动力,这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不会遇到的问题,中国的人口总量决定了供大于求将在我国长期存在。

二是结构性因素。

从理论上说,通常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创造岗位100万个,但在很多情况下,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一定创造出相应的岗位,关健看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如果是高科技产业,吸纳的劳动量不一定会很多。

我国近年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增长拉动并不明显,第三产业发展速度还有待提高,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国企改革深化,大量工业企业不仅创造新岗位有限,而且还减少了很多劳动力。

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当前以及相当一段时期的社会就业之难可见一斑。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厦门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这也导致很多人相继涌入厦门寻求就业。

大量人才的出现,使得厦门地区的就业竞争更加激烈。

加上残疾人自身的劣势,这势必使残疾人的就业前景更加渺茫。

1.2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亟需改善

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迫切需要提高。

从客观环境看,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阻碍了有关法律、政策的落实,限制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竞争,形成了严重的障碍性环境,影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残疾人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从主观上来分析,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要求不适应的矛盾非常突出。

各地普遍出现了残疾人不能适应按比例就业岗位要求的情况;灵活就业的残疾人适应市场变化能力较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技能单一。

残疾人的就业观也有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问题,等、靠、要意识还比较普遍,对就业预期超越现实,合作意识、社会能力也有待提高。

1.3社会对残疾人事业不够热心

一些企业和单位对残疾人有歧视和偏见,更多的企业与单位不了解残疾人能干什么,对残疾人就业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纷纷议论:

健全人还要解决吃饭问题,残疾人就业则是难上加难。

某些单位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助残”变成了停留在嘴上的口号。

1.4社会福利保障不到位

厦门作为一个经济特区,直接对外贸易成了厦门经济发展的一个窗口。

为了在一个竞争剧烈的大市场中生存下来,企业不得不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并相应的减少一些开支。

目前,大多数残疾人并不具备足够的技能在企业中立足,下岗在所难免。

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实力,宁愿发高价钱聘请一些专业的人士。

因此,那些健全人、多面手和高精尖者成为首选,残疾人“理所当然”成了遗忘群体。

加上目前,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具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首当其冲的成为了企业的牺牲品。

1.5残疾人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能力培育环境欠佳,良莠混杂影响了对残疾人的公正评价。

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的相对低弱,使残疾人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被迫退出竞争行列。

同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的残疾人眼高手低,能从事的工作不愿做,一张口要做坐办公室高工资的工作,使用人单位大摇其头,但实际上他根本从事不了他所想做的工作,使企业经营者见到为残疾人联系工作的人就怕,影响了社会对残疾人的看法。

1.6传统就业观念和滞后择业观念的影响

残疾人的就业。

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就业模式,已渗透到人的意识深处,人们只把在正规部门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雇佣就业形式看作是就业,把只有劳务关系的岗位不算是就业。

实际上判断就业与否只有两个标准:

收入与劳动时间。

而不论是否有劳动关系或什么样的劳动关系。

再有就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有的残疾人迫于生计,摆摊设点做小买卖,有的开残疾车拉客,或无力办经营执照上缴各种税费,或无固定场所,或因管理有漏洞造成不规范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取缔而挫伤了他们自谋职业的积极性,这实际上是政策扶持工作没有到位所造成。

第二章当前厦门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与现状

2.1落实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体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2006年,由市财政局、法制局、外资局、市台办、市残联联合组成厦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调研组,在市残联杨希聪、市财政局黄维津同志的带领下,赴杭州、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六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学习情况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作了详实的专题报告,受到市领导高度重视。

2006年4月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厦门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和借鉴兄弟省、市先进做法,调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渠道、调整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保障金收缴渠道由委托银行代扣改为地税代征、财政代扣;保障金使用,在执行上级有关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市残联联合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为用好管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发挥最大效力,经市领导批准,日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在市残领导的带领下,再次赴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取经”,收获丰厚。

这将为我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奠定新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详细说明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都作了规定。

厦国税函〔2008〕100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策问题的通知,对文件作了补充的通知,将政策落实到实处。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厦门市残联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于2010年1月10日出台了《厦门市2010年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实施方案》。

这次活动将通过入户调查失业登记残疾人情况、走访用人单位、岗位征集、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对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一对一”就业援助,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并优先推荐。

同时在厦门日报第一版和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刊登了《厦门市2010年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通告》,将文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承诺“在就业援助月活动期间招用残疾人,安排其实际就业,且在2010年3月31日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一次性2000元岗位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援助月活动,招用残疾人就业。

2.2多种模式加强残疾人就业

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集中就业,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

残疾人集中就业,使这些社会的“弱势”人群能够集中起来,从而集中地为残疾人提供劳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必要的福利设施,使残疾人工作的物理环境有良好的基础;残疾人福利企业对残疾人的各项保障措施和福利待遇也比较成型,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工作设施硬件和福利待遇软件都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为残疾人的工作提供了较完善的保障条件,同时也具备了产生规模效应的基础,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定的成本;残疾人因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其他心理障碍,不愿与外界交流,也缺乏相应的技巧,集中就业可以使残疾人在一个相对比较熟悉和自然的环境中工作,残疾人彼此之间也更容易交流,少了一份歧视,多了一份理解,心态上更加平和,易于鼓励残疾人努力专心工作,为残疾人的心理提供了平等的环境。

总之,残疾人集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是残疾人就业的“保护伞”。

在残疾人心目中是残疾人就业的理想途径。

而且残疾人集中就业也便于对残疾职工的统一管理。

二是分散按比例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单位职工总数的0.8%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谓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把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因此,它克服了单一依靠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局限性,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可以说,集中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处于收养救济阶段的高级就业形式,而分散按比例就业则是残疾人事业处于平等参与阶段的较高级就业形式。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政策,以日、英、法等国家为代表,通过国家立法,规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另外,一些国家还对雇用残疾人企业的最低规模做了规定,比如美国、奥地利等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雇用残疾人。

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而且有助于增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或者在社区从事一些社区服务性工作等。

残疾人的灵活就业是指个人或通过一定的组织组织起来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区公益性劳动。

所从事的主要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车棚管理、报刊收发、电梯修理、废品回收等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残疾人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进入社区;二是根据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建立劳动组织,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等。

灵活就业门槛较低,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形式。

它借助社区建设,整合社区内的资源和政策优势,利用劳动部门的托底政策,多方联手,努力使大量残疾人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得到安排。

残疾人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工作,一方面为实行全面保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部分残疾人从社区岗位走向分散就业或集中就业创造了条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 三章解决厦门残疾人就业的对策

鉴于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1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当前厦门大部分的残疾人的文化素质较差,劳动技能普通偏低。

因此,加强教育与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实现就业结构升级。

残疾人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也应接收残疾人参训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期间的进修或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残疾人在职业培训上要强调针对性。

所谓针对性,是指要针对残疾人自身的身体及精神状况,要针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重视培训项目的选择,分类培训。

同时,要及时预测就业市场需求,着眼高级技术人才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

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不单是对未就业的残疾人,对于在工作的残疾人也需定时充电,使他们跟得上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能力。

  3.2创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普通存在着自卑的心理。

政府机关可以通过经常对残疾人进行关心和教育,使其渐渐克服自卑心理,树立健康的态度面对生活和就业。

同时加大助残的宣传度,特别是媒体方面要加大力度。

多开展一些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如问卷调查,宣传单的发放等,使广大群众对残疾人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能真正地从思想上转变对残疾人的观念,尊重残疾人,接受残疾人,平等对待残疾人。

3.3加强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

3.3.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

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实行残疾人就业的倾斜政策,按残疾的类别与程度进行就业扶持。

近些年来,颁布了许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按比例分散就业政策等一系列保护性质的政策,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就业率得到很大提高。

但某些职业领域,更应该实行向残疾人倾斜的政策。

譬如:

推拿按摩这种工作,很适合盲人的特点,就应该向盲人倾斜。

又如,文字校对工作就很适合肢残人特别是重度肢残人,他们通过学习(有很多是自学的),掌握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由于重残(有的甚至不能架移拐杖行走,只能坐轮椅)不能出家门,那么把书稿通过家人或有组织地从出版社领来进行校对、这也能使他们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比靠家里抚养或社会救济要强。

适合盲人从事的职业本来就少之又少,如果政府实行倾斜政策,则不利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

  3.3.2建立残疾人就业对口服务机构,疏通残疾人就业渠

目前,大多数无业残疾人生活主要依赖于亲友支持的现状,说明了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社会支持网络的脆弱。

因此,要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建立各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送。

3.3.3运用多种手段,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通过集中就业、分散就业和个体就业三种渠道,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

   3.3.4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的基本用工条件

重点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充分利用好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经济杠杆,促使各单位接纳残疾人就业。

首先,要解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过程中的“挂靠”问题。

应加强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落实的监察,由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一起配合,对企业中就业的残疾人工作的真实情况进行检查,使残疾人真正有工作可做,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踏踏实实的开展。

其次,完善残疾人的基本用工条件。

可根据国际经验,根据残疾程度采取计点的方法确定安置比例。

例如日本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雇用重残者,可“以一代二”,即雇用一个重残者可算两个名额。

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残疾人就业配额政策,而且大多按残疾程度计算点数,如一般程度的残疾为1,严重程度的残疾人则大于1,如盲人或年龄大于50岁的老年残疾工人的残疾点数都大于1,然后把点数相加,得出某企业全部雇用残疾人的点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这种根据残疾程度计算点数的做法,考虑到了残疾程度对就业的影响和企业安置的困难,因此是比较科学的,我国在推进按比例就业时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以利调动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

   3.3.5积极扶持残疾人就业,落实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重,点协调好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个体经营残疾人的负担。

  3.3.6巩固、调整,改造现有社会福利企业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创造对文化、技能等相对不高的就业岗位,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3.3.7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完善就业网络建设

积极开展社区残疾人就业,政府在开发公益事业岗位和购买就业岗位时,应把一定的岗位分配给残疾人。

3.3.8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加强残疾人就业监察

赋予残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监察职能和相应的处罚权。

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权益。

  3.3.9根据农村残疾人的特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

对于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政府需要通过政策、信贷、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帮助,使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需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呐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把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

极推进和努力开拓各种行之有效的残疾人扶贫方式,认真分析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针对其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特殊要求,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解决好残疾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组织贫困残疾人从事依托当地资源优势,有市场前景,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生产。

总结

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残疾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就业问题一直面临着一些不和谐的困扰。

积极的寻求各种方法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机率,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作为和谐社会的公民,我们应该多给残疾人一点机会,一点信任。

消除残疾人对就业的失望态度,使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能够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自己的人生、以更大的热情融入这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http:

//www.1203.org/残疾人在线 (2007年3月7日)(国务院令44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

2、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37号《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3、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联合下发的厦残联[2006]30号《厦门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试行)》

4、2006年4月1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 的《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5、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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